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产品
名称
型号
品牌
产地
单
位
数量
中标单价(元)
中标总价(元)
1
国标 D1200 HDPE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 12.5KN/m2
国标 D1200
12.5KN/m2
肯贝
通盛
长
沙
m
145.69
790.08
115106.76
2
国标 D1000 HDPE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 12.5KN/m2
国标 D1000
344.67
595.35
205199.28
3
国标 D800 HDPE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 12.5KN/m2
国标 D800
1657.97
394.26
653671.25
4
国标 D600 HDPE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 12.5KN/m2
国标 D600
1818.67
260.72
474163.64
5
国标 D500 HDPE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 12.5KN/m2
国标 D500
9211.62
208.30
1918780.45
6
国标 D400 HDPE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 12.5KN/m2
国标 D400
9698.44
137.38
1332371.69
7
国标 D300 HDPE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 12.5KN/m2
国标 D300
1095.07
90.23
98808.17
总 额:肆佰柒拾玖万捌仟壹佰零壹元贰角肆分(? 4798101.24元)含税,成交优惠率为9.53 %。本项目不予调整价格调差,乙方应充分考虑工期顺延和材料价格涨幅情况,自行承担涨价风险。合同期内甲方在总价控制的前提下,有权根据项目需求增减采购量,乙方须无条件接受。无论供货产品数量增减,乙方须固定单价不变,并承诺不因原材料涨价等任何原因提高供货价格。
备注:1.乙方必须按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图纸及说明、特征、技术参数等要求提供相关设备,若发生采购文件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对乙方约束更高的为准。
2.上表中的采购货物项目,数量为暂估量,最终采购货物项目数量以甲方需求为准,结算时上表中已包含的项目,结算单价=上限单价*(1-成交优惠率),未包含的,以甲乙双方共同询价为准,同时执行成交优惠率。
3.上表中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已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运输、转运、保护、装卸(含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卸车费用)、保险、相关税费、现场指导、验收(含出厂及到货验收)、质量自检(提供自检报告)、培训、售后及技术服务(包括使用说明书、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等)、招标相关费用的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直接及间接费用等,除非数量存在变化,否则建设单位、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以上所有产品价格包含甲方对乙方提供产品质量可能存疑而产生的检测费用,即货物分解查验过程和抽样送检过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和保险责任及所有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若送检产品经检测为不合格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负责更换合格产品。
5.乙方提供的产品需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甲方的要求执行,建设单位、甲方对产品的细微调整,乙方要免费落实完成。
(二)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1.要求
1.1颜色:管材颜色为黑色,色泽应均匀。若甲方需要其他颜色,乙方按甲方要求生产。
1.2外观
(1)管材内表面应规整平滑,外部波形应规整;管材内外壁应无气泡,无裂纹和可见杂质;
(2)管材采用螺旋形端口时,切口应选在管材波谷的无钢带处,且切口两端应在管材的同一纵向线;
(3)管材采用平面形端口时,切口应与管材轴线垂直;
(4)管材在切割后的断面应修整,无毛刺,管材端口及空腔部分应密封,不允许钢带外露。
1.3规格尺寸
(1)管材长度:管材长度一般为6m、9m、10m、12m,其他长度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管材规格尺寸
序号
公称内劲DN/ID
最小平均内劲dim.min
最小内层壁厚e1.min
最小层压壁厚emin
最大螺距
Pmax
最小钢带厚度tmin
最小防腐层厚度e2.min
1200
1185
5.0
8.0
180
0.7
3.0
1000
985
150
800
785
4.5
7.5
120
600
588
4.0
6.0
110
0.5
2.5
500
490
3.5
100
400
392
85
0.4
2.2
300
294
75
1.4物理力学性能:管材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的要求。
管材的物理力学性能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环刚度/(kN/mz)
SN8
≥8
按8.4.1
SN1O
≥10
SN12.5
≥12.5
SN16
≥16
冲击性能(TIR)/%
≤10
按8.4.2
剥离强度(23°C±2°C)/(N/cm)
≥100
按8.4.3
环柔性
无破裂,两壁无脱开
按8.4.4
烘箱试验
无分层,无开裂
按8.4.5
管材层压壁的
拉伸强度/N
300≤DN/ID≤500
按 8.4.6
600≤DN/ID≤800
900≤DN/ID≤l200
1300≤DN/ID≤2000
2200≤DN/ID≤2600
蠕变比率
≤2
按8.4.7
1.5系统适用性:系统适用性应符合的要求。
系统适用性要求
要求
承插式弹性密封圈等柔性连接
在连接处有变形和偏转角下的水压密封试验(在必要时)
不泄漏
按8.5.3
其他连接
0.1 MPa(15 min)水压密封试验
按8.5.1
热熔挤出焊接式连接
焊缝的拉伸强度/N
见表6中序号6
按8.5.2
1.6连接方式
管材使用电热熔带接口。
1.7使用年限
管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规范要求。
1.8管材标记:生产厂家名称、公称直径、表明制造年份。
1.9其它详细技术参数见国家标准:乙方生产的排水用HDPE波纹管须符合《CJ/T 225-2011 埋地排水用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波纹管》标准。
3.1 履行期限:
(1)供货期限:根据每一条路具体开工时间起至整体项目验收合格。
(2)交货时间:每批次的交货时间为甲方以短信、微信、电话或其他方式下达交货通知书后10天内货至交货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3)应急要求 乙方应对应急要求作出如下承诺:
1.货源: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货源充足,不影响其它环节的工作开展。
2.应急响应时间:2小时内。
