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南靖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乙方:厦门普锐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7]ETH[GK]2017004的建设省级示范性现代职校-机械专业实训室设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3 | 3-1 | 教学专用仪器 | 建设省级示范性现代职校--机械专业焊接机器人实训室及仿真实训系统升级 | 1 | 564750 | GSK-RH06、HBS-250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 1年质量保修服务 | 福建省南靖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 黄先生/0596-7850708 | 厦门普锐实业有限公司 | 13799254140 | ||||
合计: | 56475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陆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56475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福建省南靖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质量要求 5.1.1乙方提供的物品必须是包装完整全新没有拆封的、原厂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外观无缺陷、污损和功能齐全的,并完全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检测标准以及标书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性能可靠性。乙方遵守有关部门和厂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采购文件的要求,保证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5.1.2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服务;提供 7×24 小时优质、迅速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在保修期内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保修期外,乙方将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及服务给予用户最完善的服务。在调试通过验收后,乙方提供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免费硬件保修和服务,乙方在保修期间提供一切免费维修服务(甲方技术人员不正当操作除外)。 5.1.3对招标文件需求中提到的功能,客户提出的合理调整需求,由乙方提供免费的服务。 5.1.4故障响应及修复:接报后在4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修复;特殊情况无法恢复的,质保期内我们将提供代替方案解决。 5.1.5质保期满后,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提供终身维修,并能长期提供良好技术支持及零部件优惠供应。 5.1.6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随机配件及清单(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对于本项目所供设备乙方还将每季度安排资深工程师做一次系统巡检,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理。 5.2技术要求: 5.2.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性能,型号规格应满足设计文件及采购文件中的型号规格及要求;货物整体性能稳定、质量可靠,功能优越,市场认可度高。 5.2.2本采购项目所述型号规格,应视为保证涉及运行所需的最低要求,如有遗漏,乙方应予以补充,否则一旦中标将视为投标人认同遗漏部分并免费提供。 5.2.3乙方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甲方提供必须的基本条件和专人配合,保证各项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 5.2.4供货清单、规格要求(见后“附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所有货物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部分内容进行验收,设备运行达到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 设备在甲方的安装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乙双方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若发现未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需立即进行整改,直至通过最终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6.2.1安装调试到位后的设备由乙方及甲方组织聘请的专家、专业教师及相关部门参与验收,共同进行质量验收签字。 6.2.2设备验收前,乙方须免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安装手册、维修手册、用户手册、出厂明细表或装箱单、制造厂质量合格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6.2.3乙方向甲方提供安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及清单和中文说明书。 6.2.4中标人须按采购方的要求进行现场人员免费操作培训,直至采购人能独立操作使用为止。 6.2.5乙方在甲方安装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付款方式: 全部设备运至学校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后10个工作日内支40%货款,即¥225900,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玖佰元整;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40%货款,即¥225900,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玖佰元整;验收合格满1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5%,即¥84712.5.00,人民币捌万肆仟柒佰壹拾贰元伍角元整;验收合格满2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5%剩余货款,即¥28237.50,人民币贰万捌仟贰佰叁拾柒元伍角元整。 7.2现场交货条件下,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交下列单证和文件: 7.2.1金额为有关合同货物价格 100 %的正式发票。 7.2.2制造厂家出具的货物质量合格证书。 7.2.3甲方已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 7.2.4甲方签发的验收合格文件。。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保期到期止。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别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 0.1 的违约金;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5%。 10.2乙方交付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技术标准,乙方应负责在甲方要求期限内采取包括调整、修复、更换等在内的、相应的补救措施。因采取上述补救措施导致交付逾期的,乙方还应依照本条第10.1款的约定,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 10.3甲方逾期付款,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 0.1 的违约金;延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5%。 10.4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5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5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 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200 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6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1 ‰,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7如甲方原因,不具备安装调试条件导致逾期,乙方将顺延供货周期,并不承担由此造成逾期的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终止合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 南靖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伍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备案yi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省南靖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 乙方: | 厦门普锐实业有限公司 |
住所: | 南靖县山城镇长兴路8号 | 住所: | 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172号102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斌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6-7850708 | 联系方法: | 1379925414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101591001050001138 |
签订地点:南靖一职校支部会议室
签订日期:2017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