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206011012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上海华谊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于湘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韩伟32173695
标书截止时间2023/01/09
投标截止时间2023/01/31
公告正文
华谊合成气供应及配套项目氨冰机采购招标 华谊合成气供应及配套项目氨冰机采购招标
附件下载:华谊合成气供应及配套项目氨冰机采购招标.pdf 附件下载:华谊合成气供应及配套项目氨冰机采购招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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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华谊合成气供应及配套项目氨冰机采购的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206011012)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
一、招标条件
本华谊合成气供应及配套项目氨冰机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
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自筹资金,招标人为上海华谊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本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见附件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氨冰机采购;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氨冰机采购)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见附件;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12月30日09时00分到2023年01月09日16时00分
获取方式:见附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1月31日09时30分
递交方式:见附件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01月31日09时30分
开标地点:见附件
七、其他
见附件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上海华谊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目华路201号
联系人:于湘
电话:021-23530679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联系人:韩伟、苏杰飞
电话:32173695、32173670
电子邮件:hanwei@shabidding.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1.招标条件
华谊合成气供应及配套项目已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上海华谊工业气体有
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人”),资金来源为自筹
,目前已具备招标条件。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
人委托,现对该项目中的氨冰机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在此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2.招标采购内容
2.1.
本次采购内容,详见下表。投标人需对以下所有设备及技术服务进行供货。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简要技术规格 |
1 | 上海华谊合成气供应及配套项目氨冰机压缩机1153-C-0001(配套汽轮机1153-CT-1001及油站) | 1套 | 详见技术附件 |
2.2交货地点: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目华路201号。
2.3交货期:2024年2月28日前现场交付,具体时间以招标方通知为准。
2.4交货方式:DDP交货,车板交货。
3.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压缩机的制造商,提供加盖公章的工
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三证合一
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应具有5年以上同类设备的制造经验。
3.3投标人应具有20万吨/年合成氨装置氨压缩机已运行业绩,并提供相应
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3.4投标人应通过ISO9000系列或同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商业信誉,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违规记录。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9日09:00~16:00,在上海
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shabidding.com)注册并在线领购招标文
件。购买招标文件时须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签订保密承诺函(相关格式后
附)。本招标文件每套1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未从招标代理机构处领购招标文
件的,不接受参加本次招标。
4.2本网站首次注册需要提供《注册专用-
供应商注册专用授权函和承诺书》(可从供应商注册页面或供应商补全信息流程
页面下载,注册手机号即为供应商登录主账号,该手机号所有人应为被授权办理
供应商注册和主账号登录管理的合法代理人)、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
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原件扫描件,供应商应当提前准备。已注册的潜在投标
人可从网站采购公告栏的相应公告中进在线领购招标文件流程。潜在投标人提
交领购申请并支付费用到账后即可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月31日09时30
分整,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3楼1303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
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上海华谊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目华路201号
联系人:于湘
电话:021-23530679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邮编:200040
联系人:韩伟、苏杰飞
电话:021-32173695、32173670
电子邮件:hanwei@shabidding.com
格式一
购买招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我(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代表本公司购买上海国际招标有限
公司(招标机构)组织实施的华谊合成气供应及配套项目氨冰机采购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2206011012)。代理人在购买招标文件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
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
,除非招标机构或招标人事先收到了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
本授权委托书自年月日开始至购买招标文件完成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名称(盖公章):
格式二
编号:
保密承诺书
致:上海华谊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鉴于在华谊合成气供应及配套项目氨冰机采购(“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我公司将接
触或可能知悉与本项目有关并定义如下的“保密信息”。为保护保密信息,我公司特做出
以下承诺:
第1条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系指我公司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接触、知悉的贵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技
术以及任何有关本项目的,无论其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或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不论该
等信息是否由贵公司或贵公司任何代表准备,还是以贵公司或贵公司任何代表名义准备,
且不论是以书面、口头、有形、电子或其他形式交付)。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
司进行本项目招标的意向本身及招投标进展情况;(2)
贵公司向我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内容以及有关实施本项目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未向社会公开
的信息。
第2条保密义务
2.1我公司保证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本项目招投标中所接触、知悉的所有保密信息进行
保密。
除我公司直接参与招投标或项目实施的人员用于进行本次招投标及中标后的项目实施
(“本承诺书目的”)外,我公司不得将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它人员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且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我公司保证不会(1)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
2)除为本承诺书目的外使用上述保密信息;(3)复制保密信息或制作含有保密信息的任何形
式的副本。
2.2我公司应告知参与本次招投标的员工或我公司聘请的相关人员遵守本保密承诺书,
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参与本次招投标和项目实施的员工和外聘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若参与本项工作之员工或外聘人员违反本保密承诺书的承诺,泄露了保密信息和相关资料
,我公司将承担责任并向贵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赔偿,使贵公司及其关联方免受损害。
2.3如果我公司或接受了我公司根据本承诺书所传输之保密信息的任何人被要求向任何
政府部门、在任何司法程序中或根据适用证券法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我公司应至少提前7天
(如果响应或答复期限少于3天,则为较短的时间)将其欲遵照执行的意向书面通知贵公司
,以便贵公司寻求一切适当的补救,以获得对该保密信息的保密待遇。如果未能获得上述
补救,我公司将只提供该保密信息中被合法要求提供的部分。同时,我公司应当尽最大的
努力帮助贵公司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等透露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3条保密信息的返还
3.1本项目招投标工作结束或我公司中标本项目履行完毕之后30天内,我公司应向贵公
司即时返还或销毁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所有文件以及该等文件的所有形式的副本。任何该等
销毁应由我公司授权代表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尽管履行了任何该等返还或销毁义务,我
公司仍应受本承诺书的约束,且仍应对违反保密义务的任何行为承担责任。
3.2没有贵公司的书面许可,我公司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
和相关资料。
第4条保密期限
除非贵公司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承诺书所涉及的某项信息和资料可以不用保密,
我公司必须按照本承诺书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在所接收的保密信息被社会公众知晓前对所接
触、知悉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承诺书有效期限的限制。
第5条赔偿责任
5.1我公司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按照贵公司及其关联方的
指示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补救,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并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5.2我公司应当赔偿贵公司及其关联方因我公司违反保密义务而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
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
第6条适用法律与管辖
6.1本承诺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但可能导致适用另
一司法辖区法律的上述该等法律除外。
6.2由本承诺书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争端或索赔,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方式
解决的,应向贵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7条生效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职务: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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