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66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4/08/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吉财采购〔2024〕622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室外综合球场改建项目(项目编号:JLSZC202401011)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金华市云情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小区69栋1单元204
被投诉人1: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地址:长春市合隆经济开发区景苑路1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铭宸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北远大大街以西、锦普路以北华润置地公元九里二期A6号楼505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4年5月29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4年6月14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6月17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方法”-“二、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技术响应因素分(49分)”中要求第(2)项、第(12)项、第(13)项、“商务因素分(21分)”中要求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方法”-“二、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技术响应因素分(49分)”中要求第(5)项、第(7)项、第(8)项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取消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已签订的采购合同无效,暂停采购有活动。重新组织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响应因素分(49分)”中第(2)项存在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其他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的规定,在法定质疑期限内对上述投诉事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存在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另外,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在复函中称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24年7月5日,于同月7日开始履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整改,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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