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仁寿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仁财采﹝2024﹞214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11/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14212024000203
二、项目名称:仁寿县2024年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抽样检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高新区智农星链科技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朝阳路343号
被投诉人:四川鑫超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眉山市仁寿县怀仁街道龙滩大道139号3幢1单元2楼1号
被投诉人: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眉山仁寿县文林街道建设路三段281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久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车城西一路288号
四、基本情况
高新区智农星链科技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不服四川鑫超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就“仁寿县2024年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抽样检测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421202400020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服务方案得分要点未充分细化量化,主观分值占比过高,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投诉事项2:仁寿县2024年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抽样检测项目的人员配置要求存在不公平和排他性,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参与,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且部分资质要求与本次项目采购的无相关性。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对类似业绩的限定具有排他性和歧视性,不合理地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参与,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4: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需求中未明确服务方案、人员配置、设施设备配置以及履约经验等关键内容,却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参与评审,这种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恶行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仁寿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8日
二、项目名称:仁寿县2024年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抽样检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高新区智农星链科技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朝阳路343号
被投诉人:四川鑫超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眉山市仁寿县怀仁街道龙滩大道139号3幢1单元2楼1号
被投诉人: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眉山仁寿县文林街道建设路三段281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久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车城西一路288号
四、基本情况
高新区智农星链科技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不服四川鑫超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就“仁寿县2024年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抽样检测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421202400020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服务方案得分要点未充分细化量化,主观分值占比过高,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投诉事项2:仁寿县2024年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抽样检测项目的人员配置要求存在不公平和排他性,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参与,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且部分资质要求与本次项目采购的无相关性。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对类似业绩的限定具有排他性和歧视性,不合理地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参与,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4: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需求中未明确服务方案、人员配置、设施设备配置以及履约经验等关键内容,却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参与评审,这种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恶行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仁寿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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