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跨湘江6座大桥航标设施提质改造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9年06月27日
工程类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新增合同)采购人(发包人):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 | 合同编号: CSCG-JZ-201902210003-1 |
供应商(承包人):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 | |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
采购项目名称:跨湘江6座大桥航标设施提质改造项目
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1902210003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项目内容:
对橘子洲大桥、银盆岭大桥、猴子石大桥、三汊矶大桥、湘府路大桥和福元路大桥6座跨湘江大桥的航标设施提质改造,实施内容包括桥柱灯架、桥柱灯设置,桥涵牌、桥涵灯设置,航道左右侧标更换和设置,以及净空提示牌设置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跨湘江6座大桥航标设施提质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长沙市橘子洲大桥、银盆岭大桥、猴子石大桥、三汊矶大桥、湘府路大桥和福元路大桥或采购人指定地点。
工程内容:
1、按照II级航道标准进行通航永久性航标设置,对所有目前不能正常工作的设备进行更换。 2、所有损坏的永久性航道标志全部重新制作,并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并安装。 3、所有桥涵灯及桥柱灯的电源均采用太阳能电源,所有桥涵灯及桥柱灯的灯具均采用冷光源LED灯具。 4、所有通航孔桥墩设置通航警示标志,采用不锈钢材质刷反光漆制作。 5、对桥梁设置的永久性航标设备进行维护工作。 6、具体建设内容详见附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项目名称 |
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跨湘江6座大桥航标设施提质改造项目 |
政府采购编号 |
CSCG-201902210003 |
工程合同价 |
大写:陆拾玖万玖仟捌佰元整 小写:699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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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日历天) |
6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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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级 |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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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承诺 |
按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要求进行保修,保修期2年 |
注:具体分项报价及工程量清单见附件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CSCG-201902210003 资金来源: 长沙市财政 三、工程承包范围:
项目经理: 刘杰(建造师注册编号湘243131534863)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 2019-06-12 竣工时间: 2019-08-10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金额(大写): 陆拾玖万玖仟捌佰元整元(人民币)¥: 699800.00元;
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为准。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投标人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付款人: 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通过 国库集中支付 双控账户支付 自行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 699800.00元
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可支付 0元 (不超过合同价的30%)的工程款,办理竣工验收可支付 349900元 (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70%)的工程款, 工程结算评审后可支付 314910元 (不超过结算评审金额的95%)的工程款(默认第三次为验收), 预留 34990元 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付清。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1提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二、合同生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4 份, 采购人执 2份 , 供应商执 2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内容:
其他约定内容:
十四、支付说明:在项目完工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竣工验收合格,市财评结算审定后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5%,剩余5%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项目结算金额最终以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为准。以上费用均不计延期利息,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价款支付前承包人应当先行出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第六条与本条发生冲突时,以本条为准。
十五、工程质保期:
1.按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要求进行保修。项目缺陷责任期24个月,质保期2年,均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承包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发包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承包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2.售后服务:承包人须提供售后联系方式(包含联系人、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等);保质期内维修维护24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维修2天内处理完毕,重大维修5天内处理完毕。
十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权利与义务
1)负责配合承包人本工程施工作业的正常开展;
2)负责对承包人本工程施工监督和质量验收;
3)负责按程序办理结算手续和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2、承包人权利与义务
1)根据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等对施工工程质量负责;
2)负责对所完成工作后的善后卫生清理工作,保证现场整洁;
3)负责按发包人开工时间要求,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和按时完成工程施工。
4)负责项目质保期的维护和修缮。
5)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十七、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管理
1)承包人应严格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航道及水运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
2)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2.施工安全责任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动用桥隧其它设备,如施工所需,必须由发包人管理人员实施。否则出现设备损坏或产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任何施工安全事故或因施工造成的自身及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由此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
十八、其他
1.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本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共4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
2.交通组织及交安设施和交警协调,航道施工措施费及与航道协调等各种费用均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安全、廉政承诺书详见上传附件。
合同备案时间:2019-06-24(甲方盖章后自动生成)合同签订地点:长沙市
甲方(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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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杰捷 | 法定代表人: | 徐毅 |
委托代理人: | 唐义军 | 委托代理人: | 陈希亚 |
电话: | 88807341 | 电话: | 073184699582 |
传真: | 88807412 | 传真: | 88807412 |
开户银行: |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丽路支行 | ||
帐号: | 82010100000762353 |
暂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