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保财采决〔2023〕1号)
金额
3097.31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8/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nyh2023-24-0205
预算金额1117.56万元
招标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海南源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1989.72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1107.5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海南利华友通信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德馨花园南区5#住宅楼5层5-1-501
法定代表人:吴小凡 职务:总经理
被投诉人1: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地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云球 职务:局长
被投诉人2:海南源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2-1号中洋公馆1号楼B座1605房
法定代表人:王玲 职务: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天晖 职务:董事长
相关供应商2: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青园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乔辉 职务:董事长
投诉人就保亭县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A包、B包(项目编号:HNYH2023-24-0205,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年7月3日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质疑答复。2023年8月2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材料并依法受理,受理后本机关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书副本发送给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30日,投诉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项目评分办法中的评审因素“投标人综合实力具有排他性,我公司不认可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的答复。
事实依据:我公司提出质疑指出,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在标包A+B包的详细评审标准中,技术商务第9条评审因素,投标人具有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一级证书(SDCA)资质证书得1分”此条评分项所要求的资质证书并非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也不属于国家批准成立并授权的权威机构颁发,而仅是一个特定的行业协会颁发,存在明显的排他性。代理机构的答复内容并未正面回答我公司提出的质疑问题,只是在避重就轻的陈述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的相关定义而已。采购人所要求的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二级证书评定的第一个条件是: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从事软件服务业务2年以上。属于变相要求供应商经营年限起码要2年以上,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4号》判决书中认定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证书作为评分项具有排他性。文中阐述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需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所要求的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二级证书评定的第一个条件是: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从事软件服务业务2年以上。属于变相要求供应商经营年限起码要2年以上,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需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所要求的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二级证书评定的第一个条件是: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从事软件服务业务2年以上。属于变相要求供应商经营年限起码要2年以上,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投诉请求:撤回本次招标,重新修订合理的评分条件。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1.质疑回复函;2.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工作管理办法;3.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4号。
二、被投诉人1说明内容
前期质疑函已作回复。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根据《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标准》系列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软件服务商的交付能力进行评估,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要素包含“基本能力、技术能力、人员能力、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信用能力、履约能力”等六个维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是唯一代表中国软件产业界并具有全国性一级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协会下设若干分支机构,包括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会员以单位为主,截至2022年12月29日,协会官网显示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分支机构会员共3000余家。投标人具有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一级证书(SDCA),是企业软件交付综合实力的具体体现,反映出投标人具备了良好的信用、技术能力、创新能力和研发成果,具备了完善的安全交付保证机制、知识复用机制、客户反馈机制、应急处理机制等,同时具有一定的承接中大型项目的经验,能够有效保证交付软件的编译性、规范性、可维护性、可靠性、安全性等。
海南省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是海南自贸港建设最重要的基础工程,是省委省政府“1号工程”。省委省政府指出,市县社管平台是社管平台向基层一线延伸、充分发挥实战作用的重要载体,也是防控自贸港建设重大风险,完善社管平台功能、提升实战能力,加强和创新市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省各市县要充分认识社管平台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高质量高标准抓好社管平台建设工作。本项目也是海南省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内容,作为保亭县及本单位的重要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对承建企业的各项能力评估是非常必要和正确的,需要对潜在投标人综合实力和企业能力做综合评估,出于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考虑,设置了“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一级证书”作为加分的评审项,只是作为体现履约能力的评审项,非强制要求项,且均占分值较小。供应商履约的能力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既符合采购需求的要求。
