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五财采决字〔2020〕2号
项目编号:HXSJ-CG-2019218
项目名称:五指山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二次招标)
投 诉 人: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庄,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 所 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F1-18层
委托代理人:张庆永
联系电话:189 7695 3695
被投诉人:海南华夏世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 所 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海航豪庭南苑二期5栋2单元2302室
联系电话:(0898)6522 0227
被投诉人受采购人五指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旅文局)的委托,对五指山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二次招标)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XSJ-CG-2019218)。2020年08月14日发布招标公告,同年09月07日组织开评标。投诉人为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其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08月31日向被投诉人质疑。经投诉人同意,被投诉人于09月05日以电子版的方式将《关于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质疑函>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送达至投诉人。投诉人于同月07日如期参加开标。同月14日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答复函不满意向我局投诉,并提交了《关于五指山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二次招标)的投诉函》(以下简称投诉函)。我局于同日受理,并将投诉函及相关材料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及采购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告知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在本案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投诉人和采购人也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函》作出了相应的说明,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也将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对《投诉函》所作出的说明一并送达给投诉人,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公司海南华夏世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开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对我公司质疑事项进行回复,且不论我公司至今尚未收到原件,此举剥夺了我公司在开标前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在同级财政进行投诉的权利。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我公司在采购文件公告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提出了质疑(详见《招标文件》第4-5页关于质疑时间规定的截图)。我公司于8月31日提起质疑,并未及时收到答复,且在答复前没有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此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指定行业业绩,我公司质疑后,采购代理公司海南华夏世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对电子商务行业理解有严重偏差。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17页关于“投标人具有运营省级(含以上)政府电商扶贫平台经验的得10分。”招标代理公司既然引用了海南省绩效评价体系,评分标准指标应一致或稍高,要求省级(含以上)政府电商扶贫平台而只字未提省市级特色馆或者网店,指定行业业绩且远超过本项目要求,且对运营实效没有界定,要求提供的材料并不能证明具有电商平台运营经验,只能证明具有开设经验,无法判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能力。
事实依据2:《招标文件》第18页,多处指定“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多处出现指定地点、合作机构等指定产品参数违规情况及“彝族传统民族服饰民俗产品”重大错误。招标文件编制出现严重问题,完全没有公信力及说服力,由此可见,整个《招标文件》需要仔细修改。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57页:“……(2)每个品牌开展相应产品落地活动或者品牌发布会,要求不少于50经销商,活动或品牌发布会至少按以下安排,包括差旅、产品、损耗、场地、装修等所有内容;(3)每场活动及品牌发布会应至少各有3家省内媒体、3家省外媒体报道,报道中需明确标注有五指山市电商、产品品牌、上市时间等基本内容。其中,省内媒体包含报纸媒体类、电视媒体类、网络媒体类三个种类,每场活动及品牌发布会的省内媒体报道需涵盖上述三个种类。省外媒体不限媒体种类……。”
《招标文件》第34页:“……1、培训体系建设:(1)确立培训资质。与劳动人社部下属的中国继续教育协会具有资质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合作,提供培训方案和实训计划,并聘请具有资质的培训讲师。(2)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机制。与本地政府部门几个行业紧密合作,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农村电商公共宣传,同时在网上开展电商基础普及性免费培训……。”
《招标文件》第42页:“……五指山市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后将扩大电子商务在农业农村的应用。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推广。拓宽农产品种植产业、畜牧页产业发展。彝族传统民族服饰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在促进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下乡的同时,为农产品进城拓展了更大的空间。加强运用电子商务大数据引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指定特定行政区域及指定特定的供应商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据查,五指山市是海南省直辖县级市,地处海南岛中南腹地,是海南岛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和交通枢纽,也是海南省中部少数民族聚居地。但是,五指山市少数民族主要为黎族和苗族,彝族主要分布在昆明、玉溪、西昌、楚雄、曲靖,与事实严重不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辩称:
对投诉事项1说明:①、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31日向我公司递交关于五指山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二次招标)招标文件的书面质疑函,我公司按规定予以受理并向该公司出具《回执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我公司于2020年09月04日多次电话联系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张庆永领取质疑答复函,电话无法接通,我司工作人员便编辑短信发送至其手机,告知及时联系我司工作人员并领取质疑答复函,同日17时40分我司收到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张庆永发来信息,要求我司工作人员扫描件发至zqyccsddy@163.com邮箱,我司工作人员收到信息后将质疑答复函发送至其邮箱,并告知随时可以过来领取纸质原件。因此,我公司答复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质疑的程序及时间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②、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因此,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充足的时间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同时,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15日向五指山市财政局提起投诉,且市财政局已受理投诉。因此,我公司并未剥夺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同级财政进行投诉的权利;③、投诉人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投诉事项1中提供的法律依据适用性出现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因此,投诉人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事项1中引用的《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法律适用错误。
