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3P空调
台
KFR-72LW/01XDA82U1
海尔/青岛
4
5750
23000
合计报价
采购人发出送货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
3.3.1 运输方式:采用汽车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3.2 交货方式:中标人免费将所有货物(含辅材、附件、备品备件、原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送达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5.2.1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 投标投标人须具备承担本项目所需的资质能力。
5.2.3 项目质保叁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4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5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质量应为优级品或相当于优级品。
5.3.1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按照长财采[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5.3.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 有权将随机对乙方进行供货、安装督查检查工作。
6.1.2 按照供货和安装的进度及时组织验收,并支付相关款项。
6.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 享有甲方未支付货款货物的所有权。
6.2.2 及时组织货源,按时完成供货和安装工作
7.4 按照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全部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如逾期交货,每延误一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扣除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直至交货为止;同时为保证质量和工期,采购人将随机对我公司进行供货、安装督查检查工作,我公司无条件全力配合。非我公司原因造成的供货延误,不由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11.1.合同的变更
1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3.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4.不可抗力
11.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