3.实施:在规定应急响应时间内将应急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一)交货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通知安排货物制造、运输,货(还应包括配套的辅助设备、技术资料、使用所必需的辅助设备、技术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备品备件品等)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装卸后,乙方通知建设单位、甲方初验。初验合格后,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安装、调试、检验、试验、试运行并经建设单位、甲方及其他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取得相关验收报告后,方视为乙方完成全部交货义务。
(二)包装、运输、装卸
1.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适合于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等)、多次搬运、装卸并满足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适宜保管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产品经建设单位、甲方终验合格确认前损毁、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2.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和操作指南等。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3.包装物不回收。
4.乙方自行负责货物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并对运输产品进行保险(路途运输风险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
5.乙方负责装卸、吊装及搬运,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为其派出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6.管材在运输、装卸和搬运时,乙方应按PE管材管件规范要求,轻拿轻放,排列整齐,避免油污,不受到剧烈撞击及尖锐物品碰触;不发生抛、摔、滚、拖,同时采取车厢封闭运输,防止PE管材管件暴晒、雨淋或者其他污染。
7.乙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堆放材料:
1)管材和管件均存放在不超过40度及有良好通风的库房或棚内,不得露天存放和阳光下长时间暴晒,距热源不得小于1米;
2)管材水平堆放在平整且夯实的地面上,堆放高度不超过1.5米,不同直径的管材分类堆放。
(三)安装调试
1.乙方负责对施工总包方进行安装技术指导,并加强派至现场安装施工的人员组织管理,并为其派出的现场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所有现场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乙方为实施本项目委派的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
3.本合同包含的管材的检测资料分为阶段(周期)性资料、汇总资料,阶段性工作后,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资料的整理,在检测完成后的五天内将整理好的资料以书面的形式送交甲方。工程完成后七天内,将汇总资料以书面及电子文挡的形式送交甲方。检测过程中所有的原始资料经现场人员和校核人员签字后存档,以备核查。
4.产品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
4.1 资金支付方式:
(1)结算方式:合同价款结算由甲方按照实际采购数量(以验收单为准)*成交单价计算。
(2)支付方式:合同价款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如下:
①建设单位、甲方根据施工总包方提交的按单条道路的施工图使用量甲供材需求单据,经审核同意后向乙方书面通知供货,,由乙方提供单条道路的供货量及供货计划,货到指定地点需经初验合格,运输损耗由乙方承担。每月建设单位向乙方支付上月实际供货金额(经初验合格)的70%。
HDPE钢带增强波纹管理论计算工程量为按检验合格的竣工图及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HDPE钢带增强波纹管长度*(1+2%损耗),如供货量小于理论计算量则按供货量结算;如供货量大于理论计算量,则超出部分款项由施工总包方支付且不计入施工总包方工程结算金额。
②单条道路管道相关检测完成合格且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按计算工程量支付至计算工程量金额的90%。单条道路竣工验收后,按乙方和总包单位结算完成后理论计算工程量支付至理论计算工程量金额的97%。
③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且质保期满,同时办理完本合同结算后,建设单位按结算金额一次性无息付清所剩款项。
每次达到付款条件时,乙方须向建设单位提供请款报告、足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和甲方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履行付款审批手续,自审批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当期款项。
(一)乙方提供的货物应是原装正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可靠的性能。
(二)质保期限:两年,从单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乙方应当提交有效证明确保能履行承诺。乙方应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专人上门服务;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并负责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以优惠价格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三)售后服务
1.系统维护:a.定期维护计划。b.对甲方及使用单位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c.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a.提供7×24小时的免费售前、售中、售后技术咨询服务。b.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a.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b.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c.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培训服务: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四)乙方未按合同履行质保售后服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一)初验
1.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乙方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甲方代表、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初验。建设单位、甲方初验时间不得超过乙方通知后3日。