对投诉事项2说明:①、根据《海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示范县)》助推扶贫攻坚考核项目中要求:“在商务部电商扶贫频道合作的或其它电商平台中,选择 2 个(含)以上电商平台开设县域扶贫特色馆或网店,选择 1 个电商平台开设县域扶贫特色馆或网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刊发《商务部开通电商扶贫频道汇总信息平台》,明确指出2017年9月15日,商务部官方网站首页“商务热点”栏目正式开通电商扶贫频道汇总信息平台。该平台汇总了国内代表性电商企业的扶贫频道链接,以及221个国家级贫困县在各大电商平台开设的地方特色馆链接,集中反映了电商扶贫的最新进展情况。企业电商扶贫频道是在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等部门组织和推动下,国内电商企业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为贫困地区产品开通的网络销售直通车。具体指,电商企业在网站首页和手机客户端的显著位置建立扶贫专区,与贫困地区政府、企业和农户等对接,对贫困地区产品(包括农产品、手工艺品、旅游等)网络销售给予流量支持、减免网店经营费用等优惠措施。目前,已有京东、阿里、苏宁、中国邮政、顺丰、腾讯、供销E家、中粮、农业银行、赶街、乐村淘、淘实惠、一亩田、唯品会、每日优鲜15家代表性电商企业开通了扶贫频道(http://www.dsfp.mofcom.gov.cn),因此,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运营省级(含以上)政府电商扶贫平台经验不属于资格条件,因此不属于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同时,该项内容属于评分条件,其目的为综合考虑供应商的电子商务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和助推扶贫攻坚的综合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政府采购 “择优”的原则,且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相适应,综上,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的该项内容无法律依据;②、根据财政部国库司、条法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司财金司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章第二十条中第四点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释义规定:“一、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二、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加分标准,主要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本项目属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团队及丰富的电商经验,均从本项目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相关评分条件,同时,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均设置的是全国性的业绩,且能达到该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众多,因此,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的该项内容无法律依据。
对投诉事项3说明:①、根据《五指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及招标文件要求,采购需求中关于营销推广方案中要求为:“每个品牌开展相应产品落地活动或品牌发布会,要求不少于50家经销商,活动或品牌发布会至少按以下安排,包括差旅、产品、损耗、场地、装修等所有内容。其中省内包含五指山市、海口市、海南冬交会,省外包含杭州市、厦门市。”,采购需求中关于培训体系建设要求为:“投标人与劳动人社部下属的中国继续教育协会具有资质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合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上述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内容均属于本项目实施内容和合同履约内容,属于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是对所有投标人统一的要求,并不具有限定性和指定性,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的该项内容无法律依据;②、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出现“彝族”等字眼。该投诉内容为采购需求的内容,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于2020年07月10日已发布采购需求公告,其公告内容中写明,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稿)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开始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司及采购人未收到任何供应商关于采购需求此项内容的反馈意见。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07日递交的五指山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二次招标)投标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前也为将此内容向我司及采购人提交书面书面质疑,且在其投标文件19页的“投标函”中写明“1.我方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和规定”,并已由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因此,该项投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三、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一并提交的证据有:
- 投诉人除提交《投诉函》、《质疑函》、《回复函》及《招标文件》复印件外没有提交其他证据;
- 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有:《回执函》、《短信聊天记录》、《五指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五指山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采购需求》及《投标函》。
我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截止我局作出本处理决定之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未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提出异议,也未再提交新证据。
投诉处理依据:
- 投诉事项的认定:
关于投诉事项1的认定:
事实部分:投诉人于2020年08月31日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函》,被投诉人于同年09月05日回复投诉人,投诉人于同月07日参加开评标并向被投诉人提交《投标函》,在该函中投诉人表示“①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和规定;②我们同意提供贵单位要求的有关本次投标的所有资料和证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局认为:1、对于本投诉事项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认定:
在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交《投标函》之后,投诉人独立的主体资格应为正式投标人,不再具有招投标实施条例中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另外,涉案项目为服务类项目。上述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故我局对投诉人所提出应当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认可。
2、对于本投诉事项的事实部分的认定:投诉人作出回复的时间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被投诉人如期参加开评标活动,提交《投标函》并作出相关承诺。在投诉人未提交作出上述承诺存在他人胁迫、欺诈等情形的证据,我局认为《投标函》的所有内容系投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承诺真实、合法、有效,对投诉人具有约束力。