本项目涉及公安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包括多品类软件与系统集成等内容。采购人为了确保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涉及软件及系统平台类部分的系统集成与对接等内容的顺利进行,必须对潜在投标人具备相应的基本能力、技术能力、人员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履约能力等交付能力作为体现履行合同能力的组成因素,从而保障按本项目需求完成全部内容的实施。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据采购需求特点,及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履行项目合同的能力等方面去设置该项目的资格条件及因素。包括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且供应商履约的能力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本项目该条评审因素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已经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其次,本项目招标文件 A、B 包“评分细则表”第9评分项评审因素设置分值为1分,及根据专家评审出来的结果得知,该投诉事项1分的分值并不足以影响采购结果。1、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2、参照案例“三沙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三沙财资〔2023〕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表明投诉事项1成立,但相关证书所涉及分值共计1分,不足以影响采购结果,处理结果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1、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被投诉人1提交的证据:1.招标文件评审结果记录表;2.A包评审结果汇总表;3.B包评审结果汇总表;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三沙财资【2023】1号)。
三、被投诉人2说明内容与被投诉人1一致。
四、相关供应商1说明内容
我公司在此说明,我公司对于本项目从报名,制作标书、投标到经过评审成为中标方等参与本项目的全部工作都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没有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五、相关供应商2未在规定期限内作答复说明。
六、本机关查明
1.本项目采购单位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代理机构海南源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本项目于2023年6月25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A包预算¥11175607.22元、B包预算¥20419040.55元,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本项目于2023年6月28日、2023年7月13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更正。本项目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中标公告,A包中标供应商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1107.591351万元,B包中标供应商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1989.726815万元,A包、B包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载明A包、B包的技术和商务评审标准第9项评审因素为“投标人综合实力”,评审标准为“投标人具有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一级证书(SDCA)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该项分值为1分。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载明A包的软件采购需求包含国产服务器操作系统、国产桌面操作系统。售后服务要求中标人提供3年的免费维保期,在维保期内,中标人负责为软件提供免费升级服务及系统免费维护服务。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载明B包的软件采购需求包含人脸智能分析软件、车辆智能分析软件、视频结构化分析软件、缓存加速服务软件、大数据计算软件、资源管理调度软件、大数据存储软件、运维管理软件和存储虚拟化服务软件。售后服务要求中标人提供3年的免费维保期,在维保期内,中标人负责为软件提供免费升级服务及系统免费维护服务。
4.本项目A包评审结果汇总表载明: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总得分96.29分;2.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总得分61.43分;3.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得分58.99分;4.深圳市泽视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得分48.18分。本项目B包评审结果汇总表载明:1.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总得分98.87分;2.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总得分93.73分;3.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总得分84.61分;4.深圳市泽视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得分46.85分。
5.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发布的《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规定,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是指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立足于行业自律、自愿申请为前提而组织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活动,是根据《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标准》系列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软件服务商的交付能力进行评估的活动。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能力评估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从事软件服务业务 2 年以上;……”
6.《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标准》(标准编号:T/SIA 009-2020)第六条第二项规定:“2)软件交付能力的评估结果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据对基本能力、技术能力、人员能力、管理能力、财务和信用能力和履约能力等6个要素的基本项和评分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分数确定相应的级别。”5.1基本能力规定:“5.1.1 企业基础 软件服务商的企业基础条件包括以下内容: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时间大于2年,产权关系明确;b)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具备一定的实力;c)软件服务商应通过了软件企业评估。5.1.2 人员规模 软件服务商的人员数量应具备一定的规模5.1.3 营业收入规模 软件服务商的总收入具备一定的规模。”5.5 财务状况规定:“5.5.1财务状况 软件服务商的软件收入状况、软件及信息服务收入占比情况,净利润、净利润率,及各项的增长情况应处于正常状况。5.5.2 研发投入 软件服务商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率应大于6%。”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中标公告、评审结果汇总表、《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标准》等材料佐证。
七、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根据《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标准》等协会文件、团体标准而组织开展的对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但是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要求参评企业须从事软件服务业务2年以上,并将参评企业的注册资本、人员规模、营业收入规模、净利润、净利润率等作为评估指标。而本项目招标文件将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证书作为评审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间接的将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的相关限制及评估指标作为本项目的评审标准,存在对从事软件服务业务少于两年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鉴于本项目A包评审总分数排名第一为96.29分、第二为61.43分,两者相差34.86分,本项目B包评审总分数排名第一为98.87分、第二为93.73分,两者相差5.14分,而本项目A包、B包的技术和商务评审标准中关于“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一级证书(SDCA)”的分值设置为1分,因此,上述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3日
