中标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琼财法〔2017〕650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海南省
发布时间
2017/05/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nhz2016-218
预算金额103.39万元
招标联系人李清理
招标代理机构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金洪芹
公告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琼财法〔2017〕650号)

海南省财政厅文

琼财法〔2017〕650号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淮安展鹏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洪芹,职务:总经理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施舍村四组18号

委托人:李清理,联系电话:13178900917

委托人:黄学文,联系电话:13322085550

被申请人:五指山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周旋,职务:局长

地址: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

第三人:海南博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惠聪,职务:总经理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秀大道DC城万国商厦C座10B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五指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经审理,本机关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与海南博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遂于2017年4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因案件中涉及的两份检验报告对于案件定性有比较重要的作用,本机关遂于2014年4月5日向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发送《协查函》,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于4月11日《回函》。2017年4月18日申请人申请就本案召开座谈会,本机关于4月21日上午9点就本案召开了案件调查座谈会,参会人员分别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采购人五指山市教育局、招标代理机构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座谈会上本机关充分听取了与会各方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依法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之行政行为、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

2016年11月28日,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五指山市教育局的委托,对该局的生活设备类、图音体美类、教学仪器类、信息化装备类项目之政府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申请人依约投标。2016年12月6日,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公布由海南博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博普公司)中标,申请人不服,遂提出如下质疑:

1. 本次招标文件中的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关于采购设备清单及参数配置中序号1高清红外枪型摄像机需要“★提供本产品对应公安部检验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但是海南博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华产品,报价明细表上的高清红外枪型摄像机型号是:DH-IPC-HFW5435M-11,而检验报告上型号是:DH-IPC-HFW54XYZM-ABCD,该公司投标报价明细表上产品型号与检验报告型号不一致,根据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关于“制造商受检的产品型号与检验报告上的型号必须完全一致”的规定,该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是无效的。

2. 本次招标文件中的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关于采购设备清单及参数配置中序号2中关于150米室外红外防水高速球机“★提供本产品对应公安部检验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但是海南博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华产品,报价明细表上的150米室外红外防水高速球机型号是:DH-SD-6C3430U-NA,而检验报告上型号是:DH-SD-6CABCDE-XY,投标报价明细表上产品型号与检验报告型号不一致,亦是无效的。

被申请人称:

根据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官网查证、供应商及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函以及评标委员会专家的重新评审意见,均能清晰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高清红外枪型摄像机”及“红外防水高速球机”两款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且检测报告所示的技术参数指标包含投标产品型号的参数,符合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的参数标准,也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采购需求。对于申请人对检验报告无效及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的诉求,本局不予认可。

第三人称:

我公司经登陆公安部检测中心官网查证,我公司在本项目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华)所提供检测报告均为真实材料(详见公京检第1610318号、公京检第1611358号检测报告以及公安部检测中心官网查询结果截图),且受检产品型号与检测报告产品型号为相同系列。

就投标产品型号与检测报告型号是否一致问题,我公司曾咨询设备制造商浙江大华,浙江大华已给予明确回复(详见浙江大华说明函):浙江大华所提供的公安部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公京检第1610318(报告型号:DH-IPC-HFW54XYZM-ABCD)对应其生产的DH-IPC-HFW54系列M类摄像机产品,包含多个镜头焦段产品,其余参数外观一致,其中包括DH-IPC-HFW5435M-I1型号摄像机;另其所提供的公安部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公京检第1611358(报告型号:DH-SD-6CABCDE-XY),对应其生产的DH-SD-6C系列球型摄像机产品,包含多个镜头焦段产品,其余参数一致,其中包括DH-SD-6C3430U-NA型号摄像机。

根据浙江大华所回复内容,我公司对其所提供投标材料进行复核,经查实检测报告内容与对应投标产品及其他投标材料内容无矛盾之处,与浙江大华回复内容相符(详见制造商产品参数确认书),投标产品与检测报告匹配。此外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提供投标产品的专用型号检测报告,为此我公司所提供材料符合招标要求。

本机关经调查和审理查明:

(一)本项目的采购人为五指山市教育局,代理机构为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本项目共有4家单位报名投标,公司名称分别为:申请人、第三人、江苏百凯工贸有限公司、海南瑞昇源高科技有限公司。经评审委员会专家组审查,4家单位均通过初步审查。后经开评标,本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第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申请人,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海南瑞昇源高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6日,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发布中标公告,明确中标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也即第三人,中标金额为103.396万元。

