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3号线、4号线、5号线运营期保险服务(2023-2024年度)-1标段答疑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2/12/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bffwz02593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蔡磊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647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3号线、4号线、5号线运营期保险服务(2023-2024年度)

原项目编号: 2022BFFWZ02593

原公告日期: 2022年11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3号线、4号线、5号线运营期保险服务(2023-2024年度)1标段招标文件补疑2

2022BFFWZ02593-1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业绩、理赔经验、项目组人员保险服务业绩的证明材料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因为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上通常加盖的是保险公司的保单专用章,请问:加盖有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是否认可。



答: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予以认可。



2.招标文件中附录4、附录5中关于拟派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服务小组成员)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请问:我公司以安徽省级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获得总部授权),拟派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服务小组成员)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为总公司是否符合要求?



答:符合。



3.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关于理赔经验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理赔单据。请问:理赔单据提供赔款计算书及系统支付截图是否予以认可?



答:理赔单据可提供赔款转账证明或赔款计算书,但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理赔案例须已结案等),否则不予认可。



4.P4、P45“投标人业绩”的业绩证明材料(即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运营期保险(须包含财产一切险)的承保业绩),如提供合同协议材料名称为“工程一揽子保险项目”或“财产一切险及公众、雇主责任保险”的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无“运营期”字样,但合同协议实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生产期的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的合同协议,是否认可?



答:投标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扫描件及该保险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运营期”内容),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P45“理赔经验”的业绩证明材料(即投标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次事故理赔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的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系统或轻轨系统)运营期保险理赔案例),如提供合同协议材料名称为“工程一揽子保险项目”或“财产一切险及公众、雇主责任保险”的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无“运营期”字样,但合同协议实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生产期的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的合同协议,是否认可?



答:投标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扫描件及该保险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运营期”内容),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6.按招标文件P46“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服务小组成员)保险服务业绩”的要求理解,是否项目组人员保险服务业绩可以不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只提供项目组人员业绩,且项目组成员中有任意一人有两个不同业绩,或有两人以上各自有一个以上业绩,是否算两个业绩,均符合满分要求?



答:项目组人员保险服务业绩可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或项目服务小组成员业绩;如提供的是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则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任职项目负责人;如提供的是拟派项目组人员业绩,则拟派项目组人员须在该业绩中任职项目负责人或对应职务;同一人具有多个业绩的可累计计分;同一业绩中包含多人的,可按照职务对应分别予以计分。



7.招标文件P45理赔经验评分要求中,需提供证明材料为“保险合同、保单、理赔单据”,其中理赔单据提供赔款转账证明和赔款计算书即可?



答:理赔单据可提供赔款转账证明或赔款计算书,但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理赔案例须已结案等),否则不予认可。



8.招标文件P19关于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原业绩合同中加盖是业主(或合同甲方)合同专用章,请问此业绩合同扫描件是否符合要求认可?



答: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业绩合同扫描件符合要求。



9.招标文件P19关于投标人业绩要求:“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若提供已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是否认可?



答: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予以认可。



10.招标文件P45理赔经验评审标准中:投标人需提供保险合同扫描件。原保险合同中加盖是业主(或合同甲方)合同专用章,请问此保险合同扫描件是否认可?



答: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业绩合同扫描件符合要求。



11.招标文件P45理赔经验评审标准中:“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若提供已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是否认可?



答: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予以认可。



12.是否可以提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但对于上述装置、设备,保险人仅负责上述财产在被保险人办公场所、合肥市轨道交通1 号线、2号线、3号线、4号线、5号线经停站点和线路所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相关资产明细,以便区分资产归属。



答:不提供。请合理预估风险,谨慎投标。



13.“除领取公共行驶执照在公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外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可否确认此部分资产明细情况。



答:不提供。请合理预估风险,谨慎投标。



14. 1标段、2标段雇主责任险是否均暂定投保人数12000人?



答:1标段、2标段雇主责任险合计暂定投保人数12000人,其中1标段暂定7200,2标段暂定4800人。投标人以此基数为准进行报价。



15.招标文件P17,10.8.4本项目关于业绩的补充说明:“2.投标人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省级分公司,其总公司以及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业绩均予以认可”。请问:招标文件P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至少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系统或轻轨系统)运营期保险(须包含财产一切险)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财产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不低于 83 亿。”我司为安徽分公司投标,使用总公司以及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业绩是否符合资格要求?



