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粮龙口互联网专线项目竞价采购
金额
9600.00元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0/1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详情内容为:
采购公告
1.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1674-ZB-XM-2210001
1.2项目名称:中粮龙口互联网专线项目竞价采购
1.3公告方式:本采购项目在中粮油脂电子采购平台上(https://eps.cofco.com/#/index)以公告形式发布。
2.项目内容及需求
采购1家供应商为 我司提供互联网专线服务
3.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入围资质:参与供应商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具备合法运营资质,有综合管理能力和有效履行合同能力的单位。报名时需上传以下真实有效的资质文件: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相关资质证明文件、银行开户许可证,以上原件扫描后(PDF格式)上传到中粮油脂电子采购平台网站,采购方将查验供应商资料真伪并复核是否具有投相应资格。
竞价地点:中粮油脂电子采购平台
竞价方式:将响应文件以不可编辑方式(PDF或JPG格式)加盖公章扫描上传中粮油脂电子采购平台。
6.联系方式
6.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粮油脂(龙口)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烟台龙口市新港路39号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方式:13780931990
邮箱:zhangmanling@cofco.com
附件下载:
中粮龙口互联网专线项目竞价采购文件.docx
中粮龙口互联网专线项目竞价采购文件.docx
信息来源请点击:
https://eps.cofco.com/#/view/broaddetail?id=1579700620313538562
2.采购项目:中粮龙口互联网专线项目竞价采购1.采购方:中粮油脂(龙口)有限公司中粮油脂(龙口)有限公司互联网专线项目竟价采购。竞价采购公告互联网专线项目竞价采购文件中粮油脂(龙口)有限公司
4.4采购价格:本项目控制价格为不超过0.96万元/年。4.3互联网专线性能要求:带宽100Mbps(上行100Mbps,下行100Mbps),接入方式为光纤独享。4.2互联网专线的使用用途:办公及会议4.1中粮油脂(龙口)有限公司互联网专线项目4.项目概况:3.项目编号:ZLLK-IT-2022-003
5.2.2相关资质证明文件、银行开户许可证,以上原件扫描后(PDF格式)上传到中粮油脂电子采购平台网站,采购方将查验供应商资料真伪并复核是否具有投相应资格。5.2.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5.2报名时需上传以下真实有效的资质文件:5.1参与供应商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具备合法运营资质,有综合管理能力和有效履行合同能力的单位。5.报名条件:4.5专线开通时间:2022年11月20日前完成开通测试,2022年11月30日-2023年11月30日正常使用。
8.采购网址:可查询中粮油脂电子采购平台。7.报名时间及报价文件领取:报价次数1次,以不含税报价低者成交,如报价低者2家及2家以上报价相同,进行二次报价(线下纸质报价);2次报价不高于第一次报价,如供应商不按规则恶意报价影响我司采购秩序的,将其列为黑名单。6.成交方式5.2.3报名后,及时签订采购响应承诺书,加盖公章扫描上传中粮油脂电子采购平台。此承诺书为报价必要条件,资质审核截止前若未及时提交该承诺书,取消报价资格。
中粮油脂(龙口)有限公司10.联系方式:详见中粮油脂电子采购平台通知,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指定网站的报价文件,不予受理。9.报价截止时间:本采购项目在中粮油脂电子采购平台上以公告形式发布。https://eps.cofco.com/
联系人:杨先生中粮油脂专业化公司采购监督联络方式:11.监督部门:电话:13780931990地址:山东龙口开发区新港路39号联系人:张女士
邮箱:weiyongsheng@cofco.com电话:0535-8857118联系人:魏永生中粮油脂山东区采购监督联络方式:电子邮箱:yanghaochen@cofco.com办公电话:010-85019439
1.响应保证金及合同履约金二、供应商须知邮箱:guofaxing@cofco.com电话:0535-8857080联系人:郭法星中粮油脂(龙口)有限公司采购监督联络方式:
同时将《关于与响应供应商关联关系的承诺》加盖公章扫描上传中粮油脂电子采购平台。未按要求全部响应的,则报价无效。将报价单(详见附件)以不可编辑方式(PDF格式)加盖公章扫描上传中粮油脂电子采购平台。1.1对互联网专线服务进行报价,报价单位为:元/年,报价为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价格(任何未做标注的报价默认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后价)。1.竞价方式三、竞价规则本项目不收取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1.4线路接入点:中粮油脂(龙口)有限公司信息中心机房。1.3互联网专线接入方式为光纤独享,接入带宽为100Mbps(上行100Mbps,下行100Mbps)。1.2开通时间:2022年11月20日前完成开通测试。1.1互联网专线总数量:1条。1.规格、数量、时间要求等四、采购需求
签订时间:2022年月日互联网专线租用合同ZLLK-IT-2022-003五、合同草案3.付款方式:每月结算一次,凭电信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核无误后,以电汇的方式按月支付。2.最高限价:本项目控制价格为不超过0.96万元/年。
负责人:职务:乙方:地址:龙口市新港路39号邮编:265700法定代表人:李诚琨甲方:中粮油脂(龙口)有限公司签订地:龙口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3、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及双方权益。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出租上网专线。1、甲方需租用乙方上网专线。鉴于:地址:邮编:
1.3甲方在合同签订后通信业务需求发生变化(增加、减少或变更)时,应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盖有甲方单位公章的通信业务需求单,经乙方书面确认受理后,该业务需求单视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甲方若从事经营,则甲方须具有与业务使用用途相一致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1.2甲方租用乙方上网专线的使用用途:远程办公及会议。甲方租用乙方1条100M专线个IP地址。1.1甲方租用乙方上网专线的数量、带宽、IP地址等详细情况如下:租用标的物
上网专线仅供甲方访问互联网使用,不开放建站服务端口。若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需要建立网站,则应首先办理备案手续(非经营性网站)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并将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给乙方,经乙方审核合格后,开放建站服务端口。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本合同附件1内容,系摘录自前述法规。甲方保证已了解附件1的内容,并有能力承担入网后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按合同规定使用租用的上网专线或甲方自带的IP地址,不得转租或提供给互联单位、ISP等第三方使用。2.1甲方权利和义务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1.4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使用用途发生变化(增加、减少或变更)时,应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书面盖有甲方单位公章的使用用途变更单,经乙方书面确认后,该业务用途变更单视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按时向乙方交纳开通上网专线的一次性费用和月租费。在工程施工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方便,以加快工程速度,提高工程质量。保证连接到租用上网专线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协助乙方做好相关测试维护工作。甲方不得利用该专线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非法VOIP电话等;积极配合乙方查找、清除危害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非法行为,直至处理完毕。若甲方自带AS域号或IP地址接入,则AS域号为/,IP地址为/,业务开通后,若甲方需要变更AS域号或IP地址,必须及时告知乙方,并重新签署合同;若甲方建立网站,则应对所发布信息的内容和涉及的版权负责,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政治、法律等一切后果。
