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龙欣小区(安置房二期)(C地块14#-21#楼)室外道路及景观绿化工程答疑纪要(一)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4/09/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e3508010801100170003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龙欣小区(安置房二期)(C地块14#-21#楼)室外道路及景观绿化工程答疑纪要(一)
招标项目编号: E3508010801100170003
各投标人:
1、本项目工程量清单采用的是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24版),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计价软件并使用最新导则2024  V1.0版本导入并制作投标报价文件。
   2、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阶段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当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查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属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投标人应向招标人补缴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8万元,参与本项目投标即视为投标人同意此条款。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4.5.2工程结算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3)”修改为:“本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土方(含泥浆、淤泥)或废碴等外运按挖掘机或装载机挖装,10T以外自卸汽车运,废土(碴)运距暂按12km计算。废土(碴)处置费用按《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与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计取,并应提供有效票据。若施工期间政府有出台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文件,则运距及垃圾处理依时间界限按文件执行。如因承包人未取得渣土办处置证的,废土(碴)运距按12km包干计算,废土(碴)处置等费用不计取,承包人因未按《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与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施工而造成的罚款或处罚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弃渣的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挂工程牌(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发包人公司名称),服从管理。若发包人指定弃渣地点的,运距按实际计取。”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21.补充条款”中“(4)承包人必须办理施工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予以删除。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21.补充条款”中“(36)根据龙岩城发集团关于大宗材料集采暨工程管理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24]5号)文件精神要求,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承包人优先考虑委托发包人集中采购主材(包括但不限于钢筋、电梯、电线电缆、铝合金型材、水泥、管桩)。”予以删除。 
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修改为: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除另有规定外,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10%的,或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30%,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对于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招标控制价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并参与下浮。
现行计价定额: 是指有权部门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造价)中采用的工程定额标准、取费标准。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按照市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1. 价格调整”修改为: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及其基准价格以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列明的为准。其中,甲供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①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②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上述的基准单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即招标控制价(预算书)中采用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综合信息价格。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③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④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报告期市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其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其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3计价政策变化引起的调整
(1)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计价规范、费用定额、预算定额等版本变化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2)合同履行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费用调整,发承包双方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11.4其他因素的调整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开工,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按开工前一个月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设备单价及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有权部门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的价格对比调整价差,价差应计取各项税费并按中标降幅系数下浮,用量以工程结算时套用的福建省相关预算定额的定额含量为准,列入工程造价。
(a)第11.1.2条约定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市场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评判标准则以开工前一个月的《龙岩工程造价信息》中新罗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税前综合价)(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按招标时公布的预算价)与施工期《龙岩工程造价信息》中新罗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税前综合价)(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按签证价)的差额为依据,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第11.1.3条约定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评判标准则以开工前一个月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不含税价格)或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不含税价格)与施工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不含税价格)或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不含税价格)的差额为依据,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其人工、机械、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其人工、机械、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或清单组价信息与清单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计量单位明显不符的清单项目,按照不利于承包人原则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其中:
①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时,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②遇到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情形时,比对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品种,投标报价中无相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上涨的不予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和单价调整价差。”
8、原招标资料中凡涉及以上条款的,均做相应的修改。
9、本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组成之一,如与招标文件内容有抵触以本纪要为准。
 
招标人:福建省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6日
澄清公告.pdf
答疑纪要(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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