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和县大溪镇人民政府
乙方: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8]XYX[GK]2019016的平和县大溪镇人民政府平和县大溪镇陈年垃圾整治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60102 | 垃圾处理服务 | 垃圾处理服务 | 1 | 项 | 国内 | 478020 | 478020 | 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无 | ||||
合计: | 47802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捌仟零贰拾元整(¥47802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根据采购人要求执行;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大溪镇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大溪镇新红村霞径廖安大桥旁垃圾堆放点,垃圾转运量约3000t,需将大溪镇堆积的陈年垃圾转运至福建省内正规的垃圾填埋场或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本项目单程转运距离按照100公里计算,如乙方选择的处理地点超过100公里,超出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 人员、车辆、设备要求 项目要求人员配备4人,配备铲车1部,12t垃圾压缩车4部,每部车每天转运2车次。 5.3 本项目实行总价包干。根据中标单价159.34元/t,按实际清运数量(过磅实际重量)进行结算。如果清运结算总金额超过总中标价,甲方不额外增补费用,但乙方须无条件按本采购项目要求将陈年垃圾清运完毕。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根据甲方要求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采用先作业后付款方式,即中标人在合同约定承包期限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作业任务后一个月内,根据中标金额,向采购人提供相关票据领取应得的承包款,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开具的票据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承包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限1个月,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9 月 19 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须将报名竞标时承诺的设备投入在本项目的日常运营,如乙方未能履约,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承包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2 若甲方未能按管养承包合同条款按时支付乙方管养承包金,甲方将按月承包金的5‰/日支付乙方违约金,但因年终结算造成账户冻结或城建资金计划未下达等情况除外。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没收履约保证金。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当双方遇到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作业时间安排 14.1.1 生活垃圾日常转运时间:04:00-18:00。(具体接收时间以当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福建省内)规定为准) 14.1.2 无害化处理时间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福建省内)规定为准。 14.1.3 如遇上级政府重要活动时,应在指 定的作业时间完成采购人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量。 14.2 垃圾运输管理要求 14.2.1 如垃圾压缩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须灵活调整运输时间,确保垃圾运输畅顺,不影响垃圾收集工作。 14.2.2 垃圾车应采取密闭方式运输,禁止乱吊乱挂、禁止超高超载、挂包运输垃圾,禁止沿途抛撒垃圾和污水滴漏的现象。 14.2.3 每天作业结束后须对运输车(含箱体)进行清洗、消毒,保持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清晰。 14.3 垃圾堆放场管理要求 14.3.1 垃圾堆放场管理工作实行定人、定岗专人管理负责制,工作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到岗,不得迟到早退、脱岗,管理人员应对垃圾收集车进行随机抽查检验,对所有进入垃圾场的垃圾收集车要求逐车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14.3.2 进场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垃圾运输车运走垃圾时,密闭设备必须齐全,防止垃圾抛洒,保持场区环境卫生。 14.4 应急作业要求 发生突发、紧急、特殊的应急事件、重大节假日或有特殊任务需要紧急调配垃圾运输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投入时,乙方及其员工必须服从环卫处的调遣和指挥并参与应急或加班工作,在30分钟内组织足够的设备和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应急作业。 14.5 项目安全作业要求 14.5.1 乙方必须负起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和劳动管理责任,承包期内发生劳动纠纷、人员伤亡、车辆损失等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4.5.2 乙方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因作业而造成交通堵塞。 14.5.3 作业人员的制服、反光带、反光帽、袖套等由乙方负责购买配发,并承担所需费用,员工作业时必须穿戴。 14.5.4 在作业时,须在显眼位置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如须实施逆向行驶作业的,须在道路两头设置禁行标志。 14.5.5 垃圾运输车进垃圾处理场后要服从场部管理人员指挥,排除轮候,将垃圾卸至指定位置。 14.6 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分包,如发现乙方私自转包、分包行为,将终止其履行合同的权利。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平和县大溪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漳州市平和县大溪镇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路29号钱隆首府7幢1602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文忠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8760182955 |
联系方法: | 15860248559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平和县支行营业部 | 开户银行: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山支行 |
账号: | 13691301040001527 | 账号: | 9080215010010000028971 |
签订地点:平和县大溪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