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城步振兴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储备林建设(北片、南片)项目林业资源调查、可研和实施方案编制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0/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城步振兴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储备林建设(北片、南片)项目林业资源调查、可研和实施方案编制服务项目
合 同
采购合同编号:
甲方:城步振兴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1(牵头方):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
乙方2(成员方):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城步振兴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储备林建设(北片、南片)项目林业资源调查、可研和实施方案编制服务
(2)采购计划编号:城步财釆计【2023】013000
(3)项目内容:城步振兴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拟总投资13亿元、银行贷款10亿元(利用农行、农发行各申请贷款约5亿元),在全县5个国有林场17万亩商品林范围内,按南片、北片两个国家储备林贷款项目建设国家储备林基地。技术服务内容包括林业调查、建设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其中《专项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建设方案》及《可研报告》的编制要结合城步苗族自治县的实际情况,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等行业技术规程、规范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应详实全面,兼具战略性和技术性要求。
(4)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刘松(13787231633)、肖甲云(15873166791)。
2.质量标准
乙方编制的《专项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建设方案》、《可研报告》应符合湖南省林业局的审批标准,并应符合相关金融机构的批准标准。若遇政策调整,需按最新政策要求提交成果。
3.成果提交时间、名称和数量
(1)成果提交时间:2023年9月20日前。
(2)成果提交名称:
①《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基地专项森林资源调查报告》;②《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南片)项目建设方案》;③《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北片)项目建设方案》;④《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南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⑤《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北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成果提交数量及方式:纸质报告及附件10份,电子报告及附件1份,数量可根据甲方需要增加。
(4)成果提交地点:城步苗族自治县。
4.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1)合同金额:
乙方联合体中标的合同金额小写:¥4980000.00元。大写:肆佰玖拾捌万元整。
(2)支付方式:
①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预付款。
②完成全部初稿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
③项目审查、评审通过后(10个亿左右贷款额度)支付合同价款的40%;
④第一笔贷款到位后支付合同剩余款项。
⑤乙方联合体各方开具相关业务发票,打入联合体各自帐户。甲方在支付上述款项之前,乙方联合体各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①按约向乙方提供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性负责,承担因提供资料有误所带来工作成果质量问题的责任。
②尊重乙方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的规定开展编制工作的权利,不向乙方提出与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相抵触的要求。
③若变更服务项目内容、或更改规模、或因提交的资料有误等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增加工作量时,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加支付服务费用,按实际增加计算。同时乙方提交成果资料的时间予以顺延。
④按约提供工作条件,协助乙方与本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乙方与有关部门的工作,以及完成其他需甲方配合的相关工作。
⑤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的工作进展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修改明显不合理之处。
⑥按约接受乙方的工作成果并及时足额支付乙方服务费。
⑦若要求乙方比规定时间提前交付成果资料时,如果乙方提前交付工作成果,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⑧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工作成果,属于甲方所有,但甲方不得擅自修改乙方提交的成果资料。
⑨甲方应对乙方提交的成果资料以及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乙方提交的成果资料用于本合同约定目的外的其他用途。该约定长期有效,不受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影响。
(2)乙方权利义务
①乙方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开展《专项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建设方案》及《可研报告》的编制工作。
②乙方应该按照甲方的时间要求全面开展编制工作。
③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所需资料,并对甲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性进行合理性审查。
④甲方未按约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影响乙方工作进度,乙方有权要求相应顺延提交成果资料的时间。
⑤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及数量向甲方提成果资料,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完成各项批复工作。
⑥对所提交成果资料的质量负责,对成果资料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应无条件负责修改或补充,乙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的全部费用。
⑦对成果资料以及甲方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
⑧甲方、审批单位对成果资料提出异议或疑问的,乙方应进行解答、修改、调整,直至符合甲方及审批单位的要求。
⑨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及相关审查部门意见对成果资料进行及时修改完善,在未取得正式批复前的修改工作,都被认定为合理修改工作,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费用之内。
6.违约
(1)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按乙方资料清单提供资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支付费用乙方不予退还。
(2)如乙方提交的成果资料不符约定或相关审查部门的质量要求,乙方应予以修改和完善。若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仍乙方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成果资料,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且乙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的全部费用。
(3)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任一方因故需解除本合同,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征得同意后方可解除,双方协商根据实际工作量退补服务费。若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已支付的服务费乙方不予退还,并应赔偿因此而造成乙方的损失。若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并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
(4)若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100000.00元)整,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7.争议的解决
若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8.其他
⑴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应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若不提交证明或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被认定存在不可抗力情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任一方均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任一方迟延履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⑵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除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之外)后即终止。
⑶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传真、记录的会议纪要及签订的有关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⑷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方执2份,乙方1(牵头方)执2份,乙方2(成员方)执2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执1份,代理机构执1份。
附件:
1、中标通知书。
2、联合体协议书。
甲方:城步振兴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乙方1(牵头单位):(公章) 乙方2(成员单位):(公章)
