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资产竞价公告内容
资产编号
00010303425
资产名称
和思?相思湖畔A区5#楼121号商铺
挂牌日期
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5月8日
竞价时间
2017年5月10日上午9:30正式开始
委托挂牌人
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方
南宁市和思置业有限公司
交易方式
挂牌公告期满,报名截止,以电子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资产竞价信息
面积 (㎡)
竞价底价
(元/㎡/月)
租期年限(年)
每次加价幅度最高限额(元)
经营范围
竞价保证金(元)
备注
66.42
81
3
99
特色洗发、洗脚等
15000
南面
资产详细情况及租赁条件:
1、以上标的均按现状招租,意向竞价人应实地查看了解资产的现状。意向竞价人一经办理竞价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价人自行承担;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每次竞价加价幅度为1元/㎡/月或1元/㎡/月的整数倍,不以竞价底价成交。
2、 竞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即是认可和接受《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竞价规则》、挂牌竞价条件及《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的条款和约定。
3、 竞价成功后,成交竞价人需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五个工作内日向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租赁服务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租赁服务费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成交竞价人将被列入威宁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租赁服务费按以下标准交纳:
(1)成交月租金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租赁服务费;
(2)成交月租金在2,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一个月成交租金额度计收租赁服务费;
(3)成交月租金在20,001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成交月租金-20,000元)×50%+20,000元的公式计算计收租赁服务费;
(4)成交月租金在50,001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按(成交月租金-35,000元)×40%+35,000元的公式计算计收租赁服务费;
(5)成交月租金100,001元以上的,按(成交月租金-61,000元)×30%+61,000元的公式计算计收租赁服务费;
4、 上述标的租期3年,一季度为一个计租期,先付后用,承租方应在每个计租期结束前10天向出租方足额支付下一计租期的租金。其中第一个计租期租金,承租方应当在租赁装修免租期满前10天内向出租方支付,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递增5%;
5、 竞价标的其他相关规定请仔细阅读《租赁合同》及其他规定(附后),合同样本仅供参考以实际签约为准;
6、 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备注: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A区服务大厅8号窗口查阅。
竞价人资格条件
1、 竞价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且没有违法违纪记录、没有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2、 竞价人是企业法人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和按时进行年检的企业;且有年检合格的相关证照及无税务部门欠税的不良记录、没有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竞价及成交条件
1、 成交竞价人需在完成竞价后当场签订《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
2、 签订《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不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恶意毁标将不予退还竞价保证金,同时列入威宁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
报名方式
1、 意向竞价人必须于报名截止前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nnggzy.net/)完成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并在公开竞价前将足额竞价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汇、网银的方式交纳至市公共资源交易指定账户(不支持支付宝等第三方财务公司转账);现场咨询地点与时间:南宁市沙井大道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大厅,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节假日、周六、周日、非咨询时间不办理);
2、 意向竞价人资格审查时间与地点:参与竞价人在正式竞价前,请按要求携带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到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大厅进行资格审查,时间为2017年5月9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资格审核将不再另行电话通知报名人,逾期将不再受理资格审查,同时向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交纳100元报名费,开标后无论是否参与出价,均不予退还报名费,竞价人为自然人的报名费在现场核验材料时刷竞价人名下银行卡,竞价人为法人的须进行对公转账;
3、 正式公开竞价的地点与时间: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7年5月10日9:00开始签到,9:30停止签到,停止签到15分钟后竞价人不准再进行签到,逾时视竞价人自动放弃竞价资格,9:30时正式开始竞价(核实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确实到账情况后竞价开始,未签到的竞价人视为自动放弃竞价资格,将不得进入竞价厅;未交纳竞价保证金的竞价人不具备参与竞价资格),每位竞价人只允许携带1名陪同人员进入竞价现场,被列入竞价黑名单的人员禁止进入会场;
4、 意向竞价人在网络报名时填写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因填写资料不全或填写错误而造成信息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将视为网络报名未成功不具备竞价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意向竞价人自行承担。
保证金退还及处理
1、 参与竞价人已完成网上报名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却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或参与竞价人未在资格审查期限内提交审核材料参与审核的,则不具备竞价资格;已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
2、 未成交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于竞价会开标结束后(不计利息)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竞价人的银行账户;
3、 竞价人成功竞得资产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完租赁服务费后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人银行账户,竞价人成功竞得资产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毁标(弃标),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资格审查所需提交的材料
1、 竞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竞价人为个体户的,除提供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供业主的身份证;竞价人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及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2、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除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以上所需证件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式
1、 竞价人须按照竞价资产公告的要求提交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可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须从竞价人基本账户(即转账的账户名称与竞价人名称一致)转出,第三方财务公司转账无效;
2、 竞价保证金必须在竞价会开始之前到达专用账户,其到帐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3、 竞价人所提交的竞价保证金仅限当次竞价资产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竞价会允许竞价人分别报名有多宗资产竞价,竞价人必须按项目、资产分别缴纳投标保证金。
交纳账户
资产名称:和思?相思湖畔A区5#楼121号商铺
