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天心区公共站厕除臭设备运维服务(2024-2027)标段一合同公告
金额
117.2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8/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20240530004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默克环保科技(湖南)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天心区公共站厕除臭设备运维服务(2024-2027)标段一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40530004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7-30 —— 2025-07-29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本标段负责坡子街所、城南路所范围的35个公共垃圾站,51个(需添加药剂)公共厕所及3个(无需添加药剂)公共厕所除臭设备运维服务,其中垃圾站生物除臭剂不少于49吨/年、微生物灭蝇辅助剂不少于0.7吨/年(具体服务数量以实际运维数量为准)。以上公共垃圾站除臭药剂数据原则上按每个垃圾站生物除臭剂1.4吨/年,微生物灭蝇辅助剂0.02吨/年计算,中标人可根据各站点实际情况,对各标段内的垃圾站药剂配送量予以调整,确保标段内药剂使用总量不低于投标量:若因公共垃圾站或公共厕所新增或拆除导致的除臭设备的增加或减少,除臭药剂量按平均值予以增加或减少,运维费同步增减。 2、服务期限: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甲方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公厕、垃圾站除臭按实际运维的数量按季度结算,每季度核定一次数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汇融支行(默克环保科技(湖南)有限公司:80013784030801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相关标准 1、生物除臭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生活垃圾除臭剂技术要求》(CJ/T516-2017)行业相关标准。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除臭效果达到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二级及以上标准。 3、保障公共垃圾站、公共厕所除臭设备正常运行、符合设备保养要求。5.2.2服务要求 1、设备维护 (1)每台设备至少每月进行巡查一次,每台设备必须有巡查记录本,并详细登记设备的运行状况、故障情况、巡查时间和巡查人签名和驻站人员签字证明:资料由中标人整理汇总,每季度交采购人存档。 (2)每台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保养,垃圾站除臭设备保养内容包括清洗擦拭设备外表、清扫调整高压泵和电器控制系统、清理内胆和喷头、疏通管道系统、检查调节各指示仪表与安全防护装置等:公厕除臭设备保养内容包括清洗擦拭设备外表等。 (3)现场维护保养不得干扰和影响站厕的正常运转(较大维修除外),维护保养前必须先与站厕工作人员沟通后方可进行。 (4)因维护保养不当导致设备损坏无法维护或无法使用,中标人必须按采购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供同档次除臭设备进行替换,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设备维修 (1)服务供应商必须针对除臭设备备足相应的零配件,确保维修顺利进行。提供的零配件应与原有配件材质一致,且其性能参数不得低于原有配件,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公厕除臭设备需要更换耗材的有除臭剂、活性炭、高能离子管、以及清洗多面球等,含公厕负压除臭的吊顶维修。(活性炭:不少于每三个月更换一次、高能离子管:不少于每年更换一次(一次二根)、空心多面球:不少于每半年清洗一次) (2)巡查发现设备故障或接到采购人报修电话后,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小故障24小时内修复,大故障48小时内修复。特殊时期(采购人遇重大活动、紧急任务或临时性突击性工作时),服务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加派人员紧急抢修,设备如需返厂维修,服务供应商必须先行提供备用设备。 (3)现场维修不得干扰或影响站厕的正常运转(较大维修除外),维修前必须先与站厕工作人员沟通后方可进行。 (4)每台设备必须有维修记录本,并详细记录故障问题、报修时间、到现场时间、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签字和驻站人员签字证明:资料由中标人整理汇总,每季度交采购人存档。 3、设备拆装及寄存 (1)若因公共站厕提质改造或拆迁需拆除除臭设备,服务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及时按照约定的时候进行拆装,并对拆装设备进行寄存与保管。 (2)公共站厕提质完成或新增站厕,服务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将拆除的除臭设备再次进行安装,安装调试合格后设备达到正常工作状态。 (3)设备拆装需同时做好资料留存登记,一式两份,每季度交采购人存档。 4、药剂服务 4.1、产品要求 (1)质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生活垃圾除臭剂技术要求》(CJ/T516-2017)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2)基本要求:①产品为生物除臭剂:②性状:液体:③有效活菌数≥2.0×108cfu/ml:④杂菌率≤10%:⑤采用菌种:至少应含有乳酸菌和酵母菌。 (3)所投除臭产品具有对Z30铸铁无腐蚀性、对金属腐蚀性(碳钢)的腐蚀速率≤0.1。 (4)所投除臭产品的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铅、砷、铬、镉辐、汞检测含量合格。 (5)所投除臭产品提供经疾控部门出具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无毒安全,一次完整皮肤刺激试验属无刺激性,多次皮肤刺激试验属无刺激性,急性吸入毒性试验无毒安全,急性眼刺激试验属无刺激性的检验报告。 (6)所投除臭产品的甲硫醇、甲硫醚、氨气、疏化氢去除率(除臭效果)达到90%以上。 (7)所投灭蝇产品提供经疾控部门出具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为实际无毒、急性吸入毒性试验为实际无毒、皮肤刺激试验为无或轻刺激性且最高刺激指数≤1、急性眼刺激试验为无刺激性的检验报告。 4.2、供应服务 (1)服务供应商应根据站厕的药剂使用情况及时进行配送,保障除臭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治理效果。 (2)每台设备必须建立药剂配送记录,并详细记录送货时间、货物名称和数量、送货人签字和驻站人员签字证明:并提供季度和年度药剂配送、材料更换等维护情况汇总表给中标人。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标准: 1、验收时间:本项目根据长财采购[2024]5号文规定,每年第一季度支付前,进行项目整体验收。 2、验收地点:采购人随机确定。 3、验收标准: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按最终合同约定执行。 4、资料验收: (1)服务供应商提供除臭药剂的合格证明材料(如合格证、合格检测报告等),设备巡查记录,药剂配送记录,设备维修和耗材更换记录及相关照片等. (2)证明材料或检验检测报告不合格的,限7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 5.3.2服务考核:1、采购人是站厕除臭效果检查的负责人。此检查结果将作为除臭效果的考核指标,中标人须在每个站内建立巡查维修记录手册,以便于抽查。2、考核方式:2.1不限时间、不限地点以随机抽检方式抽检各站点除臭设备使用情况及除臭效果情况。 3、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检查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天心区公共站厕除臭设备运维服务(2024-2027) 检查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药剂配送、运维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甲方有义务按验收程序,及时组织并完成验收; 3)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结算、支付本合同费用。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根据各站点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药剂配送、设备维护、维修保养进度; 2)乙方应及时准备、提交验收资料给甲方,并配合甲方完成验收工作; 3)合同结算、付款前,乙方应提交等额发票及付款资料给甲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5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迟延交货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舆论的,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6如遇政策原因不可抗拒等因素致使合同终止,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7乙方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约定质量,无条件更换,造成损失乙方自行承担,三次以上甲方有权拒收;迟延履行,一次违约金500元,三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送到指定地点,如果迟延按上一款处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07月30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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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分项价格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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