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天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产业规划”编制合同公告
金额
34.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6/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txcg-2022053000542
预算金额34.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市天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产业规划”编制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6月29日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CS-20220530005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发展和改革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武汉)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产业规划”编制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20530005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产业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 研究应根据相关产业规划政策、产业发展趋势、省市、周边以及区域产业特征等,分析生命健康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挑战以及优劣势。针对现状和发展条件,提出产业发展的总体战略,并按一定标准确定产业细分方向及其发展战略。最后,对产业发展布局进行整体布局和规划,同时注重协调好土地开发、生态保护、民生问题、基础设施建设等各方面关系。 1 348000
 合计金额小写: 348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肆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叁拾肆万捌仟】元整(小写:348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6-28 —— 2023-03-15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天心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将文件电子稿与打印稿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9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价款的4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4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初稿并完成汇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价款的30%。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4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乙方向甲方提交报告最终成果,且完成汇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和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价款的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武汉)有限公司:4200117000805300722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产业规划正式成果文件验收后、服务得到釆购人认可。

服务内容及相关标准研究应根据相关产业规划政策、产业发展趋势、省市、周边以及区域产业特征等,分析生命健康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挑战以及优劣势。针对现状和发展条件,提出产业发展的总体战略,并按一定标准确定产业细分方向及其发展战略。最后,对产业发展布局进行整体布局和规划,同时注重协调好土地开发、生态保护、民生问题、基础设施建设等各方面关系。《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产业规划》 成果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政策背景以及产业发展趋势分析:结合相关政策、发展现状、行业趋势、长期愿景等关键要素对发展环境进行全面的梳理与研究,同时深入分析区域的发展条件及产业基础,分析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挑战及优劣势,针对现状及发展 条件,提出产业发展的总体战略。(2)区域发展定位及目标确定:确立区域整体的功能定位、短期、中期以及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具体的产业发展任务,构建科学的产业发展体系。(3)项目落位及空间布局:根据区域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方向,策划形成重大项目清单,并 结合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以及产业协调关系等对产业项目进行整体布局规划建议。(4)产业发展政策与保障措施设计:针对产业发展的重点以及企业需求,提出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为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参照长财釆购[2016]6号文的规定,以简易程序验收方式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单位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项目总实施(包括项目成果评审)以项目正式成果获得釆购人组织的审查和验收通过为最终完成标志(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釆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聘请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目的、内容、期限和标准进行指定项目的顾问服务工作。

6.1.2.甲方具备与乙方订立本合同的权利及条件,并视乙方执行项目的需要提供甲方持有的有关文件副本予乙方存档;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持有的与调查相关的完备的原始资料。

6.1.3.甲方对其依本协议约定提供给乙方的任何及/或全部文件资料及/或信息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6.1.4.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询问给予及时及准确答复,并在甲方已获知的情况下及时通告乙方以上目 标区域市场调查工作之任何变动情况。

6.1.5.如果因甲方不能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有关项目文件或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乙方相应服务费而影响进度,则乙方有权将项目总期限按拖延的时间顺延,乙方不承担延期责任。如甲方对乙方各阶段提交的工作成果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乙方各阶段提交的工作成果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无不同意见并已确认乙方该阶段的工作成果通过审核。

6.1.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款项支付相关费用。

6.1.7.甲方负责接收乙方工作成果的指定联系人为【张博进】,电话:[0731-85899637],邮箱:【txqfgj226@163.com】,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发展与改革局】。乙方指定联系人为【刘茜】,电话:[027-68850524],邮箱【Cici.Liu@cushwake.com】,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北辰时代广场写字楼2302-2303室】

6.1.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2.乙方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期限和标准完成顾问任务并向甲方提交正式研究报告。

6.2.2.乙方应保证项目调研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保证在研究、分析、策划过程中所使用的信息、数据、资料的来源是真实的、全面的。

6.2.3.按合同约定取得劳务报酬。

6.2.4.乙方须具备与甲方订立本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的条件,应甲方要求能够提供有关文件副本予甲方存档,必要时就某些方面予以文字说明。

