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急救指挥中心
乙方:瑞然(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KMJ[GK]2018006的泉州市智慧医疗急救信息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网络控制设备 | 其他网络控制设备 | 1 | 套 | 国内 | 252000 | 252000 | 翰纬,星脉,科瑞康 | 动态心电监护仪(翰纬HWM-112W),动态血压监测仪(星脉WBP-02),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科瑞康PC-60NW) | ||||||
合计: | 252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贰仟元整(¥252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祥远路154号;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相关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一、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就产品进行验收。双方应根据“合同标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验收证明》,自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未验收的,应视为验收合格。 二、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存在质量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在《验收证明》中体现。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等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40 | 第一期 |
2 | 55 | 第二期 |
3 | 5 | 第三期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长期。
10、违约责任
一、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二、乙方提供的产品如果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三、因包装、运输引起的产品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四、甲方无故延期接受产品、乙方逾期交付产品的,每天向对方偿付合同金额【2‰】违约金,但违约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30%】;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合同金额【2‰】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30%】。 五、乙方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他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一、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二、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签约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一、双方确认,质保期限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一年。质保期内,乙方应按照随货质保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二、非产品质量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货物,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成本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合同法律依据 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因国家政策法规重大调整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按不可抗力条款执行。 其他 一、本协议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影响该条款的具体含义。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分,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予以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全部价款前,【合同标的】所列其他网络控制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五、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并不导致本协议其余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 。
甲方: | 泉州市急救指挥中心 | 乙方: | 瑞然(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丰泽区祥远路192号 | 住所: | 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增光里20-505-507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905060866 | 联系方法: | 1326980157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夏津典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2050163580100000028 |
签订地点:泉州市
签订日期:2018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