2.2.4乙方负责甲方上网专线的全程连接、调通,并进行测试。2.2.3视甲方为乙方重点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以及各类电信业务的咨询、通信解决方案的设计和技术支持等服务。2.2.2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2.2.1按合同规定提供出租上网专线服务。2.2乙方权利和义务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网速不达标或网络互通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访问,每出现1次扣除甲方当月月租费的10%,以督促乙方提高网络服务水平。
2.2.9若甲方出现违反附件1中相关内容的行为,乙方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处理措施:2.2.8若甲方建有网站,乙方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授权或要求下,有权对甲方网站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容通过浏览进行检查,并要求甲方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2.2.7乙方有按要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义务。乙方为甲方提供7×24小时网络运行维护与故障查修服务(报障电话),确保网络通信畅通。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网络通信长时间中断,乙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2.2.62.2.5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上网专线质量和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电信技术规范,并提供相应的测试数据。
3.1上网专线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实际开通日期以乙方与电路开通地点的用户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第三条上网专线的开通、调整(4)如有其他影响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突发事件,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3)如果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影响,则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2)如果甲方行为已构成犯罪,则移交国家信息安全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终止本合同。(1)立即停止提供相应通信服务,并针对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确认甲方已完成有效整改,否则有权终止本合同。
4.4甲方如对租费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乙方在下次缴纳通信费用时予以调整。4.3专线的起租时间自2022年月日起计算。双方约定的费用支付时间为:每月日前。4.2若遇国家电信资费调整,双方另行协商优惠事宜。4.1一次性网络端口调测费标准资费为/元。100Mbps(上行100Mbps,下行100Mbps)宽带接入互联网的月(月或年)租费收取含税金额元/条(大写元整),税率6%,不含税金额元(大写元整),税额:元(大写元整),如遇国家统一政策导致税率变更,双方同意以不含税金额为基础按照新税率调整含税金额。接入方式:光纤独享。上网专线租费及付费方式3.2上网专线调整是指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本地终端物理位置的变更。甲方进行上网专线调整,应提前向乙方提出需求意向,包括具体内容、实施时间和技术标准。调整上网专线的开通时限同新开电路。
若合同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乙方应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甲方租用电路畅通。第五条通信和服务质量4.7本合同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税款的含税价,其中凡涉及基础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凡涉及增值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涉及广告、咨询、技术服务等纳入现代服务业增值税范围内的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租赁、设备(终端)销售类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未列明业务,其增值税税率适用国家税法有关规定。4.6甲方进行带宽调整,应依据现行资费标准向乙方缴纳电路调整费用,调整当月租费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收取。4.5甲方应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按期向乙方及时付费,如有逾期,甲方在向乙方补交费用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3‰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租费超过三十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第七条违约6.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保密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为准。故障修复时限按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执行。若国家颁布新的标准,乙方应按新标准执行。甲方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可拨打电话申告,乙方应及时受理并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
如甲方出现将带宽转租或提供给互联单位、ISP等第三方使用等违约行为,则除上述条款规定外,对甲方互联网专线业务协议到期申请续约,或申请新增或扩容互联网专线业务,均不再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优惠资费。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将上网专线转租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甲方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网络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合同,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第八条解决。若乙方违约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进行赔偿。若甲方违约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则应全额赔偿乙方为甲方承担的线路及设备综合投资。同时补齐事先已享受的各项业务的合计优惠金额,并按照当月使用乙方的业务数量继续缴纳月租费至本合同到期日止。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要依据合同及时进行处理。如甲方将带宽转租给互联单位、ISP等第三方使用,一经查实立即中止服务,并按照具体违约情形要求支付违约金。