2.到货初验时,乙方、建设单位、甲方代表、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必须在场,型号、数量、外观检验合格的,视为初验合格,初验合格的签发验收单。初验不合格的,应在 3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直至乙方整改至符合要求。初验合格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及质量的认可,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甲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甲方及项目施工单位共同签发验收单后,项目施工单位负责存放和保管。
3.乙方在接到建设单位、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乙方处理完后3个工作日内,应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甲方再次验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以及给建设单位、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终验
1.乙方完成安装(如有)、调试(如有)、检验、试验、试运行(如有)并经建设单位、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报告的,视为终验合格。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对货物质量产生争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建设单位、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建设单位、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建设单位、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性能及质量必须符合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并满足现行的国家相关技术要求,达到国家标准。若乙方提供的是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6.7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计量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无法定计量单位的采用行业通用的计量单位。
6.8乙方提供的货物经安装后须经建设单位、甲方共同验收合格。
6.9乙方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如因乙方原因发生人员安全及财产损害事故,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的责任;如因此给建设单位、甲方成损失,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6.10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4因乙方原因导致初验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一次性向建设单位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7.5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须按合同价款1‰/天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20%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7.7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建设单位不再支付费用,乙方须按合同价款20%向建设单位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8建设单位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超过5日的,自第6日起,须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7.9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建设单位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11.1特别约定: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工程的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其委托甲方负责实施本工程全过程建设管理。甲方作为本工程全过程建设管理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除付款外的所有权利、义务,对应的合同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建设单位已在本合同中委托甲方作为维权主体向乙方进行追索,追索完成后由甲方将追索到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索赔款)移交建设单位。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各项费用,系基于建设单位委托甲方履行的现场管理人职责,该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系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支付的款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损失。
11.2本合同一式陆份,建设单位持贰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 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任何结果(包括损失和延期交货)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航空信(或任何更快的方法)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持续十周以上,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修改本合同的条款。
11.4本合同于2024年9月21日在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签订,三方一致同意各自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各方工商登记地址,建设单位指定的收件人及联系方式为:田涛15116353593,甲方指定的收件人及联系方式为:何霁云 15802623534,乙方指定的收件人及联系方式为:陶钢13875905698 ,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联系文件、法律文书等)经签收当日或被退回次日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相关不利后果。以上条款适用于诉讼/仲裁各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和执行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