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2)桂凤法委鉴字第00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2/02/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2022)桂凤法委鉴字第001号
项目内容 | 项目名称 | [62295](2022)桂凤法委鉴字第001号 关联项目:无 | ||
委托机构 | 河池凤山县人民法院 | 委托编号 | (2022)桂1223民初50号 | |
项目类型 | 涉案财物——土地建筑类 | 专业资质 | 1、法医事故鉴定 [无级别] | |
服务时限 |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项目规模 | ||
附件下载 | -- | 咨询电话 | 0778-6814581 | |
服务内容 |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
第三人 | ||||
委托信息 | 委托方式 | 网上操办 —入册机构 —标费随机选取 | 报名截止时间 | -- |
服务收费对象 | 收取委托方佣金 | 服务收费金额 | 按委托方规定收取服务收费参考依据 | |
中介主办数量 | 1 | 摇号模式 | 中标机构可以参加重摇 | |
选取机构 | 河池凤山县人民法院 | 选取地点 | 凤山县朝阳大道72号 | |
选取时间 | 2022-02-16 16:57 | 选取人和电话 | 韦玉菡(0778-6814581) | |
结果公示 | 中标机构 | ??? 查看网上随机定标 | ||
履约情况 | -- | |||
监督电话 | ||||
项目介绍 | (2022)桂凤法委鉴字第001号委托鉴定信息公告 2022年2月17日,本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监察室、业务庭相关人员和(2022)桂1223民初50号案原告李荣与被告黄永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中心支公司到凤山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选择鉴定机构。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