附件下载: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投诉人:海南利华友通信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德馨花园南区5#住宅楼5层5-1-501
法定代表人:吴小凡 职务:总经理
被投诉人1: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地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云球 职务:局长
被投诉人2:海南源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2-1号中洋公馆1号楼B座1605房
法定代表人:王玲 职务: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天晖 职务:董事长
相关供应商2: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青园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乔辉 职务:董事长
投诉人就保亭县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A包、B包(项目编号:HNYH2023-24-0205,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年7月3日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质疑答复。2023年8月2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材料并依法受理,受理后本机关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书副本发送给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30日,投诉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项目评分办法中的评审因素“投标人综合实力具有排他性,我公司不认可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的答复。
事实依据:我公司提出质疑指出,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在标包A+B包的详细评审标准中,技术商务第9条评审因素,投标人具有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一级证书(SDCA)资质证书得1分”此条评分项所要求的资质证书并非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也不属于国家批准成立并授权的权威机构颁发,而仅是一个特定的行业协会颁发,存在明显的排他性。代理机构的答复内容并未正面回答我公司提出的质疑问题,只是在避重就轻的陈述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的相关定义而已。采购人所要求的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二级证书评定的第一个条件是: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从事软件服务业务2年以上。属于变相要求供应商经营年限起码要2年以上,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4号》判决书中认定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证书作为评分项具有排他性。文中阐述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需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所要求的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二级证书评定的第一个条件是: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从事软件服务业务2年以上。属于变相要求供应商经营年限起码要2年以上,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需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所要求的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二级证书评定的第一个条件是: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从事软件服务业务2年以上。属于变相要求供应商经营年限起码要2年以上,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投诉请求:撤回本次招标,重新修订合理的评分条件。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1.质疑回复函;2.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工作管理办法;3.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4号。
二、被投诉人1说明内容
前期质疑函已作回复。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根据《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标准》系列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软件服务商的交付能力进行评估,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要素包含“基本能力、技术能力、人员能力、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信用能力、履约能力”等六个维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是唯一代表中国软件产业界并具有全国性一级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协会下设若干分支机构,包括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会员以单位为主,截至2022年12月29日,协会官网显示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分支机构会员共3000余家。投标人具有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一级证书(SDCA),是企业软件交付综合实力的具体体现,反映出投标人具备了良好的信用、技术能力、创新能力和研发成果,具备了完善的安全交付保证机制、知识复用机制、客户反馈机制、应急处理机制等,同时具有一定的承接中大型项目的经验,能够有效保证交付软件的编译性、规范性、可维护性、可靠性、安全性等。
海南省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是海南自贸港建设最重要的基础工程,是省委省政府“1号工程”。省委省政府指出,市县社管平台是社管平台向基层一线延伸、充分发挥实战作用的重要载体,也是防控自贸港建设重大风险,完善社管平台功能、提升实战能力,加强和创新市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省各市县要充分认识社管平台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高质量高标准抓好社管平台建设工作。本项目也是海南省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内容,作为保亭县及本单位的重要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对承建企业的各项能力评估是非常必要和正确的,需要对潜在投标人综合实力和企业能力做综合评估,出于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考虑,设置了“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一级证书”作为加分的评审项,只是作为体现履约能力的评审项,非强制要求项,且均占分值较小。供应商履约的能力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既符合采购需求的要求。