关于投诉事项2的认定:
事实部分:“……省级(含以上)政府电商扶贫平台经验的得10分……”及“……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运营过程中……”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分别对上述两项内容给出最高10分和4分的评分标准。
《海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示范县)》助推扶贫攻坚考核项目中要求:“在商务部电商扶贫频道合作的或者其它电商平台开设县域扶贫特色馆或网店。”因此,招标文件评分条件要求投标人具有运营省级(含以上)政府电商扶贫平台经验,符合本次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相适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我局认为:对于该项投诉,我局将按照投诉函的顺序分别作出如下认定:
- 本次采购活动面向全国公开招标。对于《招标文件》中“……省级(含以上)政府电商扶贫平台经得10分……。”的省级(含以上),投诉人并未特别指定具体的省份,故不应被认定为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指定行业业绩”。
对于投诉人所称《招标文件》未按照《海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示范县)》(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中提及“……省市级特色馆或网店……。”对此,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具体的评分大项中第一项明确“投标人2017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或电子商务园区或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经验的,每提供一份证明材料得5分,本项总分最高10分,否则不得分……”。该项虽未在字里行间中体现“……省级以下……”,但并不影响投标人在达到此项标准的情况下得分。故我局认为被投诉人仅仅是在该项中将“省级以下”和“省级以上”做了细化,并且在该项中对“省级以上”和“省级以下”均给予了最高分10分的评分标准。
海南省评分指标体系中虽明确规定了可以选择“……开设县域扶贫特色馆或网店……。”但也未明确禁止选择具有省级以上电商扶贫平台经验的商家。该项目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采购活动系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法无规定即自由”的活动准则,保证所有投标主体在公平、平等、自由的情况下进行采购活动。采购人或被投诉人为保证该项目的服务质量将此项作为加分选项且对所有参加此次投标的主体均具有约束力,评分标准一致。我局认为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运营时效不是设定评分标准的必要条件,设定评分标准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仅为评分参考要件,被投诉人虽未要求提供但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评分标准中也未做禁止。至于所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可以证明供应商具有电商平台运营经验?是否可以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判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能力?只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没有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采购人及被投诉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自主设定。
-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运营过程中……”是否有设定“特定行业的业绩”之嫌。所谓行业的概念是指:从事国民经济中同性质的生产或其他经济社会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的详细划分。如:农村农业、保险业、金融业、法律服务业……。所有行业均有可能在社会实际运用中涉及使用到电子商务以更加方便、快捷地给人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招标文件》中所表述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运营过程中……”仅仅是电子商务在农村农业中的运用,不具有农村农业行业专有特点和属性,不可片面地认定“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为特定行业。
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没有事实根据,我局不予认可。
关于投诉事项3的认定:
事实部分:《招标文件》中出现的指定地点、合作机构,出现“……彝族传统民族服饰民俗产品……”等字样。(具体内容详见本决定书“投诉事项3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我局认为:对于该项投诉,我局将按照投诉函的顺序分别作出如下认定:
1、对于指定地点及合作机构,该内容系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所提出的。对此,我局现作出如下认定:
①采购人于2020年07月10日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的网站发布的《采购需求》中对此也予以明确,并且明确: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开始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告期限自2020年07月10日-2020年07月16日止)。在此期限内,投诉人未对《采购需求》中该部分的内容提出异议。对此,我局认为:作为采购人为保证项目能够得到顺利的实施,并保证服务质量,其有权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及实际需求向未来实施该项目的供应商、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与招标项目有关的要求,以达到预期的招标目的。
②、合同法中关于要约邀请、要约及承诺的相关规定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采购人及被投诉人向社会公告《采购需求》应被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仅仅是一种缔约意向信息的传递,属事实行为。
被投诉人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在《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也仅仅是对欲签订合同内容的一种告知,也应视为要约邀请。其未将此项作为评审因素(即加分、中标及成交条件),我局认为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 关于“……彝族传统民族服饰民俗产品……”该内容,投诉人未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对此不予受理。
综上,此投诉事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其他事项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诉人于2020年09月07日参加开评标,并向被投诉人提交《投标函》承诺其“……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和规定……;……同意提供贵单位要求的有关本次投标的所有资料或证据……”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投诉人以《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为条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人的代理人即被投诉人发出要约。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可撤销:(一)、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在投诉人提交的《投标函》中,其承诺“……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日期起算的60天,在此期间,本投标文件将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我局认为,投诉人作出了期限承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该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不可撤销的情形。
综上所述,《招标函》及《招标文件》均为投诉人向相对人即采购人及其代理人(被投诉人)发出的新要约,无论相对人是否作出承诺,该要约自送达相对人时即对投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且不可撤销。
投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指山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