(二)2016年12月7日申请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于12月16日作出《质疑回复函(一)》:“兹因所质疑内容尚需时间向产品检验报告出具部门发函询证,故暂不能按相关规定的时限予以答复。对质疑问题的回复意见将有待收到检验部门出具询证结果后,方能确定提供。”,同日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发送了《关于暂缓签发<中标通知书>通知函》。2017年1月13日,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回复函(二)》。申请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遂于1月16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于1月18日向采购人五指山市教育局和招标代理机构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发送《复议通知》,1月23日被申请人组织专家对本项目进行重新评审,专家组一致维持原来的评标结果。2017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五指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三)2017年2月6日采购人五指山市教育局、代理机构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联合见证服务机构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共同向中标人也即第三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琼政招投标〔2017〕0534号),2月16日采购人五指山市教育局与第三人签订《生活设备类、图音体美类、教学仪器类、信息化装备类(A包:生活设备类)购销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已经进场施工,3月22日被申请人通知暂停该项目的采购及施工。

(四)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第二点采购设备清单及参数配置序号1有关高清红外枪型摄像机规格参数12“★提供本产品对应公安部检验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

(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第二点采购设备清单及参数配置序号2有关150米室外红外防水高速球机规格参数23“★提供本产品对应公安部检验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

(六)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第二点采购设备清单及参数配置注释“以上配置技术参数中带‘★’为关键指标参数,如不满足,则会严重扣分”。

(七)技术、商务部分评分表(满分70分)第1点技术项评议内容为“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及资质与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求的产品技术参数及资质进行点对点比较。(1)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44分;(2)每一项带★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扣3分,其它技术参数及资质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八)2017年4月7日,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回函》:“经核实,我中心出具的公京检第1611358号的检测报告受检单位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型号规格为DH-SD-6CABCDE-XY;公京检第1610318号的检测报告受检单位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型号规格为DH-IPC-HFW54XYZM-ABCD。我中心出具的报告具有唯一性。”

上述事实,有五指山市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海南政府采购文件(项目编号:HNHZ2016-218),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HNHZ2016-218)招标公告,投标人签到表,采购人及监督人签到表,评委专家签到表,开标记录登记表,开标情况汇总表,资质审核表,技术、商务部分评分表(满分70分),技术及商务得分计分表,供应商综合得分表,评标结果记录表,中标候选人推荐表,《关于确认中标结果的函》,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HNHZ2016-218)中标结果公告,关于五指山市教育局生活设备类、图音体美类、教学仪器类、信息化装备类(A包:生活设备类)项目(编号:HNHZ2016-218)的质疑函,质疑回复函(一),关于暂缓签发《中标通知书》通知函,质疑回复函(二),投诉书,复议通知,复议评委专家签到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专家重审意见,《五指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中标通知书(琼政招投标〔2017〕0534号),《协查函》,《回函》,关于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调查座谈会的通知,《五指山市教育局关于淮安展鹏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海南博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质疑事项的说明》,《生活设备类、图音体美类、教学仪器类、信息化装备类(A包:生活设备类)购销合同书》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回函》,受检产品型号具有唯一性。基于此,第三人提交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高清红外枪型摄像机产品型号DH-IPC-HFW5435M-I1与公京检第1610318号检验报告中受检型号DH-IPC-HFW54XYZM-ABCD属于不同产品型号,第三人提交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150米室外红外防水高速球机产品型号DH-SD-6C3430U-NA与公京检第1611358号检验报告中受检型号DH-SD-6CABCDE-XY属于不同产品型号,上述两个产品型号之间不存在包含关系。上述两项在招标文件中均为带“★”项,招标文件注释“带‘★’为关键指标参数,如不满足,则会严重扣分”,在技术、商务评分表(满分70分)第1点技术项评议内容(2)中明确“每一项带★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扣3分,其它技术参数及资质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现第三人上述两带★项存在不一致,其在该部分的得分应当予以扣减,而评标专家评审及重审时均未予以扣减,其在该两项中未扣分的行为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二)本项目采购人五指山市教育局和中标人也即第三人已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生活设备类、图音体美类、教学仪器类、信息化装备类(A包:生活设备类)购销合同书》,并且该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现已无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五指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只能决定本项目的采购活动违法。如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第三人存在应当被扣分项而评标专家未予以扣减,该行为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的《五指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中对投诉事项的认定存在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项目的采购活动违法。如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琼财法〔2017〕650号).do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