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红旗区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7401410182600119395 账号:
附件:1、中标通知书
2、联合体协议书
合 同
采购合同编号:
甲方:城步振兴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1(牵头方):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
乙方2(成员方):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城步振兴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储备林建设(北片、南片)项目林业资源调查、可研和实施方案编制服务
(2)采购计划编号:城步财釆计【2023】013000
(3)项目内容:城步振兴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拟总投资13亿元、银行贷款10亿元(利用农行、农发行各申请贷款约5亿元),在全县5个国有林场17万亩商品林范围内,按南片、北片两个国家储备林贷款项目建设国家储备林基地。技术服务内容包括林业调查、建设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其中《专项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建设方案》及《可研报告》的编制要结合城步苗族自治县的实际情况,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等行业技术规程、规范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应详实全面,兼具战略性和技术性要求。
(4)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刘松(13787231633)、肖甲云(15873166791)。
2.质量标准
乙方编制的《专项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建设方案》、《可研报告》应符合湖南省林业局的审批标准,并应符合相关金融机构的批准标准。若遇政策调整,需按最新政策要求提交成果。
3.成果提交时间、名称和数量
(1)成果提交时间:2023年9月20日前。
(2)成果提交名称:
①《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基地专项森林资源调查报告》;②《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南片)项目建设方案》;③《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北片)项目建设方案》;④《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南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⑤《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家储备林建设(北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成果提交数量及方式:纸质报告及附件10份,电子报告及附件1份,数量可根据甲方需要增加。
(4)成果提交地点:城步苗族自治县。
4.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1)合同金额:
乙方联合体中标的合同金额小写:¥4980000.00元。大写:肆佰玖拾捌万元整。
(2)支付方式:
①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预付款。
②完成全部初稿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
③项目审查、评审通过后(10个亿左右贷款额度)支付合同价款的40%;
④第一笔贷款到位后支付合同剩余款项。
⑤乙方联合体各方开具相关业务发票,打入联合体各自帐户。甲方在支付上述款项之前,乙方联合体各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①按约向乙方提供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性负责,承担因提供资料有误所带来工作成果质量问题的责任。
②尊重乙方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的规定开展编制工作的权利,不向乙方提出与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相抵触的要求。
③若变更服务项目内容、或更改规模、或因提交的资料有误等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增加工作量时,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加支付服务费用,按实际增加计算。同时乙方提交成果资料的时间予以顺延。
④按约提供工作条件,协助乙方与本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乙方与有关部门的工作,以及完成其他需甲方配合的相关工作。
⑤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的工作进展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修改明显不合理之处。
⑥按约接受乙方的工作成果并及时足额支付乙方服务费。
⑦若要求乙方比规定时间提前交付成果资料时,如果乙方提前交付工作成果,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⑧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工作成果,属于甲方所有,但甲方不得擅自修改乙方提交的成果资料。
⑨甲方应对乙方提交的成果资料以及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乙方提交的成果资料用于本合同约定目的外的其他用途。该约定长期有效,不受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影响。
(2)乙方权利义务
①乙方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开展《专项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建设方案》及《可研报告》的编制工作。
②乙方应该按照甲方的时间要求全面开展编制工作。
③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所需资料,并对甲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性进行合理性审查。
④甲方未按约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影响乙方工作进度,乙方有权要求相应顺延提交成果资料的时间。
⑤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及数量向甲方提成果资料,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完成各项批复工作。
⑥对所提交成果资料的质量负责,对成果资料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应无条件负责修改或补充,乙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的全部费用。
⑦对成果资料以及甲方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
⑧甲方、审批单位对成果资料提出异议或疑问的,乙方应进行解答、修改、调整,直至符合甲方及审批单位的要求。
⑨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及相关审查部门意见对成果资料进行及时修改完善,在未取得正式批复前的修改工作,都被认定为合理修改工作,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费用之内。
6.违约
(1)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按乙方资料清单提供资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支付费用乙方不予退还。
(2)如乙方提交的成果资料不符约定或相关审查部门的质量要求,乙方应予以修改和完善。若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仍乙方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成果资料,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且乙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的全部费用。
(3)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任一方因故需解除本合同,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征得同意后方可解除,双方协商根据实际工作量退补服务费。若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已支付的服务费乙方不予退还,并应赔偿因此而造成乙方的损失。若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并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
(4)若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100000.00元)整,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7.争议的解决
若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8.其他
⑴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应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若不提交证明或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被认定存在不可抗力情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任一方均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任一方迟延履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⑵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除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之外)后即终止。
⑶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传真、记录的会议纪要及签订的有关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⑷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方执2份,乙方1(牵头方)执2份,乙方2(成员方)执2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执1份,代理机构执1份。
附件:
1、中标通知书。
2、联合体协议书。
甲方:城步振兴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乙方1(牵头单位):(公章) 乙方2(成员单位):(公章)
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红旗区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7401410182600119395 账号:
附件:1、中标通知书
2、联合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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