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比选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6 16:14:30 来源: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
岳池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岳池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岳池县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投资备【2209-511621-04-01-118138】FGQB-0880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岳池县发展和改革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川投资备【2209-511621-04-01-118138】FGQB-0880号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岳池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2 建设地点: 广安市岳池县石垭镇
2.3 项目规模: 占地面积约35亩,在石垭建材工业园内新建建筑垃圾再生处理生产车间、
2.4 计划工期: 6个月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3年07月
2.5 项目总投资: 270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150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3 个(0-10 房屋建筑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3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10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具有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方章资格。 (2)专职技术人员3名:具有四川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用印章资格。注:提供所有人员的本单位缴纳近六个月养老保险证明、身份证、毕业证(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相关证书证件的原件扫描件。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县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从事本项且的企业、人员、业绩、资格严格按照四川省相关条例和操作规程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4、类似项目个人业绩资料按比选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2.1、2.6、2.7、2.8、2.9、2.10条文要求,提供四川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金额以项目中标通知书的金额之和为准,弄虚作假行为被举报并经查实后将报有关部门按比选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3.5 进行处理,提供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明。(特别提示: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在资格审核阶段,比选人应将该申请文件也不通过资格审核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的,比选人或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 2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3年06月19日08时00分 至 2023年06月22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3年06月19日08时00分至 2023年06月23日09时30分 (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岳池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范乐
电 话: 18784183000
传 真:
2023年06月19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