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变更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3/11/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bxr2023-xt-16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招标联系人王新静0319-2236976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新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马琳0319-2161898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变更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BXR2023-XT-16
项目名称: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7日
二、更正信息:
变更事项:采购文件
变更内容:(一)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商务要求:1、履约期限:中标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方式,自正式开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建设内容的部署、测试联调等内容,并具备正式上线试运行条件。
2、付款要求:签订合同且甲方财政拨款到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合同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且决算审计后支付剩余合同款。
3、质保期:质量保证期为项目完成且经最终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不少于1年。质保期,设备出现故障,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立即响应并在8小时内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任何问题需在24小时内修复、解决。
4、文档要求: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项目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采购人。
5、验收要求:完成本项目所有货物的供应及安装调试,中标供应商可向采购人申请终验,经采购人审核符合终验条件后,启动终验。
最终验收的结果要求提供由参加项目终验各方签字的最终验收报告,并且给出最终验的明确结果。通过最终验收后,即进行运行维修阶段。”
现更正为:“商务要求:1、履约期限:中标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方式,自正式开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建设内容的部署、测试联调等内容,并具备正式上线试运行条件。
2、付款要求:签订合同且甲方财政拨款到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合同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且决算审计后支付剩余合同款。
3、质保期:质量保证期为项目完成且经最终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不少于1年。质保期,设备出现故障,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立即响应并在8小时内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任何问题需在24小时内修复、解决。
4、文档要求: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项目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采购人。
5、验收要求:完成本项目所有货物的供应及安装调试,中标供应商可向采购人申请终验,经采购人审核符合终验条件后,启动终验。
最终验收的结果要求提供由参加项目终验各方签字的最终验收报告,并且给出最终验的明确结果。通过最终验收后,即进行运行维修阶段。
6.各县(市、区)院统一部署,分别签署合同,各自付款。”
(二)原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为
现更正为:
其他内容不变。
变更日期:2023年11月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邢台市信都区泉南西大街 337 号
联系方式:王新静 0319-22369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河北新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236号
联系方式:马琳 0319-21618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琳
电 话:0319-2161898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BXR2023-XT-16
项目名称: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7日
二、更正信息:
变更事项:采购文件
变更内容:(一)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商务要求:1、履约期限:中标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方式,自正式开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建设内容的部署、测试联调等内容,并具备正式上线试运行条件。
2、付款要求:签订合同且甲方财政拨款到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合同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且决算审计后支付剩余合同款。
3、质保期:质量保证期为项目完成且经最终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不少于1年。质保期,设备出现故障,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立即响应并在8小时内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任何问题需在24小时内修复、解决。
4、文档要求: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项目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采购人。
5、验收要求:完成本项目所有货物的供应及安装调试,中标供应商可向采购人申请终验,经采购人审核符合终验条件后,启动终验。
最终验收的结果要求提供由参加项目终验各方签字的最终验收报告,并且给出最终验的明确结果。通过最终验收后,即进行运行维修阶段。”
现更正为:“商务要求:1、履约期限:中标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方式,自正式开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建设内容的部署、测试联调等内容,并具备正式上线试运行条件。
2、付款要求:签订合同且甲方财政拨款到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合同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且决算审计后支付剩余合同款。
3、质保期:质量保证期为项目完成且经最终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不少于1年。质保期,设备出现故障,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立即响应并在8小时内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任何问题需在24小时内修复、解决。
4、文档要求: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项目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采购人。
5、验收要求:完成本项目所有货物的供应及安装调试,中标供应商可向采购人申请终验,经采购人审核符合终验条件后,启动终验。
最终验收的结果要求提供由参加项目终验各方签字的最终验收报告,并且给出最终验的明确结果。通过最终验收后,即进行运行维修阶段。
6.各县(市、区)院统一部署,分别签署合同,各自付款。”
(二)原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为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价格部分(30分) | |||
1 | 投标报价 | 评标基准价是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其价格分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计算至小点后2位四舍五入 | 30 |
商务部分(40分) | |||
2 | 同类业绩 | 在2019年至今的相关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高得6分(附合同首页,金额页和买卖双方签字页) | 6 |
3 | 厂商实力 | 所投软件产品制造厂商具有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证书,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高得4分 | 4 |
4 | 投标文件响应程度 | 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的,优得4分,良2分,一般得1分,否则不得分。 | 4 |
5 | 系统演示 | 每满足一项得2分,共8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1、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离线办理功能演示,演示内容需包括由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下载在办中的案件信息与案件电子卷宗,可以登录该系统查看案件信息与案件电子卷宗并办理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事项登记,文书制作等:以及离线办案数据的回传功能。 2、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元数据上报功能演示,演示内容需包括:系统需提供定时系统自动上报,人工“一键上报“,可以元数据上报内容查看。 3、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视频自动命名功能演示,演示内容需包括:系统可根据事项登记内容,自动生成符合最高检规范的视频文件名称。 4、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需要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对接适配,演示内容需包括用户可以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案件发起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办理,在线查看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导出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 注:提供视频 | 8 |