本项目涉及公安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包括多品类软件与系统集成等内容。采购人为了确保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涉及软件及系统平台类部分的系统集成与对接等内容的顺利进行,必须对潜在投标人具备相应的基本能力、技术能力、人员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履约能力等交付能力作为体现履行合同能力的组成因素,从而保障按本项目需求完成全部内容的实施。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据采购需求特点,及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履行项目合同的能力等方面去设置该项目的资格条件及因素。包括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且供应商履约的能力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本项目该条评审因素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已经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其次,本项目招标文件 A、B 包“评分细则表”第9评分项评审因素设置分值为1分,及根据专家评审出来的结果得知,该投诉事项1分的分值并不足以影响采购结果。1、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2、参照案例“三沙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三沙财资〔2023〕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表明投诉事项1成立,但相关证书所涉及分值共计1分,不足以影响采购结果,处理结果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1、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被投诉人1提交的证据:1.招标文件评审结果记录表;2.A包评审结果汇总表;3.B包评审结果汇总表;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三沙财资【2023】1号)。
三、被投诉人2说明内容与被投诉人1一致。
四、相关供应商1说明内容
我公司在此说明,我公司对于本项目从报名,制作标书、投标到经过评审成为中标方等参与本项目的全部工作都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没有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五、相关供应商2未在规定期限内作答复说明。
六、本机关查明
1.本项目采购单位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代理机构海南源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本项目于2023年6月25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A包预算¥11175607.22元、B包预算¥20419040.55元,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本项目于2023年6月28日、2023年7月13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更正。本项目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中标公告,A包中标供应商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1107.591351万元,B包中标供应商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1989.726815万元,A包、B包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载明A包、B包的技术和商务评审标准第9项评审因素为“投标人综合实力”,评审标准为“投标人具有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一级证书(SDCA)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该项分值为1分。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载明A包的软件采购需求包含国产服务器操作系统、国产桌面操作系统。售后服务要求中标人提供3年的免费维保期,在维保期内,中标人负责为软件提供免费升级服务及系统免费维护服务。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载明B包的软件采购需求包含人脸智能分析软件、车辆智能分析软件、视频结构化分析软件、缓存加速服务软件、大数据计算软件、资源管理调度软件、大数据存储软件、运维管理软件和存储虚拟化服务软件。售后服务要求中标人提供3年的免费维保期,在维保期内,中标人负责为软件提供免费升级服务及系统免费维护服务。
4.本项目A包评审结果汇总表载明: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总得分96.29分;2.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总得分61.43分;3.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得分58.99分;4.深圳市泽视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得分48.18分。本项目B包评审结果汇总表载明:1.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总得分98.87分;2.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总得分93.73分;3.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总得分84.61分;4.深圳市泽视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得分46.85分。
5.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发布的《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规定,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是指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立足于行业自律、自愿申请为前提而组织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活动,是根据《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标准》系列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软件服务商的交付能力进行评估的活动。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能力评估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从事软件服务业务 2 年以上;……”
6.《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标准》(标准编号:T/SIA 009-2020)第六条第二项规定:“2)软件交付能力的评估结果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据对基本能力、技术能力、人员能力、管理能力、财务和信用能力和履约能力等6个要素的基本项和评分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分数确定相应的级别。”5.1基本能力规定:“5.1.1 企业基础 软件服务商的企业基础条件包括以下内容: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时间大于2年,产权关系明确;b)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具备一定的实力;c)软件服务商应通过了软件企业评估。5.1.2 人员规模 软件服务商的人员数量应具备一定的规模5.1.3 营业收入规模 软件服务商的总收入具备一定的规模。”5.5 财务状况规定:“5.5.1财务状况 软件服务商的软件收入状况、软件及信息服务收入占比情况,净利润、净利润率,及各项的增长情况应处于正常状况。5.5.2 研发投入 软件服务商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率应大于6%。”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中标公告、评审结果汇总表、《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标准》等材料佐证。
七、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根据《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标准》等协会文件、团体标准而组织开展的对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但是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要求参评企业须从事软件服务业务2年以上,并将参评企业的注册资本、人员规模、营业收入规模、净利润、净利润率等作为评估指标。而本项目招标文件将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证书作为评审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间接的将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的相关限制及评估指标作为本项目的评审标准,存在对从事软件服务业务少于两年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鉴于本项目A包评审总分数排名第一为96.29分、第二为61.43分,两者相差34.86分,本项目B包评审总分数排名第一为98.87分、第二为93.73分,两者相差5.14分,而本项目A包、B包的技术和商务评审标准中关于“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一级证书(SDCA)”的分值设置为1分,因此,上述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3日
附件下载: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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