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长沙市望城区2022年秋季扩班空调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1/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ccg-202311160034
预算金额2.3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8062942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31116003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名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2022年秋季扩班空调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1116003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3P空调 空调机组 1、立式3P冷暖型空调; 2、符合国标《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2019) 规定要求; 3、工作方式及能效等级:变频工作方式,能效等级不低于3级; 2、额定制冷量:不低于7200W; 3、额定制热量:不低于9100W; 4、额定制冷功率:不高于2380W; 5、额定制热功率:不高于2900W; 6、额定电辅功率:不高于2500W; 7、循环风量:不低于1200m3 /h; 8、电源规格:50Hz~220v; 9、原配连接管道须采用全铜管; 应考虑空调外机安装,304不锈钢支架,根据学校整体外观,如加长管道及电源线等都由中标单位负责。 4 23000
 合计金额小写: 23000
 合计金额大写:贰万叁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3P空调

KFR-72LW/01XDA82U1

海尔/青岛

4

5750

23000

合计报价

23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采购人发出送货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运输方式:采用汽车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3.2 交货方式:中标人免费将所有货物(含辅材、附件、备品备件、原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送达采购指定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8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从出具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之日起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合同金额的5%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湖南名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80031136010801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 投标投标人须具备承担本项目所需的资质能力。

5.2.3 项目质保叁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4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5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质量应为优级品或相当于优级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按照长财采[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5.3.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 有权将随机对乙方进行供货、安装督查检查工作。

6.1.2 按照供货和安装的进度及时组织验收,并支付相关款项。

6.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 享有甲方未支付货款货物的所有权。

6.2.2 及时组织货源,按时完成供货和安装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按照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全部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如逾期交货,每延误一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扣除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直至交货为止;同时为保证质量和工期,采购人将随机对我公司进行供货、安装督查检查工作,我公司无条件全力配合。非我公司原因造成的供货延误,不由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

1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3.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4.不可抗力

11.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裕中路100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108号珑璟雅苑C区9栋2706
法定代理人: 候正祥 法定代理人: 王胜强
委托代理人: 袁宏 委托代理人: 熊珂锋
电话: 0731-88062942 电话: 0731-84215718
传真: 0731-88062942 传真: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