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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D-15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9/11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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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D-15地块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塗村,北侧为原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地块,南侧为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B-06地块的住宅拆迁空地,西侧为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D-13地块住宅拆迁空地,东靠会展路,中心坐标为东经120.717123°,北纬28.012823°,地块总占地面积约 12339m² (合 18.51亩)。调查地块内北侧历史上为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约1160m²),中部为农用地(约6169m2)、南侧为塗村住宅(约5010m2)。调查地块现状主要为空地。根据《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年),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D-15 地块拟规划为商业用地(B1),拟作为人才公寓开发,调查地块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对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D-15 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可知:

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D-15 地块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性质下无超筛选值污染物。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42 号)和《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D-15 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性质要求,下步可作为商业用地,用于人才公寓开发利用。该调查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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