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项价格表
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单价
数量
合计
备注
1
1.2米京式中心隔离护栏
1、高1200mm*长2950mm;
2、300mm*500mm方管,400mm*800mm方管,厚度1.8mm;
3、U型14mm圆钢。
760
1100
836000
无
2
0.5米京式中心隔离护栏
1、高500mm*长2950mm;
2、300mm*500mm方管,
400mm*800mm方管,厚度1.8mm;
370
40
14800
3
橡胶减速带
1、耐磨橡胶;
2、长1000mm*宽350mm*厚度50mm。
65
350
22750
4
U型挡车护栏
1、镀锌钢管;
2、长1500mm*高300mm*厚度1.0mm。
140
800
112000
5
反光防撞钢立柱
1、镀锌钢管底座;
2、长140mm*高度500mm*厚度1.2mm。
85
29750
6
反光标志
1、塑料D250*650。
13
600
7800
7
反光防撞桶
1、塑料;
2、高800mm*宽580mm。
175
100
17500
8
广角镜
1、玻璃圆镜直径1000mm。
250
500
9
墙角反光标志
2、长800mm*宽80mm。
45
360
10
禁停标志牌
1、立柱采用直径80mm,高3000mm镀锌钢柱;
2、标志牌采用铝板长800mm*宽600mm
50
25000
11
50型麻石圆球
1、采用麻石成品;
2、直径500mm*高500mm
400
80
3200
合计金额:壹佰零玖万捌仟肆佰陆拾元整
1098460
合同签订后7日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到位。
交货方式:采购人指定方式。
一、质量保证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正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制造验收合格标准,安装质量按国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2、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所有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所有货物的设计、制造都应按先进的工艺技术进行,无材料设计或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并完全符合谈判文件和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
3、在交货前,供应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
4、所有安装、调试所需的工具、材料、仪器等由成交人自行准备。
5、所提供的货物、材料需经验收,如发现有任何质量问题,成交人必须立即以同样型号的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在质量保证期内,因配件发生故障24小时内(从报修时间开始计算)不能修复,成交人必须免费提供同种规格配件进行更换,如不能提供同种规格型号的配件,用其他型号配件代替时,需经使用方同意,且不补差价。
6、本项目的整体质保期要求为壹年。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设备的详细保修范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7、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自身质量问题给予无偿更换、技术故障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二、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
1、成交人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成交人承担,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成交人负责产品在交货签收前的保管。
3、成交人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按采购人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采购人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成交人不负责现场保管责任,现场卸货由成交人承担。
三、安装调试
1、成交供应商负责完成本项目供货、安装及调试工作,确保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营。
2、成交供应商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四、测试验收
1、本项目采取简易程序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项目验收如有国家、省、市、县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五、售后服务
1、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现场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2、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品、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人,成交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按招标文件执行。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交货时间及地点
1.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到位。
1.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付款方式
1.1、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办事处。
1.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货到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无息支付剩余5%。
3、供应商如进行现场踏勘,请自行联系甲方,有关费用自理,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不可预见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