收款单位名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 8000947765666614520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微支行
交纳时间
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5月10日上午9:30时止
竞价时间及地点
地 点
南宁市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5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价
(具体安排详见5楼电子大屏幕场地安排表)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罗女士、罗先生
联系电话
0771-2856761、2856737
公告注意
事项
1、 本场竞价活动的相关信息均在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时发布,竞价人应随时予以关注,否则一切后果由竞价人承担;
2、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竞价现场秩序被恶意扰乱等原因而导致竞价中断的,本场竞价活动暂停,威宁资产公司、出租方和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采取延迟或终止本场竞价活动的,将在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告,威宁资产公司、出租方和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如因前款所述事件发生导致竞价活动延期时,威宁资产公司会采取公告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各竞价人,竞价人应保证报名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畅通,竞价活动暂停前系统所接受的所有竞价人的报价仍然有效。如竞价人报名登记的通讯信息有误或无法接通,威宁资产公司和出租方及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次竞价成交公告期限为7日,成交公告期间如出租方发现竞价成交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结果的情形,该成交结果无效。同时,竞价成交人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提供虚假材料的竞价成交人将列入威宁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今后将不得参与威宁资产公司组织的任何资产竞价活动;
5、 已被列入黑名单竞价人,在竞价会结束后被复核确认是黑名单的,成交资格将被取消,同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
合同样本,仅供参考: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 租 方(甲方):南宁市和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771-3891610
地 址: 南宁市相思湖北路18号
承 租 方(乙方):
联系电话:
地 址:
(乙方若为自然人,请注明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商铺位置、面积和用途
1、租赁商铺位置和面积:甲方将位于南宁市相思湖北路18号和思·相思湖畔A区 栋 层 号,建筑面积共约 平方米的商铺使用权出租给乙方,商铺具体户型详见附图。(本商铺的面积一般以产权面积为准,若本合同面积与产权面积如有误差时,本商铺的租金按依本合同所约定的面积计算执行,即租赁期内双方签订了本合同的租金不因面积误差而调整。)
备注:
2、租赁商铺的用途为: (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变化对商铺用途做出相应的调整,但不能违背整个商场的特点和本合同要求明确规定不能经营的项目,如经营餐饮类的承租者必须做好排烟、排油、排污等措施,以免影响小区居住环境)。
3、不能经营的项目包括:宠物店、煤气灌充装、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出售、生产、加工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租期 年。自_ _年_ _月_ _日起至_ _年_ _月_ _ 日。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时间、方式
1、 号商铺(共 ㎡)的租金
第一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季度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年:租金按上一年递增5%,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季度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第三年:租金按上一年递增5%,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季度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第四年:租金按上一年递增5%,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季度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五年:租金按上一年递增5%,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季度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以上租金均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网络宽带费等。
2、租金支付时间:双方约定,一季度为一个计租期,先付后用,乙方应在每个计租期结束前10天向甲方足额支付下一计租期的租金。其中第一个计租期租金,乙方应当在租赁装修免租期满前10天内向甲方支付。
3、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可以现金、银行支票或通过银行转账、汇款至甲方以下指定银行账户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收到租金之日为乙方的实际付款日。乙方足额支付款项后可向甲方提出开具收据或者税务发票,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或税务发票。
甲方收取租金的开户银行、开户全称、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大分社
开户全称: 南宁市和思置业有限公司
账 号: 176312010103285891
第四条 装修免租期和装修保证金
1、装修免租期:甲方给予乙方 个月的租赁装修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装修保证金: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赁商铺第一年度壹个月租金的装修保证金 元 (小写¥: 元)。装修免租期及优惠免租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需支付物业管理费、营业水电煤气费等其他约定的应付费用。
2)乙方装修施工过程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结余装修保证金在装修期满后冲抵第一个计租期的押金。如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扣除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装修保证金被扣除后3日内,乙方应当补足。
3)装修免租期满且乙方没有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的,装修保证金自动转为租金,冲抵第一个计租期的租金。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赁商铺第一年度两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 元(小写¥: 元 )。履约保证金作如下处理:
1、乙方逾期没有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本合同不生效,甲方有权另行出租,乙方无权提出任何异议。
2、对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拖欠的租金或费用等,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收;
3、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收前述款项后,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扣收费用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足差额,并同时重新向甲方足额补交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的,甲方应在合同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足额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 商铺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物业交付乙方使用。
2、商铺的交付标准(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花岗岩 。
2)、内墙:【涂料】【壁纸】混合砂浆抹灰 。
3)、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混凝土原浆面 。
4)、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混凝土原浆粗面 。
第七条 租赁期间的税费及承担
1、租赁期间,应由甲方承担的房屋租赁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若有的话)等的可能产生甲方承担的税金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承担并按时缴交经营相关税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电梯费用、排污、垃圾清理费用、治安、卫生等其他因乙方租用该租赁商铺而产生的费用。逾期不缴交造成的一切罚款和其它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3、乙方在经营期间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乙方须自行缴纳相关罚款,并进行相应整改。
