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FLCXPH采2024-43
二、项目名称:2024年度省外绿色电力证书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4-11-1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30号1层43室
被投诉人:浙江富力诚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广场1幢2单元1401-1室、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1号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2024年度省外绿色电力证书采购(FLCXPH采2024-43)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认为,《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第八条规定,绿证交易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卖方为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买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买方和卖方应依照本规则合法合规参与绿证交易。交易主体可委托代理机构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第九条规定,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以及交易主体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提供或核对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投标单位须具备有效的电力业务经营许可证(需提供其所有或控股的电站信息);或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注册并且具有售电资质(须提供电力交易平台售电公司信息公示的截图),该规定违反《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设定的特定资格要求限制了某些单位不能投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需求采购要求规定,绿证生产日期为2024 年;产地要求为不包含青海、广东、广西、重庆、陕西、云南、浙江电站产生的绿证;必须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交割。这是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实际需求对采购要求规定,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目标要求实现,浙江省同类项目都有这样的规定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人对采购方式的投诉超出了质疑和投诉范围。《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 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文件是2024年8月26日印发并实施,采购单位该采购项目非年初纳入预算采购项目,为临年终前决定新增采购项目,属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二十七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关于2024年度省外绿色电力证书采购(FLCXPH采2024-43)投诉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平湖市财政局
2025年01月03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