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GZZQ-4标重要自购物资采购(钢材、水泥、粉煤灰、减水剂、锚具、钢绞线)变更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3/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0776-2410zb030876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国义粤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4/04/18
公告正文
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GZZQ 4 标重要自购物资采购
(钢材、水泥、粉煤灰、减水剂、锚具、钢绞线)
补充公告
各投标人:
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 GZZQ-4 标重要自购物资采购(钢材、水泥、粉煤灰、减水剂、
锚具、钢绞线)(招标编号:0776-2410ZB030876,交易中心项目编号:JG2024-1302)已于
2024年3月25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广东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具体见原公告),现发布补充公告如下:
一、原招标公告第1条“招标条件”修改为:
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以下简称广泔铁路)已±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广东
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发改函(2019)
136号)《关于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20〕192号)及《关
于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珠三角枢纽机场段及同步实施等相关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
鉴函(2022〕49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东广湛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EPC工程总
承包单位为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广东省资本金和银行贷款,项目出资
比例为资本金和银行贷款各占 50%。本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广湛铁路站前
四标项目经理部,招标代理机构为广州国义粤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 GZZQ-4 标重要自购物资采购(钢材、水泥、粉煤灰减水剂、
锚具、钢绞线)进行公开招标。
二、修改第一章招标公告附表一投标人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二
三、原招标公告第4条“招标文件的获取”第4.1款修改
η/> 4.1(B)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3月25日16时 024 年 3 |
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投橇登记,登记成功并经确
后,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系统(网址:www.gzggzy.cn) 载电子招标文件。
四、原招标公告第5条“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为: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4月18日9时00分,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统
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核对并确认投标信息无误后,需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站投标人服务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带有签名及电子签章的加密投标文
件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如果电子投标文件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未能上传完
毕,该电子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5.2纸质投标保函、保险原件资料采用现场递交方式,原件递交时间为 2024 年4月18
日8时30分至9时00分,递交的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
333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11 开标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纸质投标保函、保险原
件等资料,招标人不予受理。
5.3开标时间:2024年4月18日9时00分。
本补充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对同一事项的表述与之前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不符,
则以本补充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湛铁路站前四标项目经理部
2024年
囗
附件 1:
物资名称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钢材 | 1.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钢材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的制造商须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 2020、2021、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投标人 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投标人业绩: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1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至少两份具有铁路(含城市地铁和城际轨道)或公路或机场 公共交通工程项目钢材的供货业绩,提供相应的供货合同复印件(业绩时间以供货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4.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公告 3.2 款所列情形之一。 5.其他要求: (1)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的制造商须具备钢材年产量不低于 100 万吨的生产能力。 (2)质量保证能力要求:①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1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至少一份投标物资 |
物资名称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水泥 | 1.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水泥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的制造商须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 2020、2021、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投标人 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投标人业绩: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1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至少两份具有铁路(含城市地铁和城际轨道)或公路或机场 公共交通工程项目水泥的供货业绩,提供相应的供货合同复印件(业绩时间以供货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4.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公告 3.2 款所列情形之一。 5.其他要求: (1)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的制造商须具有 5 年或以上的水泥生产经验,具备旋窑年产量不低于 100 万吨且单窑年产量不低于 60 万 吨的生产能力,须具备低碱水泥(含碱量≤0.60%)生产能力。不接受同时拥有旋窑、立窑生产线制造商的产品,不接受粉磨站投标。 (2)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1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至少一份投标物资通过 CMA 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其中碱含量≤0.6%。检验报告必须具有 CMA 标志,其他无 CMA 标志的检验报告视为无效。 (3)同一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内只能以一个品牌产品进行投标报价。代理经销商投标时,须提供投标物资的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授权 函)或与制造商的经销协议(经销证明),同时需提供投标物资制造商的营业执照。投标物资的制造商不得与其代理经销商共同参与同 一包件的投标。授权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投标物资的制造商不得直接参与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物资名称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粉煤灰 |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粉煤灰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制造商包括电厂(含其附属企 业)或电厂授权的粉煤灰清运人。 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 2020、2021、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投标人 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投标人业绩: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1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至少两份具有铁路(含城市地铁和城际轨道)或公路或机场 公共交通工程项目粉煤灰的供货业绩,提供相应的供货合同复印件(业绩时间以供货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4.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公告 3.2 款所列情形之一。 5.其他要求: (1)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的制造商须具备粉煤灰年生产能力达到 5 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所投物资必须是制造商原厂生产的粉 煤灰,不接受磨细粉煤灰。 (2)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1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至少一份投标物资通过 CMA 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具有 CMA 标志,其他无 CMA 标志的检验报告视为无效。 (3)同一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内只能以一个品牌产品进行投标报价。代理经销商投标时,须提供投标物资的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授权 函)或与制造商的经销协议(经销证明),同时需提供投标物资制造商的营业执照。投标物资的制造商不得与其代理经销商共同参与同 一包件的投标。授权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投标物资的制造商不得直接参与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物资名称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减水剂 |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减水剂制造商。不接受代理经销商投标。 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 2020、2021、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投标人 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投标人业绩: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1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至少两份具有铁路(含城市地铁和城际轨道)或公路或机场 公共交通工程项目减水剂的供货业绩,提供相应的中标通知书和供货合同复印件(业绩时间以供货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4.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公告 3.2 款所列情形之一。 5.其他要求: (1)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的制造商须具备聚羧酸类减水剂成品年生产能力达到 5 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 (2)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1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至少一份投标物资通过 CMA 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具有 CMA 标志,其他无 CMA 标志的检验报告视为无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物资名称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锚具 |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锚具制造商。不接受代理经销商投标。 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 2020、2021、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投标人 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投标人业绩: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1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至少两份具有铁路(含城市地铁和城际轨道)或公路或机场 公共交通工程项目锚具的供货业绩,提供相应的中标通知书和供货合同复印件(业绩时间以供货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4.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公告 3.2 款所列情形之一。 5.其他要求: (1)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的制造商须具备锚具年产量在 500 万孔以上的生产能力。 (2)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1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至少一份投标物资(M15-8 至 M15-13 以及 M15-19 当中的任意 2 种规格型号)通过 CMA 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具有 CMA 标志,其他无 CMA 标志 的检验报告视为无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物资名称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钢绞线 |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钢绞线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 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 2020、2021、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投标人 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投标人业绩: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1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至少两份具有铁路(含城市地铁和城际轨道)或公路或机场 公共交通工程项目钢绞线的供货业绩,提供相应的供货合同复印件(业绩时间以供货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4.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公告 3.2 款所列情形之一。 5.其他要求: (1)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的制造商须具备预应力钢绞线年生产能力达到 5 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 (2)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1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至少一份投标物资通过 CMA 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具有 CMA 标志,其他无 CMA 标志的检验报告视为无效。 (3)同一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内只能以一个品牌产品进行投标报价。代理经销商投标时,须提供投标物资的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授权 函)或与制造商的经销协议(经销证明),同时需提供投标物资制造商的营业执照。投标物资的制造商不得与其代理经销商共同参与同 一包件的投标。授权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投标物资的制造商不得直接参与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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