第八条 商铺的维护、修缮、装修与改造
1、租赁期间,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甲方的各项设施、设备,防止不正常损坏。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的维修、损坏、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间,如租赁商铺出现结构、安全等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基础下沉、漏雨渗水)等,应由甲方负责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维修通知后十日内不予维修的,由乙方雇请他人维修,经甲方确认后费用从租金中扣减。市政工程、道路和设施维修或公共部分维修所造成的影响不属于此范围,但双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3、租赁期间,由于乙方不当使用导致商铺的结构、给排水等公共设施需要维修的,则乙方应当维修,并保证维修后公共设施符合设计使用要求。
4、乙方如在租赁商铺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安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违反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发生的责任事故或相关部门的罚款,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需要在不改变商铺的结构及不影响外观效果的前提下,对所租商铺进行装修,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应该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规范,但必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装修方案应当经甲方审查,且将装修方案、图纸交给甲方备案,装修方案若有变更的,也应提交甲方审查与备案。如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涉及商铺主体结构变更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修复,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6、在乙方装修或租赁过程中,因乙方原因或租赁场地内设备、设施对造成乙方自身及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关于保险的约定
租赁期间,乙方应为租赁商铺购买火灾险、公众责任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将有关保单及已付保费的凭证等证明上述保险有效存在的文件交给甲方备案。同时,上述保险应当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
第十条 商铺的收回及装修物的约定
1、本合同期满、乙方中途退租或合同被解除的,乙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结清商铺租金及水、电、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办妥相关手续。甲方无异议并向乙方发出搬迁通告后,乙方才能搬出拥有所有权的动产。
甲方可在商铺所属楼层入口处张贴、口头通知、电话通知或书面送达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搬迁通告。乙方应在甲方发出搬迁通告5个工作日内搬迁完毕并交回租赁商铺,如果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搬迁完毕,甲方可以单方面对商铺进行停水停电处理。同时,甲方可以单方面对商铺进行锁门,乙方在商铺内的所有物品甲方有权单方面搬离异地寄存,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因此造成的财产及人身损害,甲方无须赔偿,全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商铺租赁期间造成商铺和相关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须无条件修复,否则,甲方有权先从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作为维修和赔偿等所发生的费用。
3、租期届满、乙方中途退租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依附于商铺墙体、地面、天面上等无法移动的装饰装修物无偿归甲方所有,但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乙方拆除,但拆除时不得损坏原有设施。
第十一条 商铺的出售
1、租赁期内,甲方出售该商铺,有义务在商铺出售前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收到甲方出售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书面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甲方未收到乙方任何表示,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方若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销售该商铺时无需通知乙方,拥有对商铺的自主销售权力。
2、若甲方在租赁期内将商铺出售给第三人,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自动转与买受人。乙方须结清甲方出售该商铺前的相关费用,才能继受甲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第三方履行本合同的剩余期限。
3、若甲方在租赁期内将该商铺出售给第三人,甲方必须确保第三人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在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须协助乙方与第三人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且乙方委托甲方将该商铺的履约保证金转予第三人。
第十二条 商铺的续租
1、如乙方欲续租该商铺,需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约,若合同期满时甲方尚未出售该商铺,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2、合同期满后,若此商铺已销售,如乙方需继续承租,由乙方与该商铺所有权人(购房业主)协商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商铺的转租
1、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商铺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为避免引起第三承租方与甲方的纠纷,必须确保第三人接受本合同条款,方能转租给第三人。
2、乙方转租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乙方与第三人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铺,每逾期壹日,甲方应按照乙方履约保证金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二个月未向乙方交付商铺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合同期内,如甲方无故收铺或终止合同的, 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补交欠租外,每逾期一天,按欠交租金总额的 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超过一个计租期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补足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日,按照履约保证金总额的 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达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在租赁期内,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合同期满、甲方解除合同或乙方中途退租后,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和未办理继租书面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当期日租金的3倍的违约金,甲方还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封锁措施,并可强行搬出商铺内乙方物品,因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条款直接解除合同的,乙方已缴纳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向对方发送通知或其他文件,可当面送达,或选择传真、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以下地址和号码送达:
甲方传真号: 地址:
乙方传真号: 地址:
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的送达记录记载发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面送达的,应当面送达至双方特别指定的送达接收人签收后方有效。
第十六条 免责条件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及自然灾害,造成场地及商品毁损和其它损失的,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租赁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 其他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向甲方全额交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