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诉人: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燕山路362号
3、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4、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阳明北路80号滨江大厦C楼3楼9-10号
投诉人因对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关于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交互式书写屏项目(采购项目编号:YCDL2018-07-0033)采购信息公开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8年8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对投诉材料进行补正后,本机关于2018年8月22日收到补正投诉材料,即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 一、招标项目信息公开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本次招标信息没有公开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潜在供应商无法下载或获取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这样的做法是违背政府采购三公原则,同时违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这样的做法无非是满足代理机构多收点标书销售的金额罢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二、质疑回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本次招标代理公司质疑回复没有依据政府有关法律的要求进行回复。回复内容不符合政府法律要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提出投诉请求: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认为该项目的政府采购为违法行为,应重新组织该项目的政府采购。
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一、针对投诉人所指内容为招标信息公开不符合采购法并举例潜在供应商无法下载到相关招标文件。首先我司受委托人委托于2018年7月13日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即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网站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该项目的意见征求,相关连接如下:http://sxyc.zjzwfw.gov.cn/art/2018/7/13/art_1453663_19425715.html且在左下方附上了此次采购内容条款的书面文档供下载(附截图)。之后由于在公示期间并未收到任何质疑及投诉,在公示期满后于2018年7月20日在同一网站发布了针对该项目的正式招标公告链接如下:http://sxyc.zjzwfw.gov.cn/art/2018/7/20/art_1450469_19542926.html并且同样在该公告的左下角标注了(附件下载)并附上了正式的招标文件(附截图)。 两次公示内容明确,完整,合规合法。未发现投诉人所述的潜在供应商无法下载招标文件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规定,本次招标结束后,我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中标公告,链接如下:http://www.zjzfcg.gov.cn/innerUsed_noticeDetails/index.html?noticeId=2642564,并且在中标公告的下方附上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报价明细,附截图。 二、针对投诉人所提出的质疑回复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条,并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第15条所要求的进行书面回复。该回复函中我司与采购人所述内容非常明确的指出了投诉人首次质疑中所指的招标信息公开不符合相关法规一事进行说明,并告知所有相关信息在招标公告上都有说明,只需打开相关网站进行点击下载便可。该回复函本着高效、从实际内容和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对投诉人所提质疑作出明确回复。 (2)投诉人要求回复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第15条所要求的进行回复,我司的回复采用的是原来财政规定的格式。 三、针对投诉人在投诉函中最末要求的依据相关法律针对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综上所述,本次项目招标流程清晰,招标过程、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规定, 我司认真的重新审视了所有的招标文件及公告,认为并不存在采购无效之情形。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我司发布正式公告后通过网上报名的形式进行了报名,我司十分不理解的是该司既然能找到连接直至报名成功,却在第一次质疑中表示无法登陆网站无法下载到招标文件,另外,在网上报名链接下一行清楚写着购买标书的方式,如果该司真的迫切希望参与此次招投标,为何不通过购买标书的形式来获取所谓下载不到的招标文件?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述的我司未提供下载的招标文件的连接也在同一网址同一界面内,位置位于网页左下角并标有(附件下载)字样(由于电脑页面显示问题故未能同时截取至上方图片中,具体可直接进入http://sxyc.zjzwfw.gov.cn/art/2018/7/20/art_1450469_19542926.html进行查看和下载)请问该司如何做到只看到网上报名的连接而同时忽视两种就在边上的合法获取的公开的所谓潜在供应商获取不到的招标信息的?此外,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潜在供应商虽在网上进行该项目报名,却从未到我司进行过现场报名,购买过招标文件,却在第一次质疑中提到该司获取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交互式书写屏项目招标公告后,经仔细研究认为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存在严重倾向性违法性、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导致本次采购存在不公平竞争。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YCDL2018-07-0033),于2018年7月1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及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网站上发布意见征求,在公示期间并未收到任何质疑及投诉,在公示期满后于2018年7月20日在上述网站发布了针对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其中浙江政府采购网上附件信息下载链接无法直接打开。投诉人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采购信息公开不满于2018年7月29日向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做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二、关于投诉事项一,招标项目信息公开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本次招标信息已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及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网站发布采购要素公示、采购公告及中标公告,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其中浙江政府采购网上附件信息下载链接无法直接打开,采购信息公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潜在供应商投标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及最终下载获取招标文件,不属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一)、(二)情形之一,招标过程、程序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三、关于投诉事项二,质疑回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
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与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没有关联,不予支持。代理机构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代理质量。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交互式书写屏项目(采购项目编号:YCDL2018-07-0033)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18-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