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主体:
为确保2023年12月1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集采药款有序结算,现对医疗机构、配送企业集中咨询较多的因招采管理子系统退货订单等涉及结算的问题进行答复。
一、2023年12月1日0时后采购下单的(含12月1日0时之前下单且12月1日0时之后的退货订单),不再纳入平台结算范围,需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线下完成退货部分的结算。
举例:11月10日采购下单药品10盒并收货,12月2日新建退货单将其中2盒退货。平台纳入结算为10盒,经由“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账户支付相关企业。退货的2盒由基层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自行线下抵扣。
二、2023年12月1日0时前采购下单,但在3月16日0时前平台显示状态为“待发货”或“部分发货”的,配送企业将不能再次发货,平台默认为无效订单。如仍需要,可在招采子系统重新下单即可。
举例:11月10日采购下单药品10盒已配送8盒并收货,剩余2盒在3月16日0时前未发货,配送企业将不能再次发货,该2盒视为无效订单。
三、2023年12月1日0时前采购下单,配送企业在2024年3月16日0时前配送完成的,仍纳入平台结算范围。
举例:11月10日采购下单药品10盒已配送8盒并收货,12月2日继续配送剩余2盒并确认收货的订单,该2盒仍纳入结算范围,经由“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账户支付相关企业。
四、医疗机构需在2024年3月26日0时前,对于2023年12月1日0时前下单的已配送药品进行确认收货后,纳入结算范围;医疗机构逾期不确认的,相关配送企业需在2024年4月1日0时前提交发货证明资料(操作路径:药品交易结算-发货退货管理-发货订单管理(“未完成”页面点击“进入”-点击“批量确认送达”-在弹窗中维护“送达时间”“送达依据”等相关材料,例如发货随行单、发票等),经核验后系统将确认收货并纳入结算范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再纳入平台结算范围。
举例:11月10日采购下单药品10盒,12月2日配送企业完成配送10盒:
①在2024年3月22日医疗机构确认收货,仍纳入平台结算范围,经由“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账户支付相关企业;
②医疗机构3月26日0时前一直未确认收货,配送企业于2024年3月26上传了该10盒发货送货证明,此10盒纳入平台结算范围,经由“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账户支付相关企业;
③若医疗机构对12月2前已配送的10盒,只确认收货8盒,则剩余2盒默认生成退货订单,企业无需确认退货,系统将自动默认退货完成。该10盒纳入结算范围,经由“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账户支付相关企业;同时生成的退货2盒由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自行线下抵扣。
五、截止2024年4月1日0时,招采管理子系统对于2023年12月1日0时后发起的退货订单,状态为“对账中”“对账不通过”“待生成结算单”“待生成支付单”“待支付”“已支付”的不再调整;对于上述状态之外的“医疗机构确认中”“医疗机构已打回”“管理机构复核中”“管理机构复查中”“管理机构复查不通过”“待生成对账单”等状态的订单,系统统一退回,请相关主体按上述流程到“医保自付模块”查看,自行线下结算。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