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本项目大件垃圾收运处理服务是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场地、设备设施、车辆、人员等,负责对雨花辖区大件垃圾产生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清扫保洁公司等的大件垃圾(含主动送至处理厂的大件垃圾)进行收集、资源化处理和外运。
二、相关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标准。
三、技术规格:
1、本项目的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长度1米以上,或体积0.2立方以上,或重量5公斤以上的整体性强且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主要有三类:(一)废旧生活用具和办公器具类。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二)废旧电器类。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柜、空调、洗衣机、吸尘器、微波炉、电饭煲、烤箱、热水器等。(三)其它废旧物。包括卫生用具、行走车辆及其它大型玩具、陶瓷花盆、玻璃、金属等。
2、本项目所指资源化处理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收运到的大件垃圾经拆解、分类或其他有效途径处理后,将可回收利用的拆解物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不采用直接焚烧、填埋的处理方式。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时间:12个月。在合同期限内,从合同签订之日期起收运处理单位、小区、村组等产生大件垃圾,同时,免费收纳和处理大件垃圾产生单位直接送至处理场的大件垃圾。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服务方式:驻场及现场服务。
五、服务标准:
(一)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必须承诺成交后在雨花区辖区内建立大件垃圾处置场、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人员和车辆,负责对雨花区内产生的大件垃圾进行收运和资源化处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成交供应商对大件垃圾处理后形成的残余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处理技术标准及要求须达到《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的技术要求》(GB/T25175—2010)要求。
3、成交供应商应该在合同签订10日内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大件垃圾收集、暂存、运输、处理方案,完成大件垃圾全面收运处理体系的建立处理方案中要有明确的前端宣传和收集、中端处理、末端外运。
4、成交供应商负责印制大件垃圾收运处理协议(协议需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并负责与雨花区大件垃圾产生单位签定大件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签定完后统一交采购人备案。
5、成交供应商大件垃圾收运要求:
(1)成交供应商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收运处理本区大件垃圾。
(2)成交供应商收到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电话、信息后2小时内受理和回复。
(3)成交供应商需在收到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电话、信息后24个小时内完成该产生单位大件垃圾的收运工作。
(4)成交供应商对省、市、区及采购人交办或媒体曝光的大件垃圾的问题需在4个小时内完成整改。
(5)成交供应商在收运大件垃圾时,需通知大件垃圾产生单位工作人员到现场,并由其工作人员对需清运物品进行现场签字确认。
(6)成交供应商需自行配备大件垃转移、装卸和紧急处理等安全专用设施和设备,并在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噪音控制等措施。
(7)成交供应商在运输大件垃圾时,严禁超载和过载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出现脱落的情况。
6、成交供应商大件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要求:
(1)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理雨花辖区内的大件垃圾。
(2)成交供应商对大件垃圾进行拆解和分类时,拆解产物按照木质材料、金属、海绵、塑料、皮革、织物等不同性质分类集中打包。含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单独分离,交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集中处理。
(3)成交供应商应对大件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拆解物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不可资源化利用的量不得超过大件垃圾重量的40%。
(4)成交供应商需对收到的大件垃圾进行拆解分类,拆解后的每一类可回收物须有资源化处理证明文件,并将资源化利用后的产品数量和去向做日常的统计。
(5)成交供应商需48小时内完成当天进厂的大件垃圾的资源化处理。
(6)成交供应商对大件垃圾处理需做到安全、环保、资源化,对大件垃圾拆解物进行分类存放,不允许不经拆解或者分类将大件垃圾直接破碎、混合处理。
(7)成交供应商在拆解大件垃圾时应保持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零部件完整,避免污染;严格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7、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长沙市大件垃圾投放标准指导大件垃圾产生单位开展大件垃圾投放、宣传和预约。
8、成交供应商需建立车辆实时跟踪监管系统和场地监控系统,实时查看和监管车辆实时位置信息和运行状态。
9、成交供应商应建立大件垃圾收运管理系统,对收运情况进行实时的拍照上传。
10、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指导和监督下安装、运行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损毁。
11、成交供应商应当建立大件垃圾处理的台账(台账需按街道和大件垃圾产生单位类型划分)需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处理大件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来源;处理后所形成产品或产生的残余物的种类、数量和流向;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等,并于每月5号前向采购人报送上月大件垃圾处理台帐。
