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云锦湖公园功能提升项目、云锦湖公园停车场地块项目监理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3/10/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云锦湖公园功能提升项目、云锦湖公园停车场地块项目监理
发布日期:2023-10-10
发布日期:2023-10-10
合同名称 | 云锦湖公园功能提升项目、云锦湖公园停车场地块项目监理 | 发包人 | 济南市滨河天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承包人 | 山东易方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合同工期 | 300 |
合同价款 | 1275975元 | 合同规模 | 空元/㎡ |
工程项目地点 | 天桥区水屯路北路以北,纵一路以东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3-07-31 |
质量标准 | 合格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3年7月31日 |
违约责任 |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 履约担保 | 无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支付担保 | 无 |
其他内容 | 无 | 备注 | 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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