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5109012022000200
预算金额48万元
招标公司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招标联系人庞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招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老师0825-2222775
中标公司四川三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47.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09012022000200
二、项目名称:川渝无纸化系统改造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四川三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 | 476,000.0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
服务类(四川三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1 | 软件开发服务 | 软件开发服务 | 本项目以中心的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总体框架为基础,采用项目扩建的方式进行建设,以实现数据共享并充分利用共享数据升级改造中心的核心业务系统、综合服务平台,优化、调整中心的业务办理流程和要件,从而提升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总体建设任务 | / | 项目的周期预计为3个月 | / | 476,00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庞文勇(采购人代表)、何君、陈大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计取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0.4275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明月路206号
联系方式:0825-26850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招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高新区物流港物流园区主干道B西南侧建坤商贸总部大厦32-5、32-6号
联系方式:0825-222277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老师
电话:0825-2222775
四川招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1日
相关附件: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川渝无纸化系统改造项目采购文件(2022110201).pdf
川渝无纸化系统改造项目采购文件(2022110201).pdf
川渝无纸化系统改造项目川渝无纸化系统改造项目
评审情况表评审情况表
项目编号:N5109012022000200,项目编号:
2022-11-10
序序号号 |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 | 是否通过资是否通过资格性审查格性审查 | 是否通过符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合性审查 | 未通未通过原过原因因 | 是否根据政府扶持政策在评是否根据政府扶持政策在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审时进行价格扣除 | 评审结果评审结果 |
1 | 四川三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是 | / | 否 | 第一成交候选人:四川三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报价金额:476000(元)(肆拾柒万陆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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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N5109012022000200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川渝无纸化系统改造项目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采购人: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招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二二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单一来源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评审方法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第一章单一来源邀请
四川招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采购人)委托,拟对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川渝无纸化系统改造项目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现邀请贵公司参加该项目的协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N5109012022000200
2.采购项目名称: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川渝无纸化系统改造项目
3.采购人: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招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最高限价):¥480000.00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单一来源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
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4.本项目禁止联合体参加。
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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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取方式:请登录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网上在线免费获取采购
文件。(途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
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提供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2.获取时间: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自2022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3日
(00:00:00-23:59:59)(北京时间)通过网上在线获取(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0日11:30(北京时间)。
八、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协
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
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2年11月10日11:30(北京时间)在协商地
点开启。
十、协商地点:四川省遂宁市高新区物流港物流园区主干道B西南侧建坤
商贸总部大厦32-5、32-6号。
十一、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
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
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
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
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通讯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明月路206号
联系人:庞老师
联系电话:0825-2685056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招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四川省遂宁市高新区物流港物流园区主干道B西南侧建坤商贸
总部大厦32-5、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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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25-222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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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方式 | 单一来源采购 |
2 | 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480000.00元(大写:肆拾捌万元整)。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3 | 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480000.00元(大写:肆拾捌万元整)。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4 | 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 |
5 |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及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 本项目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采购,按照以下政策执行:(一)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二)适用情形: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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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三)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适用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2.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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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4.供应商按照本文件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 ||
7 | 单一来源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单一来源情况、报价情况、单一来源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8 | 单一来源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 |
9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 |
10 |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咨询 |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825-2222775 |
11 | 单一来源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825-2222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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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2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联系电话:0825-2222775 |
13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联系电话:0825-2222775 |
14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单一来源过程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单一来源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825-2222775;联系地址:四川省遂宁市高新区物流港物流园区主干道B西南侧建坤商贸总部大厦32-5、32-6号;邮政编码:629000;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质疑函》范本。如因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函补正,未进行补正或在法定质疑期内未进行补正的,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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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15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遂宁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825-2313824地址: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86号邮编:629000。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6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遂宁市财政局备案。 |
17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规定,本项目特别约定: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人支付。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用为:4275.00元(大写:肆仟贰佰柒拾伍元整)。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计取。可采取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银行转账相关信息如下:收款单位:四川招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城南支行帐号:51050167730800001184转账事由:采购编号项目成交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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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内容主要包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
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等。
2.1.2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一来源小组应当停止评
审:
(1)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单一来源采购
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3)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4)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单一来源小组应当向采购
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单一来源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
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本项目需要单一来源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2.1单一来源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
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单一来源的供应
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单一来源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单一来源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
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单一来源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单一来源小组应依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
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单一来源
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