10.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为1年。第十条合同期限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九条免责条款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约定事项:\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本合同所有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一条附则
甲方:中粮油脂(龙口)有限公司(盖章) | 乙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李诚琨 | 负责人: |
(或授权代表): | (或授权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2022年11 月 日 | 2022年11月 日 |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客户不得利用通信或互联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为保证通信及互联网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客户应自觉遵守以下各项规定。附件1: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八)损害国家荣誉、利益和国家机关信誉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一)不得采取租用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不得通过互联网收集话务量以及进行跨境、跨省市话务转接;客户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三)不得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二)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一)不得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客户端设备不得向电信网发送不规范的主叫号码;客户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二)客户如需要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服务,在向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内容的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24小时进行检查监护,如出现问题,乙方不予以承担责任。2、经营性质的客户应按照《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1、非经营性质的客户应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至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一)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客户在签订合同时或后续业务使用过程中若要建设网站,应遵守以下规定:(二)不得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非经营性信息源用户经营许可证号:类别:□经营性信息源用户信息源用户名称:编号:附件2
三、信息源用户负责其信息服务器的维护管理和业务经营。信息源用户应加强对其信息服务器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二、非经营性的信息源用户应保证已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经营性的信息源用户,除需要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应保证已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的信息源用户承诺对租用的乙方相关资源只转租给最终用户,不针对其他经营单位进行二次转租,并负责对所发展的最终用户的相关备案资质进行审核。如信息源用户无法提供上述资质证明或资质证明无效时,乙方有权不予接入或终止提供服务。一、信息源用户的信息经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有能力承担入网后的信息安全责任。信息源接入乙方运营的互联网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备案号: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五、信息源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四、信息源用户应对其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版权负责,对其经营的信息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负全部责任。
一经发现包含上述信息,乙方有权不予接入或终止提供服务。(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8)损害国家信誉的;(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信息源责任单位(签字、盖章):八、若信息源用户的系统运行或者提供的业务影响到全网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或者出现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乙方有权在通知信息源用户后,暂停信息源用户的信息发布和相应的业务。在危及全网运行安全,而按照协议提供的联系方式又无法与用户取得联系,为保证全网运行,乙方可暂停用户设备的运行。七、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或要求下,乙方有权对信息源用户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容通过浏览进行检查,并要求信息源用户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六、客户如需要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服务,在向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服务的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24小时进行检查监护,如出现问题,乙方不予以承担责任。
中粮油脂(龙口)有限公司招标委员会:项目报价单中粮油脂(龙口)有限公司附件1:日期:2022年11月日
电话:联系人:报价时间:报价单位(盖章):中粮龙口关于互联网专线服务项目竞价采购文件要求我单位已确认,经我单位认真核算最终报价为:
报价项目 | 费用(元/年) | 发票类型及税率 |
中粮龙口互联网专线项目 | 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 |
关联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述,关联关系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特此承诺。与本公司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未参与本次项目的竟价。如后期检查发现存在有关联关系企业共同响应同一项目的,公司知晓并遵守:将永久纳入贵公司供应商黑名单;已经成交的,将取消成交资格;已签订合同的,本公司同意支付合同估算金额20%的违约金中粮油脂(龙口)有限公司:关于与响应供应商关联关系的承诺附件2:
年月日承诺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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