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易县空气质量源解析及改善措施中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4/10/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td2024y396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本级
招标联系人张旭0312-5630892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威0312-5900389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
||||||||||||||||||||||||
易县空气质量源解析及改善措施中标公告 | ||||||||||||||||||||||||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
发布时间: 2024-10-10 | ||||||||||||||||||||||||
采购项目编号:
TD2024Y396
采购人名称: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本级 采购人联系方式: 0312-5630892 采购人地址 : 保定市易县易兴西路243号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 河北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保定市莲池区百楼乡联东U谷新兴科技谷2号楼855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312-5900389 项目实施地点 : null null null 采购内容: #detail#C#_@_@A#_@_@91310114773702944Y#_@_@上海怡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_@_@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高路2216弄35号5幢1层110、111、112室#_@_@易县空气质量源解析及改善措施#_@_@null#_@_@#_@_@#_@_@null#_@_@2719895#_@_@null#_@_@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规范合格标准#_@_@null#_@_@null#_@_@null#_@_@null#_@_@null#_@_@null#_@_@null#_@_@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_@_@空气质量源解析及改善措施#_@_@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规范合格标准#_@_@null#_@_@null#_@_@0#_@_@90.15#_@_@#filename#中小企业声明函#_#pdf#_#33e855da-d436-40c5-ae16-22c668203410@_@易县空气质量源解析及改善措施招标文件#_#pdf#_#626c8843-93bc-41db-beb7-7940a9c95a8b@_@承诺书#_#pdf#_#e8294ec1-2259-41d9-ab5f-bc4f21c7fdc7@_@评标报告#_#pdf#_#f8e744be-36bf-498b-a572-4bb7b89ff1b7@_@ 采购公告期: 0001年01月01日
开标地点: null 评标地点: null 本公告发布媒体: null 传真电话: null 受理质疑电话: null 备注: 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丁志农、席志敏、甄青青、刘春苗、王代弟(采购人代表) 代理费用收费标准: 以投标报价为计费基数,按照差额定率累进计费。100 万元以下按照 1.5%收取,100万元-500万元按照 0.8%收取招标代理费,500万元-1000万元,按照 0.45%收取招标代理费。 代理费用收费金额: 28760 |
||||||||||||||||||||||||
易县空气质量源解析及改善措施中标公告 | ||||||||||||||||||||||||||||||||||||||||||
发布时间: 2024-10-10 | ||||||||||||||||||||||||||||||||||||||||||
一、项目编号: TD2024Y396 二、项目名称: 易县空气质量源解析及改善措施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丁志农、席志敏、甄青青、刘春苗、王代弟(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 28760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以投标报价为计费基数,按照差额定率累进计费。100 万元以下按照 1.5%收取,100万元-500万元按照 0.8%收取招标代理费,500万元-1000万元,按照 0.45%收取招标代理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本级 地址 : 保定市易县易兴西路243号 联系方式: 张旭 0312-563089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 河北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 保定市莲池区百楼乡联东U谷新兴科技谷2号楼855号 联系方式 : 张威、刘毅 0312-59003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威、刘毅 电话: 0312-5900389 十、附件 |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