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生活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发布国发〔2016〕31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政发〔2016〕47号《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纲领性文件,并相继颁发系列化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尤其是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填补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空白,是全民行动防治土壤污染与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的各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全面建成。
本次调查地块为金塘大丰集中安置片区JT-04-01-06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地块东至横三路(规划路),隔路为乐居花园安置房施工项目指挥部;南至纵三路,隔路为乐居花园安置房(正在施工中);西至横二路,隔路为锦浦新苑;北至金丰路,隔路农用地,总面积14781平方米。根据现场踏勘,现状多为荒地,局部有少量耕地及乡间小路,部分区域有外来土壤(据人员访谈,外来土壤来自周边临近地块安置房施工期间的施工土壤),现状处于闲置状态,地表裸露。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原为金塘镇大浦村,现为舟山市金塘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金塘大丰集中安置片区等两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舟政函〔2021〕12 号),金塘大丰集中安置片区JT-04-01-06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本地块后续规划属于敏感用地。
为此,舟山市金塘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业主单位)委托浙江求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我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委托后,我公司于2024年3月5~6日进行资料收集、现场勘察及人员访谈,并根据所得信息制定采样检测方案;委托浙江求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采样和检测单位)2024年03月18~21日进行,全程做好现场钻孔、洗井、采样等照片记录,并于2024年03月18日至04月02日完成检测分析。在此基础上,我公司编制完成了《金塘大丰集中安置片区JT-04-01-06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审稿)。2024年4月26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会同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塘分局在定海区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并审查通过,现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金塘大丰集中安置片区JT-04-01-06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修改稿)。
本地块内共布设6个土壤监测点,3个地下水监测点,在地下水上游地块北侧未扰动过的区域(历史为农田,现状为荒地,一直未被开发利用)设置1处土壤及地下水采样对照点。同时,采集不少于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数量10%的平行样作为现场质量控制样品。
本地块内受外来堆土影响,钻孔揭露的高程差为1.92米,表明地块上不同位置的高程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种差异相对较小,说明地块的高程变化相对较为稳定,平均高程为17.38米,没有出现明显的集中趋势,可以作为地块的基准高程。根据地下水水位测量结果,水位差为0.07米,推测出在调查期间,本地块局部浅层地下水整体流向自东向西流动,与地勘地下水流向判断一致。
根据检测结果,本地块土壤样品中各检测项目检出浓度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锌检测浓度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锰检测浓度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本地块地下水样品中除了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氨氮、氯化物、钠、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和锰以外,其余各检测项目检出浓度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值或其他相关标准。本地块地处定海区金塘镇,本区域地下水不开发;根据地块地下水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结果,地下水关注污染物锰不存在超风险点位,地下水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接受。建议地块在后续开发过程中加强对地下水环境的保护,且不得采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或予以其他形式的开发利用。
金塘大丰集中安置片区JT-04-01-06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较小。该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标准。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后续无需针对土壤及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后期可作为二类居住用地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