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三院区电梯维保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7.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1/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三院区电梯维保服务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1月02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公告日期:2023年01月02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1111008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德力通电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三院区电梯维保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11008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1 —— 2025-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长沙县第八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保养方式:全包;三院区实行统一服务,供应商全责承担所需维保电梯一切正常损坏的零部件、保养过程中的材料等维保管理,维保内容包含电梯本身的所有部件(包括但不限于主机拽引轮、钢丝绳、主板等),要求维护电梯设备正常使用外的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的维护,如:轿厢、外厅、外围设备厢装潢、照明、栏杆、监控、通讯电话、多媒体、空调、风扇等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确保所有设备正常运行,不能带病运行影响使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7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7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7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7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7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7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7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7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7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7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7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7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7,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湖南德力通电梯有限公司:190302080902456952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供应商负责全年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应急处理服务。应对外公布故障受理值班电话并安排专人24小时接听电话,接听投诉电话的服务人员应能够直接受理和处理投诉事宜并做好电话记录(接听电话日期、使用单位、受理内容、用户的具体要求和意见以及初步处理办法)。 2、供应商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电梯困人时,工作人员须30分钟内赶到现场,释放被困人员,并作好安抚工作。 3、供应商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供应商作业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一切安全事故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供应商提供本合同电梯保养的全年维护保养计划和定期保养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表。 6、供应商对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功能完好。 7、供应商应当妥善保管电梯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交给甲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国务院第549号令》、《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2011)的相关规定。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权利 1.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 1.2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 2义务 2.1甲方提供的设备必须具有电梯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保证上述维保设备属甲方合法财产或甲方对该等设备拥有合法的委托维保的权利。 2.2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并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 2.3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 2.3.1负责电梯钥匙的使用管理; 2.3.2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2.3.3甲方授权代表:,代表甲方在维保过程中相关事宜的签字确认。 2.4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2.5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 2.6应当为乙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 乙方权利、义务 1权利 1.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 1.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2义务 2.1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承担检测费用。 2.2乙方应保证已取得国家和相关部门认可的电梯维修维保资质,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所有相关资质的证件(复印件)交甲方备案。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 2.3按照国家规定,乙方派出维保专业人员对上述设备提供至少每15天1次的例行保养工作,乙方发现有可能损害或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或质量的因素时,将立即向甲方报告并商议整改方案。 2.4乙方应派1名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常年(24小时,365天)驻守甲方星沙本部,并进行日常巡视,并做好相关巡视记录。 2.5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保时,应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放置相应的安全提示标志。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2.6乙方应召集主管和维保员等相关人员与甲方一起定期召开例会,以便改进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逾期利息累计不超过1万元 2、任何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 3、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满前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维保服务费作违约金。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负责人或转包给任何第三人的,甲方不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并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违反约定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则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维保服务费作违约金。 6、经政府检验部门事故认定,因电梯使用、管理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法定责任;因乙方维护保养和维修、电梯自然故障等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等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定责任和赔偿责任。 7、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电梯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承担电梯复验费用。 8、因乙方维保原因导致发生的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的事件,如经证实,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罚款200元/次,费用从当季度维保费中扣除。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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