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伊州区海棠园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金额
100000万元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08/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c2023zb15-fw
预算金额100000万元
招标联系人郑旭
招标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立娜15628227253
标书截止时间2023/08/05
投标截止时间2023/08/21
公告正文

伊州区海棠园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招标编号:HC2023ZB15-FW)
项目所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
一、招标条件
本伊州区海棠园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
为自筹资金100000万元,招标人为哈密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规划建筑面积为165443.25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27.68万m°,商业面积:17
万m°。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伊州区海棠园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伊州区海棠园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标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及以上;
3、投标人须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网站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时须提供网页打印件(网页
打印须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从上述网站中打印);
4、其他说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
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拟采用的方式为:资格后审;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8月01日11 时00分到2023年08月05日19时00分
获取方式在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红星花苑内左拐最里面汇成
教育)领取招标文件(文件费:1000元)。在领取文件时需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
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上资料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同时须携带原
件备查)。以上申请人领取文件时携带的资料不齐全,不予领取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8月21日11 时00分
递交方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15楼1514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08月21日11 时00分
开标地点: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15楼1514
七、其他
伊州区海棠园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人为哈密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按照招标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对该项目公开招标,寻求合作方合作开
发。
一、项目概况
1.1、项目土地位置:位于哈密市经十二路东侧,大营门路北侧,用地面积约为248.2亩。
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规划建筑面积为 165443.25平方米,具体以甲方取得的政府有关
部门的批准文件记载内容为准。
1.2、项目土地用途:用地使用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
二、项目总投资
规划建筑面积为165443.25 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27.68万m°,商业面积:1.7万m'。
预测项目总投资10亿元。
三、项目开发周期:5年。(计划分2-3期开发建设)
四、合作方式:
甲方以转让哈密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宏茂公司)的100%股权的形式,在合作
项目开发、运营过程中逐步收回甲方的项目投资款成本并取得项目投资收益。(注:股权转
让需按照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规程办理,中标单位最终受让的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甲方设定的
最低价,甲方设定的最低价包含甲方在合作项目的出资成本及合作项目甲方的预期收益)
具体合作方式如下:
4.1 甲方以登记在宏茂公司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作为合作项目的出资,中
标公司以实际投入合作项目的全部及运营资金作为出资,双方共同投资的方式合作开发房地
产项目。
4.1.1 合作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按招标文件约定的项目合作协议将所持有的宏茂公
司的100%股权分批次转让给中标公司。
4.1.2甲方按将宏茂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中标公司后,甲方退出宏茂公司,合作项目的剩
余收益将由中标公司全部享有,若产生亏损亦由中标公司承担。
4.2.3 因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4.2 中标单位按项目开发合作协议及双方形成的其他书面关于合作项目的约定投资实施项
目开发工作,项目开发周期为5年。
4.3 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禁止中标单位指定。
4.4项目规划设计确定、开发时序等重大决策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4.5甲方有权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派驻跟踪审计、派驻法律团队等方式的全过程
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中标单位应全面配合,不得对甲方的监督行为进
行干扰或阻扰,并且要全面落实甲方的书面整改意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
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中标单位需按受让股权原价(无息)将已受让的股权返还给甲方,中标
单位在本项目的实际投入形成的资产,按照第三方评估价的60%补偿中标单位,由此造成的
所有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4.6 合作项目的财务安排和资金管控
4.6.1 宏茂公司会计、出纳由甲方安排,在中标单位已经受让宏茂公司100%股权之前中标
单位无权更换。
4.6.2 项目开发、销售、运营期间,项目所有的销售收入必须进入宏茂公司银行账户,未
经甲方同意,中标公司不得挪用、挤占。
4.6.3 项目的销售收入,甲方按约定的分成比例提取后,如剩余的销售收入不足满足项目
建设流动资金需求的,由中标单位补充项目建设流动资金。
4.6.4 销售收入优先拨付甲方的分成比例外,剩余的销售收入,在中标单位受让宏茂公司
100%股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给中标单位,或由中标单位直接或间接挪用,
应全部用于合作项目的开发。
4.7中标单位承诺有能力确保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
如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因中标单位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停滞,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中标单位按受让股权原价(无息)将已受让的股权返还给甲方,中
标单位在本项目的实际投入形成的资产,按照第三方评估价的60%补偿中标单位,由此造成
的所有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项目投标文件采用纸质文件形式递交,递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 11
时00分,地点为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15楼1514。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六、其他公告内容
1、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评标标准和方法为综合评估法;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 cn/)、中国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哈密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哈密市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
联系人:郑旭
电 话:0909-7169153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新疆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E座17楼1708室
联系人: 王立娜
电 话: 15628227253
电子邮件: 392867165@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入): 壬立柳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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