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湖东花园物业经营用房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3/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2wl016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湖东花园物业经营用房竞价公告

编号:22wl016

经宁海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现对以下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桃源街道学勉北路 95号,湖东花园东大门南侧,系湖东花园小区物业经营管理用房,以空屋移交。

2.承租期限3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3.3万元。

3. 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4.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二、标的看样时间:2022年3月16日上午9:00—下午4:00

联系电话:0574-65578752

三、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

四、竞租人资格要求:

竞租人不得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五、竞价保证金:

1.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2.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标的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本人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账户;

3.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567。

4.报名时间:2022年3月16日上午9:00至3月18日下午16:00。

六、报名方式:

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

七、竞价方式及时间

1. 受让方式: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 网络竞价时间:2022年3月21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 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 竞租者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5.原承租人参加竞价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八、咨询电话: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月3月7日

湖东花园物业经营用房承租权网络竞价须知

本须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宁波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国资委[2001]3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其他问题。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桃源街道学勉北路 95号,湖东花园东大门南侧,系湖东花园小区物业经营管理用房,以空屋移交。

2.承租期限3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3.3万元。

二、报名须知

1、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2022年3月16日上午9:00至3月18日下午16:00。

3、网络竞价时间:2022年3月21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网络竞价网址: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点击“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

5、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本人银行卡转账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567,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账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网络报名。

7、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则提示报名成功。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陆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1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宁海县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5131686。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2022年3月25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账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承租押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承租人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标的相应的承租押金,该承租押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经委托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承租押金将不予返回,并本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七、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2022年3月28日当日16:00前付清成交款(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2%的比例支付)、承租押金3000元。

2、租期三年,标的租金从第二年度租赁期起每年度环比递增5%(付款时间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账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567。

八、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坏房屋结构、设备及拒绝恢复原状或修复,不得利用租赁房从事违法活动。

九、租赁期间,如发现承租人在租赁资产内储藏、使用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物等影响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违禁物品,未做好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或侵占使用未租赁资产、存在涉及安全生产和环保等影响公共安全行为,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并追索被侵占资产的租金。出租方收回承租权,没收保证金,终止租赁合同。

十、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维护房屋及屋内设施,自行承担设施维修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承租人如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设计、装修或者改善增设他物,应在确保房屋及设施使用安全并考虑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的前提下,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将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应完好交回,否则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对房屋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承租人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十一、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人在自上述情形发生7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人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承租人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补偿。

十二、 房屋返还

1.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委托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竞得时,承租人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房屋及相关设施。

2. 承租人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十三、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十四、承租人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签订租房协议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商业经营。

十五、承租期间的承租房修理及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负责,我中心和委托方概不负责。(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十六、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仅供参考)

出租方: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在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市、县有关房屋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为,自 日至

日止。

第三条 第一年自 日至 日止租金价格计人民币 元( )。租金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由乙方付清。

以后两年租金按每年5%递增。第二年自 日至 日止租金价格计人民币 元( ),于 日前付清。

第三年自 日至 日止租金价格计人民币 元( ),于 . 日前付清。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租金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金总额 %的租房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水电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水电费价格按市场商业价格计收,租赁关系解除次月,乙方凭身份证及租房保证金票据办理租房保证金退还手续。保证金不计息。

第五条 租赁期内乙方发生的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其他按规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租赁关系解除后,乙方应提供上述相关费用缴付凭证并确认未有欠缴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在租房保证金中扣除。

第六条 乙方需在租赁房屋内装修装饰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在允许的范围内装修装饰。租赁关系解除后,租赁房屋内不可拆卸移动的装修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

在租赁房屋使用中,因乙方责任致使租赁房屋损毁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装修装饰和使用租赁房屋必须严格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如有违反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查处。

第七条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转让、转借、抵押租赁房屋。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危险品,如有违反,应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必须乙方腾迁租赁房屋的,租赁关系即行终止,租金按实结算,其他费用甲方一概不予补(赔)偿。

第九条 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并自行保护好物品,不得阻挠施工。因甲方责任损毁乙方物品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关系,收回租赁房屋,租房保证金不予退还。

1、将租赁房屋擅自转租、转借、转让、抵押、未按时支付房租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坏房屋结构、设备又拒绝恢复原状或修复、赔偿的;

3、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租赁期内乙方因特殊原因需退还租赁房屋的,应提前二个月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并支付剩余租期的30%租金后,租赁关系解除。

第十二条 甲方按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时,乙方未在约定期内搬迁腾空的,乙方应按原租金(按日折算)的200%支付给甲方损失,同时租房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乙方返还租赁房屋应当符合房屋正常使用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

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租赁权如经公开拍卖取得,本合同与租赁权拍卖公告及特别注意事项内容不符时,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

甲方: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项目负责人: 经办人:

公司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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