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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布吉中学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LGCG2016138629)
金额
-
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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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1/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gcg201613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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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深龙采质函〔2016〕92号

质 疑 答 复 函

深圳市格瑞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对布吉中学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编号:LGCG2016138629)的质疑函于2016年12月30日收悉。我中心经书面审查,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品牌型号”问题

贵公司质疑湖南明和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明和科技公司”)所投产品主控电脑型号为T 6900C ,是联想的一个系列产品型号,非具体完整的品牌型号,根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附件货物报价清单的要求填报所投产品具体完整的品牌型号产地的”,应做废标处理。

明和科技公司回复称,其所投的T 6900C 产品型号为联想公司电脑扬天系列下的一个产品型号,该产品型号为联想公司面对市场销售联想扬天商用特配机型使用型号,并提供了制造商出具的《联想扬天 T6900C产品型号的说明》,明确T 6900C 为联想扬天系列下的一个产品型号,该产品型号是联想扬天商用特配机型使用型号。

依据现有材料,不能判定明和科技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该项招标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投标人资质证书”问题

贵公司质疑贵公司与深圳市九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中附有深圳市九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ISO9001、ISO14001资质证书,但评委未给予计分。

经核查,贵公司投标文件中确实附有深圳市九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证书,此项应得分100%,即2分,而不是0分。本项质疑成立。

三、关于“同类项目业绩”评审得分

贵公司质疑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深圳市兴美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兴美乐公司”)近三年业绩全都不满足评分要求,签订合同时间均在2013年以前,所以此项得分应为0分,而不是100%。

经核查,兴美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6项 “同类项目业绩”合同签订时间均在2013年以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此项得分应由原来的100分纠正为0分。该项权重为4%,兴美乐公司该项多得了4分,应予以扣除。本项质疑成立。

兴美乐公司的总分应扣除4分,应由原来的88.776分纠正为84.776分。经纠正后,兴美乐公司由原来的综合排名第一变为综合排名第五,评审结果发生了变化。因此,明和科技公司中标无效,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如对上述答复有异议,贵公司可于收到本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龙岗区财政局投诉。

此复。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7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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