6 | 产品指标 | 1、为最大限度提高检察业务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录入案卡数据,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需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进行适配,实现单点登录,投标人需提供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承研厂家的适配对接承诺。满足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2、为保障系统的兼容性、可靠性及可拓展性,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需在国产化环境下稳定运行,投标时需提供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承研厂家的国产化适配承诺(加盖厂家鲜章),需要出具基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承研厂家的售后服务承诺书。满足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3、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以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中在线查看视频,点击“播放视频”,可在线播放同录视频(提供截图并加盖公章);满足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4、检察官可以通过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由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下载在办中的案件信息与案件电子卷宗下载(提供截图并加盖公章)满足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5、为确保硬件的兼容性和可靠性,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和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音视频采集设备为同一厂商产品(提供厂家证明并加盖公章),满足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6.投标人需对所投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进行详细描述,并提供所投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的相关资料。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要求的所有技术参数的得3分。一般技术指标负偏离一项扣0.6分。 | 18 |
技术部分(30分) | |||
8 | 售后服务保障 | 根据售后服务方案的优劣进行评分: 1.售后服务方案完善,且部分优于服务要求的,得 8 分; 2.售后服务方案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得 4分; 3.售后服务方案不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得 0 分。 | 8 |
9 | 培训方案 | 培训方案内容中应包含培训计划、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资料、培训形式(包含但不限于现场培训、集中培训)等方面内容。 1.培训方案优于培训服务要求的,得 10 分; 2.培训方案满足培训服务要求的,得 5 分; 3.培训方案不满足培训服务要求的,得 0 分。 | 10 |
10 | 设计方案 | 技术方案应包含检系统架构图,各子系统详细设计,系统间的连接方案。 全部包含上述三项方案设计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2分; 只包括两项方案设计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5分; 3.只包括一项方案设计或提供的方案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0分。 | 12 |
合计 | 100 |
现更正为: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价格部分(30分) | |||
1 | 投标报价 | 评标基准价是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其价格分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计算至小点后2位四舍五入 | 30 |
商务部分(33分) | |||
2 | 投标人提供类似项目有效业绩 | 2020年至今,投标人的相关项目业绩,业绩金额不低于200万元,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高得10分。注:1.须提供合同首页、金额页和买卖双方签字页,三页缺一不予认定。2.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10分 |
3 | 厂商实力 | 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项得1分,证件齐全最高得3分 | 3 |
4 | 系统演示 | 每满足一项得1分,共4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1、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离线办理功能演示,演示内容需包括由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下载在办中的案件信息与案件电子卷宗,可以登录该系统查看案件信息与案件电子卷宗并办理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事项登记,文书制作等:以及离线办案数据的回传功能。 2、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元数据上报功能演示,演示内容需包括:系统需提供定时系统自动上报,人工“一键上报“,可以元数据上报内容查看。 3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视频自动命名功能演示,演示内容需包括:系统可根据事项登记内容,自动生成符合最高检规范的视频文件名称。 4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需要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对接适配,演示内容需包括用户可以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案件发起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办理,在线查看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导出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 注:提供视频 | 4 |
6 | 产品指标 | 投标人需对所投货物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详细描述,并提供所投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的相关资料。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与要求中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参数的,得16分。一般技术指标负偏离一项扣2分。 | 16 |
技术部分(37分) | |||
7 | 售后服务方案以及培训方案 | 售后服务方案以及培训方案是否完整、合理、具有针对性,能否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1.项目售后服务及培训方案等内容规范标准,安排部署合理,可执行性强,得13分; 2.项目服务基本可行,基本贴合实际工作,基本满足此项目需求,得8分; 3.售后服务不可行,实际工作缺少合理性,得4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13 |
8 | 供货及安装方案 |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详细、完整的供货及安装方案。 1.方案内容完善、合理、详细、针对性及可执行性强,综合对比优秀得12分; 2.方案内容较为完善、合理、针对性及可执行性较强,综合对比良好得9分; 3.方案内容完整性、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执行性一般,综合对比一般得6分; 4.方案内容有欠缺,针对性及可执行性差,综合对比较差得3分; 5.未提供得0分 | 12 |
9 | 投标人对本项目的理解程度,详细实施方案 | 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和保障方案(包括工期进度、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及合理化建议等)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综合性评定。 1.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内容齐全,明确具体,针对性强,进度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措施等内容规范标准,安排部署合理,可执行性强,得12分; 2.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可行,但存在部分非关键性工作内容不明确、不规范或不具体,得8分; 3.项目整体实施方案或技术支撑有大量遗漏,方案过于简单,得4分; 4.无实施方案,得0分。 | 12分 |
合计 | 100 |
其他内容不变。
变更日期:2023年11月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邢台市信都区泉南西大街 337 号
联系方式:王新静 0319-22369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河北新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236号
联系方式:马琳 0319-21618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琳
电 话:0319-2161898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