12、成交供应商需每个社区制作1块大件垃圾标识牌(亚克力材料,60*40cm),并对损坏的标识牌进行及时更换,具体内容要求由采购人提供。
13、成交供应商需制作并更换投放点指引1000份,指引需采用防水车贴材料(60*80cm),具体容要求由采购人提供。
14、成交供应商负责印制雨花区大件垃圾收运处理四联单,交运后由成交供应商、大件垃圾产生单位、采购人委托的部门共同签字确认。
15、成交供应商应设置可供参观、宣传设施,并在规定的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学习。
16、成交供应商应指导单位小区做大件垃圾投放点、围挡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单位小区大件垃圾
17、成交供应商每年11月中旬前应对本年度雨花区大件垃圾的收运和资源化处理的全过程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制定正式全面总结分析报告,交采购人。
18、成交供应商应接受并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二)人员要求
1、了解和熟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安全培训:了解和熟悉大件垃圾拆解、破碎、碾压的安全防护。
3、技术培训:明确自己的职责与义务。
4、本项目要求配置1名项目负责人,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统计人员、3名日常工作人员及每台收运车辆配置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拆解人员原则上每人工拆解1吨大件垃圾需配置1人。
5、所有作业和收运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作业时应着统一服装,服装应根据长沙市相关标准要求统一制定。
(三)投入设施要求
1、成交供应商需承诺成交后提供雨花区范围内、面积不少于10亩的大件垃圾处理场地并提供场地产权人对该场地用途的许可函,承诺提供的场地在成交后需用于本项目大件垃圾的暂存、拆解和资源化处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场地应相对完整,形状相对规范,不得零散分布;场地应交通便利,水电设施便利,距离周围民用设施80m以上,成交后需用于该项目的大件垃圾收运、暂存和处理工作。
3、成交供应商应对场地按照大件垃圾类别和处理流程合理划分功能区,并在场地合理位置设置“雨花区大件垃圾处理场”的标识牌。
4、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完全满足本项目的大件垃圾处理设备(主要包括粉碎机、撕碎机、破碎机、磁选机、装载机、打包机等)不少于1套。
5、成交供应商必须配备2辆及以上的新型密闭式货车(辆核定运载质量应在2.9吨及以上)和1辆及以上的轻型普通货车(车高不高于2米,吨位1.5吨以上),车辆需满足我区大件垃圾的收运需求,停车场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行驶证注册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配置的车辆需为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或者租赁,车辆通行问题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协调解决。
6、成交供应商的分类运输车辆应采用保持外观干净整洁,厢体严格按标准喷绘,标注分类类别、收运公司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车辆编号、委托单位名称等基本要素(具体标准由采购人提供)。完成喷绘车辆经采购人审核后,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备案。
7、成交供应商需在合同签定10日内将所有车辆的详细信息(车主、车牌、车辆编号)报给采购人。
8、成交供应商的配备的所有车辆应服从采购人和采购人授权单位进行合理(用途仅限雨花辖区大件垃圾)调配和使用。
9、成交供应商的GPS(或北斗)定位系统、场地车辆监控系统和收运管理系统必须接入采购方数字化信息平台。
10、成交供应商需为采购方外派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通信以及取证等设备,包括工作电脑、打印机和扫描仪等。
11、成交供应商提供60吨及以上的自有电子汽车衡(地磅),用于对大件垃圾进厂和出厂进行计量。
12、成交供应商场地必须配备相应的辅助设备,确保处理场地无异味、不产生噪音;不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四)安全生产
1、成交供应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收集、暂存、运输和资源化处理过程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人员安全事故。
2、成交供应商应在大件垃圾的暂存点配置足够的符合市标准的分区放置,并张贴对应的标志。
3、成交供应商场地和车辆应合理配备灭火器、沙子等消防物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不少于6台手推式灭火器。
4、场地中机械设备中外露的驱动、传动、送料、辊筒等部件的运动链应有防护罩,或在操作者有可能接触到的地方安装接触预防装置。
5、场地机械设备中切削刀具除必要的外露部分外,其余不得外露。否则要安装防护罩或接触预防装置或防止打飞装置。
6、为了避免火灾、爆炸和其他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成交供应商应在场地应在场地各明显位置都应配有禁烟、防火和限速的标志,每年开展至少2次安全生产(消防、危废泄露等事故)应急实操演练,严格遵守有关设备操作规程。
7、成交供应商应维护处置场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在处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8、成交供应商不得出现非法处置大件垃圾残余物的违法行为。
9、成交供应商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采购人,在4小时内递交正式的书面事故处理报告。
10、成交供应商应保障项目人员的安全,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员工在收运及处理的过程中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不发生意外。
11、成交供应商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12、成交供应商应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13、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的严重安全事故的,由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1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并每月需向采购人提交安全消防检查报告和总结。
(五)监管管理