6.2.5.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需求(具体需求以附件一所列内容为准)完成工作;在必要的工作节点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

6.2.6. 乙方提供的服务有赖于甲方提供准确、完整、及时和可信的信息。因甲方提供的数据真实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2.7.乙方的工作成果可能包括提供意见及建议,但是否执行有关意见及建议则由甲方自行决定并负责。

6.2.8.乙方对获悉的甲方的资料及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尽到保密责任与义务,乙方保证仅将有关信息披露给需要知道这些信息的乙方内部人员,不得泄漏、公布或通过其他形式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

6.2.9.乙方应在遵守已有合同规定条款的前提下开展工作。乙方被授予的权利仅限完成研究目的所必须的相关活动,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其它任何民事经济行为。

6.2.10.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和质量标准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如需变更研究内容,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时,对本合同的任何改变,须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生效。

7.4.甲方不得以任何与乙方服务无关的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片区规划方案的调整、政府未审批通过、土地出让、项目整体转让、项目投资合作方变更、项目暂缓开发、甲方内部决策改变等重大条件变更。

7.5.在甲方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之约定按时完成全部工作,若乙方延迟提交工作成果超过五个工作日,需向甲方支付相应延迟提交的违约金;延迟提交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总服务费金额为基数,按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7.6.乙方承诺工作过程中依正规调研方式,从正规渠道调研及获取项目相关的市场信息及数据。

7.7.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或不依约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任何义务或责任的行为,均构成对本合同的违反,亦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唯遭遇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者除外。

7.8.本合同项下所有损失及赔偿责任均指直接经济损失,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责任总和不超过本合同约定服务费总额。

7.9.若甲方需要乙方配合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应提前2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响应并派员参加相关工作会议。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11.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凡本合同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对其发生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或进行或终止无法抗拒、并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因素、战争、动乱、疫情、政府禁令等社会因素,均构成本协议项下之不可抗力事件。但因国家法律或政 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取得项目地块或项目开发未能获批等不构成不可抗力。

11.2.若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双方遭遇本合同约定之不可抗力事件,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双方如未能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达成补充协议,或对本合同进行 修订或变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本合同之书面通知。本合同自对方收到通知之日终止。

11.3.除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外,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可以变更或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终止合同;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经另一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1.4.鉴于乙方为在境外上市公司,受其上市所在国家相关法律约束,包括该国各项廉洁、反腐败、经济制裁等相关法案法令等。因此甲方 同意,如果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因其主体、或其做出的指示将使乙方违反或可能违反其上市国家上述相关规定或有遭受该国经济制裁/处罚的风险,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1.5.本合同书连同附件均为不可分割的完整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及执行。

11.7.本合同项下各项文件的送达,均应釆取书面方式,以邮寄、传真、手递方式、电子邮件发出;如系手递,则手递之日为送达日;如系传真、电子邮件,则传真、电子邮件到达对方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如系邮寄,则寄出之日后第4日为送达日。甲方和乙方可自 行釆取以上任何一种送达方式。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11.8.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为双方确定的、有效的。一方欲变更地址、联系方式的,应于该变更确定之日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未及时书面通知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由未通知方承担该损失。

11.9.乙方所编写报告之知识产权在收到甲方付款后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保证准备或提交的成果文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 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如成果文件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时,乙方须证明己经获得权利人的相应授权。乙方保证甲方使用其成果文件在中国境 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其他人的 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并应当使甲方免于因被指控侵犯上述权利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否则,须赔偿甲方由此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和损失。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49层4908、4909、4910、4912室
法定代理人: 杨英 法定代理人: 赵锦权
委托代理人: 张博进 委托代理人: 易帆
电话: 0731-85899636 电话: 027-68850524
传真: 0731-85899636 传真: 027-68850524
采购计划明细

如有附件请点击http://www.ccgp-hunan.gov.cn/page/notice/notice.jsp?noticeId=1000879972&area_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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