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十九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2/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十九号)
一、项目编号:LNZC2023-0298
二、项目名称:辽宁省公安厅交管局 UPS 备用电源主机、电池组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昊泰物资有限公司
地 址: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被投诉人1: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百鸟公园东侧大楼)
四、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1日,采购人辽宁省公安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就辽宁省公安厅交管局UPS备用电源主机、电池组设备采购(采购项目计划编号:JH23-210000-48256,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2023年12月7日、12月13日、12月17日、12月19日、12月22日,被投诉人分别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部分内容(以下所称“竞争性谈判文件”均指经2023年12月22日更正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2024年1月2日,被投诉人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大连宝士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月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4年1月16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1月18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1月24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采购人、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1月31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仅就项目执行基本情况、质疑处理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未对投诉事项具体内容进行答复。采购人、相关供应商未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投诉事项:竞争性谈判过程不合规。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本项目缺少谈判程序,影响采购公正,无法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1日
(2024年第十九号)
一、项目编号:LNZC2023-0298
二、项目名称:辽宁省公安厅交管局 UPS 备用电源主机、电池组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昊泰物资有限公司
地 址: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被投诉人1: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百鸟公园东侧大楼)
四、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1日,采购人辽宁省公安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就辽宁省公安厅交管局UPS备用电源主机、电池组设备采购(采购项目计划编号:JH23-210000-48256,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2023年12月7日、12月13日、12月17日、12月19日、12月22日,被投诉人分别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部分内容(以下所称“竞争性谈判文件”均指经2023年12月22日更正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2024年1月2日,被投诉人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大连宝士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月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4年1月16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1月18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1月24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采购人、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1月31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仅就项目执行基本情况、质疑处理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未对投诉事项具体内容进行答复。采购人、相关供应商未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投诉事项:竞争性谈判过程不合规。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本项目缺少谈判程序,影响采购公正,无法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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