采购人每季度不定时抽查成交供应商工作情况,如发现以下问题,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当期服务费中核算。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
1、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不能按规定时间开始收运处理大件垃圾,每延迟一个自然日按2000元/天计算,超过3天的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人可解除合同,并记录企业诚信档案。
2、成交供应商参加采购人组织的会议、活动出现迟到的,按500元/次计算,缺席为2000元/次。
3、车辆投入监管:
(1)成交供应商收运车辆外观未按要求进行规范,按500元/次/辆计算。
(2)成交供应商未配备GPS(或北斗)定位系统、场地监控系统和收运管理系统,按5000元计算。
(3)成交供应商车辆不服从采购人和采购人的授权人的合理调配和使用的,按1000元/次计算。
4、经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拒绝或不按规定要求收运处理大件垃圾的,第一次按5000元计算,第二次按10000元计算,第三次视为成交供应商出现严重违约情况,采购人可解除合同,并记录企业诚信档案。
5、经查实成交供应商处理场地暂存的大件垃圾混乱无序的,违约金按2000元/天计算。
6、采购人发现问题的,下发整改通知单,成交供应商未在限期内整改的,每单按5000元计算。
7、因收运不及时或受理不及时等原因被居民投诉的,每接到投诉一次或投诉处理不及时的,第一次按2000元计算,第二次按5000元计算,第三次视为成交供应商出现严重违约情况,采购人可解除合同,并记企业诚信档案。
8、成交供应商对省市、区和采购人交办或媒体爆光的大件垃圾没有在4个小时内完成收运的,按5000元/次计算。
9、成交供应商须建立四联单台账,每月5日前汇总并上报给采购人,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弄虚作假的,第一次按10000元计算,第二次按20000元计算,第三次视为成交供应商出现严重违约情况,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10、成交供应商收运过程中未能将联单及时将相关产生单位确认的,每少一张按1000元计算。
11、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不可资源化利用的量超过进厂大件垃圾重量的40%,第一次按10000元计算,第二次视为成交供应商出现严重违约情况,采购人可解除合同,并记企业诚信档案。
12、成交供应商未在2小时内受理大件垃圾产生单位大件垃圾电话、信息的,每晚1小时按500元计算。
13、成交供应商未在受理后24小时内完成大件垃圾的收运工作的,每晚一个小时按500元计算。
14、成交供应商拒绝接收辖区内大件垃圾产生单位送至处理厂地的大件垃圾,按5000元/次计算。
15、成交供应商对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进行人工拆解,拆解产物未按照木质材料、金属、海绵、塑料、皮革、织物等不同性质分类集中打包,含有毒有害物质未单独分离,交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集中处理的,按5000元/次计算。
16、因成交供应商原因被媒体负面报导的,第一次按50000元计算,第二次视为成交供应商出现严重违约情况,采购人可解除合同,并记企业诚信档案。
17、成交供应商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每发现一项第一次按5000元计算,第二次按10000元计算,第三次采购人可解除合同,并记企业诚信档案。
18、采购人委托的部门对本项目处理计量工作进行现场监管,经发现与监管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按5000元/次计算。
19、成交供应商按服务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方案、总结、报告的,每少一份按5000元计算。
20、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保持着装整齐,佩戴好安全帽,遵守劳动纪律及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如有违反的发现一次扣200元。
21、加强对进出厂房车辆和人员的管理,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厂房,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500元。
22、及时做好进出料台帐登记,逾期一日扣100元。
23、进入场区严禁吸烟,如有违反的发现一次扣500元。
24、规划好进出料堆放的区域,积极采取通风降尘措施,对干燥材料进行有效洒水处理,厂房内禁止有明火,注意安全防火,避免火灾事故;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备和器材完好无损;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扣400元。
25、收运车辆必须严格执行车容车貌标准,加强司机用车、护车、爱车的教育和培训,督促司机认真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例行保养,凡在例行车辆检查中发现车辆不符合车容车貌标准的发现一次扣200元。
26、按规定时间收运处理大件垃圾,在收运过程中,出现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受到投诉的发现一次扣200元。
六、验收标准:
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雨花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在每月5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个月的大件垃圾收运处理情况及统记报表(按实际进入处理场的大件垃圾重量进行计算),采购人汇总审核,经考核后凭成交供应商的合法有效发票采取转账方式进行支付,按实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下个季度第一个月月底付款。
2、成交供应商于每月5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月大件垃圾处理台帐,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处理大件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来源;处理后所形成产品或产生的残余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四联单汇总统计表及地磅计量单。
3、本项目所有费用包干,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车辆,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本项目需要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现场踏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人员现场安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