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广播电视事业局
乙方: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BKG[GK]2019003的永春县广播电视事业局天马山电视转播台发射塔采购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塔 | 塔 | 1 | 座 | 国内 | 766800 | 766800 | 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 | 45米 | ||||||
合计: | 7668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陆万陆仟捌佰元整(¥766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5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天马山电视转播台(天马山顶);
4.3交付条件: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天马山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项目竣工后,由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在接到乙方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若甲方接到乙方递交的申请二十个工作日未进行项目验收,则视为甲方对本铁塔工程质量无异议,自行通过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中标人所有设备及相关仪器运抵指定位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 | 70 | 施工安装调试结束并通过使用验收,试运行30天内支付施工结束并通过使用验收,试运行30天内支付(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待满一年后无息退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成交金额的5%(38340元)缴纳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后合格之日起转为质保金,待已满一年后无息退还。缴纳履约保证金信息。收款单位:永春县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永春县支行,账号:35001656507050001646。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合同有效期自乙方按合同履约完毕,甲方按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并付清所有款项止。。
10、违约责任
1.甲方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费用及为乙方实施项目提供施工必备条件。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费用或因甲方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项目延误,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日,甲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5%。甲方付款延误超过30日,乙方有权取消合同,索回已安装设备,甲方应承担全部损失。2.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将合同约定的产品交给甲方,如交货不及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5%。乙方延误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诉讼权利。3.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合同还能履行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永春县广播电视事业局 | 乙方: | 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桃溪鹏源路广电大厦 | 住所: | 青岛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山东省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刘成刚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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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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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5860949848 |
联系方法: | 1379180115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胶州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8140101040059740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