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南通中院会议室系统、科技法庭系统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金额
27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09/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7万元
招标联系人黄先生0513-68506341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包敏0513-85502599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南通中院会议室系统、科技法庭系统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 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南通中院会议室系统、科技法庭系统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
2、预算金额:预算为27万元/年
3、最高限价:人民币27万元/年。最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响应文件。
4、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叁年,合同一年一签,前一年合同期满,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服务质量和服务响应时间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合格且经双方同意后方可续签下一年合同。如按采购人要求服务内容发生变化,采购人有权不续签合同,并重新进行公开招投标,双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采购需求:南通中院会议室系统、科技法庭系统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具体详见项目需求。
6、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参与磋商,不得分包或转包。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响应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的两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参见第七章附件)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和戒毒企业证明材料。
具体资格要求详见第七章中的“资格审查文件”。
【特别提醒】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一经发现,将视同围标处理。
供应商须认真对照磋商文件中的资格要求条款,如完全符合资格要求的,才能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如不完全符合资格要求,故意参与磋商响应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三、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1、获取时间:自本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9日17时00分。
2、获取方式:凡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获取磋商文件截止前联系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名,同时将本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授权委托书(联系人、联系电话)发至招标代理邮箱(81395315@qq.com)。逾期不再接受报名及发售磋商文件,本项目磋商文件售价300元/供应商,售后不退。
3、本公告到https://zy.ntfy.gov.cn/index.shtml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下载获取。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接收人:代理机构;
2.接收时间:2024年9月14日14时30分前。
3.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恒隆国际B座1106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五、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45个日历天(从响应文件接收截止之日算起)。
六、开标、评标
1.开标时间:2024年9月14日14时30分前;
2.开标地点:南通市崇川区恒隆国际B座1106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3.采购人将委托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方可参与项目的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
4.资格审查时间:开标后当即开始。资格审查地点:南通市崇川区恒隆国际B座1106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5.评标时间:资格审查后当即开始;评标地点:南通市崇川区恒隆国际B座1106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七、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需交纳投标保证金。
八、竞争性磋商采购联系方式
1.采购人
单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南通市工农路246号;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513-68506341。
2.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18号兴业大厦801A
联系人:包敏联系电话:0513-85502599、18912268973
邮箱:ntcjzb@126.com
 
采购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机构: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9月3日
附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