答:符合,投标文件中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16.招标文件P17,10.8.4本项目关于业绩的补充说明:“2.投标人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省级分公司,其总公司以及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业绩均予以认可”。招标文件P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 (2)具备相关保险工作经验。”请问:(1)我司为总公司授权的安徽分公司投标,拟委任项目负责人为总公司相关人员是否认可?(2)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5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是法人总公司是否认可?(3)P22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自2021年 5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项目服务小组成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我司为法人总公司授权的安徽分公司投标,项目服务小组成员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为总公司,是否认可?



答:(1)认可,但项目负责人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认可,但项目负责人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认可。



17.招标文件P19中,注4部分,“投标人提供的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1)此处所指保险公司公章是指投标人公章,还是指该业绩对应的承保保险公司的公章?(2)保险公司一般在保险单上盖承保章,是否认可?



答:(1)指承保公司的保险公司公章。(2)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予以认可。



18.投标人业绩要求“财产一切险保险金额不低于83亿”,轨道运营期保险大多为几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若投标人提供业绩为从共保项目,投标人份额内保险金额低于83亿但项目总保险金额超83亿元,投标人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认可,业绩中保险金额不低于83亿元系指的是单个保险合同的承保金额,不是指投标人具体负责的金额。投标文件中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19.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若投标人为从共方,提供共保协议或者中标通知书是否予以认可?



答:如提供的业绩为共保业绩,则业绩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共保协议扫描件。



20.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为从共方,提供从共方保单是否给予认可?



答:认可。



21.招标文件P46中,对于项目组人员保险服务业绩的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任职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组人员须在该业绩中任职项目负责人或对应职务”,因为在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单中无法体现服务人员姓名,是否可以提供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单的同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说明盖章,或请明确证明资料?



答:如投标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扫描件及该保险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均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签订时间、项目负责人姓名及项目组人员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2.招标文件P46中,项目组人员保险服务业绩是否可以使用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



答: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业绩同时满足“项目组人员保险服务业绩”评分项要求,则可按照“项目组人员保险服务业绩”予以计分。



23.招标文件P46中,项目组人员保险服务业绩部分,注(1)中“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任职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组人员须在该业绩中任职项目负责人或对应职务;”,是两点均需满足还是满足一点即可?



答:如提供的是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则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任职项目负责人;如提供的是拟派项目组人员业绩,则拟派项目组人员须在该业绩中任职项目负责人或对应职务。



24.招标文件P46中,项目组人员保险服务业绩部分,我司拟用总公司下属其他分公司业绩作为项目组人员保险服务业绩,该部分业绩服务人员是否必须在本次招标项目组人员中任相应职务?



答:如提供的是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则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任职项目负责人;如提供的是拟派项目组人员业绩,则拟派项目组人员须在该业绩中任职项目负责人或对应职务。



25.招标文件中P47与P189中,需要提供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扫描件的年度不一致,请予以明确。



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19、2020、2021 年度的综合偿付能力报告扫描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



26.招标文件P47,综合偿付能力需“提供评委会根据投标人 2019、2020、2021 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好的得 5<F≤6 分; 较好的得 4<F≤5 分 一般的得 3<F≤4 分 没有的不得分。”三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不一致,烦请明确具体计分规则,如是按照三年的平均分还是每一年的数值进行评分,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多少算好的,多少算较好的,多少算一般的?



答:此评分项为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内容。



27.招标文件P48单证审核流程部分,招标文件表述中的单证是指承保单证,或者理赔单证,还是其他什么方面内容?



答:指理赔单证。



28.招标文件中P184、P191、P192、P193中,表格里合同价格是指保险金额或赔偿金额或保费?



答:合同价格指保险费。



29.我司已用安徽分公司进行报名,现是否可以不用安徽分公司进行参标,以总公司名义重新报名参标?



答:可以。



30.招标文件中P59页合同条款现金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2000万元,报价表中现金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2000万元,但P104现金险保单明细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800万元,现金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终是否为RMB2000万元为准?



答:现金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终以RMB2000万元为准。



31.雇主责任险,12000人中包含哪些人员和工种?是否都有工伤保险?是否有65岁(含)以上人员?若有,占比多少?



答:我司员工均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其它信息不提供,请合理预估风险,谨慎投标。



32.可否告知往期雇主责任险及公众责任险往期赔付情况?



答:不提供。请合理预估风险,谨慎投标。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阜阳路17号



联系人:蔡磊



联系方式:0551-62662790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47、66223831



2022年12月2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2日


附件:2022BFFWZ02593-1招标文件补疑2汇总1202.pdf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