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墨玉县财政局关于《和田地区墨玉县疾控中心整体能力提升项目(二期)采购仪器设备》(五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1/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MYXY(GK)2024-0011
二、项目名称:和田地区墨玉县疾控中心整体能力提升项目(二期)采购仪器设备(五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菏泽儒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泰山街与孙膑路交叉口东北。
被投诉人:新疆宣烨项目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地区墨玉县凯旋汇酒店13楼。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2024年9月30日发布的《和田地区墨玉县疾控中心整体能力提升项目(二期)采购仪器设备》(五次)采购项目编号:MYXY(GK)2024-0011,投诉人因不满意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于2024年10月11日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14日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我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招标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查明的事实
投诉事项:投诉内容为标的物1.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2.原子吸收光谱仪、3.全自动微生物生化鉴定系统、4.250ml和500ml蒸馏装置、5.微波消解系统:配聚四氟乙烯消解内罐、6.低本底α、β放射性测定仪,等6项标的参数有涉嫌排斥其它供应商,具有指向性。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处理决定
已责令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正,经过专家论证现采购标的物的参数符合相关供应商投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06日
二、项目名称:和田地区墨玉县疾控中心整体能力提升项目(二期)采购仪器设备(五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菏泽儒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泰山街与孙膑路交叉口东北。
被投诉人:新疆宣烨项目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地区墨玉县凯旋汇酒店13楼。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2024年9月30日发布的《和田地区墨玉县疾控中心整体能力提升项目(二期)采购仪器设备》(五次)采购项目编号:MYXY(GK)2024-0011,投诉人因不满意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于2024年10月11日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14日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我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招标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查明的事实
投诉事项:投诉内容为标的物1.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2.原子吸收光谱仪、3.全自动微生物生化鉴定系统、4.250ml和500ml蒸馏装置、5.微波消解系统:配聚四氟乙烯消解内罐、6.低本底α、β放射性测定仪,等6项标的参数有涉嫌排斥其它供应商,具有指向性。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处理决定
已责令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正,经过专家论证现采购标的物的参数符合相关供应商投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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