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东莞市鑫城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7/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受理号(号) | 20230015540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鑫城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沙腰中兴路4号2栋3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鑫城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鑫城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沙腰中兴路4号2栋301室(东莞市新文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共性联创项目2号厂房3楼)(中心经纬度:东经113°46′16.95″,北纬23°7′23.28″)。项目设置1条全自动阳极氧化生产线,1条半自动阳极氧化生产线,产品为转换器外壳1、转换器外壳2、充电宝外壳、USB外壳,年产量8964万件/年,阳极氧化面积为18.8557万m2/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项目阳极氧化生产线设置在密闭区域,产生的阳极氧化废气,收集效率为90%,经收集后依托共性工厂“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废气,处理后废气有组织排放可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较严值;加强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管理,控制无组织排放量。 2、废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厂区内雨水与生活污水分别独立布置排水管道系统。雨水经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项目生产区的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东莞市石碣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排入北排涌。 本项目生产废水的产生量为29.96m3/d。项目含镍废水(5.98m3/d)经有单独的含镍处理设施(pH调节+混凝沉淀+盘滤+超滤+二级反渗透+高效蒸发)处理,经一级RO反渗透系统后60%(3.59t/d)回用于封孔及其水洗工序和阳极氧化车间地面清洗,其余40%浓水(2.39t/d)经二级RO反渗透系统后50%(1.19t/d)回用于封孔及其水洗工序和阳极氧化车间地面清洗,其余50%浓水(1.2t/d)进入蒸发器蒸馏,其中95%(1.14t/d)蒸发冷凝水回流至封孔及其水洗工序和阳极氧化车间地面清洗,其余5%(0.06t/d)蒸发浓缩过程产生的浓液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项目含磷废水(3.47t/d)经含磷、含氟废水系统处理后,与一般清洗废水12.22t/d)一共15.69t/d经一般清洗废水和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65%(10.20t/d)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及本项目要求的水质标准后分类回用于生产(阳极氧化生产线碱洗、中和、化抛及其清洗工序),其余35%浓水(5.49t/d)和经预处理后的脱脂废水、一般有机废水合计13.78t/d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经综合废水和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3.23m3/d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及本项目要求的水质标准后分类回用于生产(阳极氧化生产线脱脂及其清洗工序),剩余10.55m3/d经紫外线消毒后,各指标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间接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经市政污水管网引入东莞市石碣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北排涌。 3、噪声:项目噪声采用减振、消声、降噪、隔音等相关措施; 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体废物交专业公司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郑重承诺在项目运营期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
公示时间 | 2023-07-27 |
联系人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石碣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81838022 |
通讯地址 | 东莞市石碣镇政文路西文化广播大楼11-12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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