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单一来源
2.3.1供应商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后,携带相关资格证
明文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协商。
2.3.2单一来源专业人员对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进行验证。供应商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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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与响应文件不符的,采购小组拒绝与之协商。
2.3.3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与响应文件相符的,采购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
和协商方案,遵循价格合理和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原则,与供应商协商。协商
中,供应商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可以修改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供应商修改的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
件的一部分。
2.3.4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数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协商后达
成合理的成交价格,采购小组确认供应商成交,出具协商情况记录。
2.3.5若无法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或者无法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与供应商
进行商定的专业人员应停止商定,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终止采购活动,
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报价单的签字确认,
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
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
人签字确认
2.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4.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单一来源小组拟出具单一来源报告前,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
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
报告,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单一
来源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由单一来源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
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单一来源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
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单一来源报告中详细
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
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单一来源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
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单一来源小组评审结
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第64页共74页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单一来源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单一来源小组已经出具单一来源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5编写单一来源报告。单一来源小组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单一来源报
告。单一来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
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单一来源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
件审查情况、单一来源情况、报价情况等;
(4)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名单及理由。
单一来源报告应当由单一来源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单一来源小组成员
对单一来源报告有异议的,单一来源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
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单一来源报告有异议的单一来源小组成员,
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单一来源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单一来源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
同意单一来源报告。
2.6单一来源异议处理规则。在单一来源过程中,单一来源小组成员对响应
文件是否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处理,但不违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单一来源小组成员认为
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应当在单一来
源报告中予以反映。
2.7供应商澄清、说明
2.7.1单一来源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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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单一来源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
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8终止单一来源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单一来源采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足3家的。
3.单一来源纪律及注意事项
3.1单一来源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3.2在单一来源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单一来源小组成员进行旨
在影响单一来源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单一来源的资格。
3.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单一来源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
他供应商。
3.4单一来源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写出书面报告。
3.5单一来源小组可根据需要对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4.确定成交供应商
4.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
认;
4.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5.成交通知书
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2采购人按符合采购需求的合格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成交结果,由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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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5.3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
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无正
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5.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应
文件。
6.单一来源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
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
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串通等违法行为;
(5)发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单一来源采
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6)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7)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
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
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
管;
(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
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
第67页共74页
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
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
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
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
法监督;
(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
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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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注:本合同仅作参考之用,在实际签约时使用更为专业化和细致化的合同,
所签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
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
的方法等内容。
合同编号:XXX
签订地点:XXX
签订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采购人(甲方):XXX
供应商(乙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XXX
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X)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
《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
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
如下条款: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成交后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包括服务方案、项目验收标准和验
收方法等)
1.2甲方针对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1.3乙方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相关承诺;
1.4成交通知书。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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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4.1
4.2
…
5.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5.1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5.1.1万元;
5.1.2万元。
5.2服务费支付方式:
6.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
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7.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
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8.履约保证金
8.1乙方交纳人民币XX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8.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9.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
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
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9.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9.3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9.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0.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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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
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10.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
配合处理投诉。
10.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10.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1.违约责任
11.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
同的正常履行。
11.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
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
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
全部的赔偿责任。
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2.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
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
出具的证明。
12.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
否继续履行合同。
1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3.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
仲裁。
13.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3.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13.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4.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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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4.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相关
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相关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
14.3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份,乙方份,
采购代理机构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单位公章),乙方:(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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