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询价公告:中国六冶洛阳分公司云南省宁永高速项目钢护栏安装劳务分包询价通知
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装饰装修劳务作业准备上立柱托板吸声屏体成品保护背板工器具施工方案BT-1土建主体工程施工照明劳动保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防阻块排水管屋面防水亚克力板劳务分包作业大临等设施搭建防眩板横梁外展圆头式端头进出厂隐患排查治理防渗漏下游端头施工材料修复工程劳务作业现场的交通条件方钢管立柱标准化工地材料设备供热劳务作业所需的低值易耗材料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周转料具劳动防护用品工程测量定位设备机具透明屏体CT端头周转性材料混凝土运输C25混凝土垫层建筑面积综合单价设备安装调试施工安全保卫小型机具主要材料作业前风险辨识装运工伤保险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警示柱工程设备沉降观测隧道反光环电气管线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外墙面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市政公用工程铝合金面板现场测量安全教育培训防风防汛防震钢管打入声屏障回填卸车修改工艺重新检验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劳务作业暂停后的复工设计交底修改设计缺陷材料保管余方弃置泵送预埋管线工程劳务作业方案钢板安全设施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防眩设施波形板背板技术交底临时性用工劳务套管安装说明书等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劳务作业人员管理卫生间圆钢管立柱钢质伸缩式基础土方开挖C30混凝土基础劳务作业条件主体结构安全文明施工费上游端头收费岛前后隔离栏杆劳务作业范围之内的零星用工链式护栏波形梁钢护栏端头日常维护模板制作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模板制作及安装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地基基础工程综合工日单价劳务分包人窝工螺栓大型机械人工费用水上下水管线DT端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务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车辆A级活动护栏钢管桩施工机械设备其他附属配件施工管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房间通讯线路清理垫片临时建筑劳务分包人索赔试验资料反射型轮廓标C25混凝土基础H型钢立柱劳务作业价格调整钢筋农民工劳动用工劳务作业质量查验小区道路柱帽工程地质AT-1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渣土管理铝合金窗框FT1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2/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询价通知书编码: |
2023020321 |
询价通知书名称: |
中国六冶洛阳分公司云南省宁永高速项目钢护栏安装劳务分包询价通知 |
采购联系人: |
杨玉辉 |
采购联系人电话: |
0379-64952041 |
采购联系人传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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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联系人EMAIL: |
|
中国六冶洛阳分公司云南省宁永高速项目钢护栏安装 一、询价编号:101206209NYGSXMFB04 二、采购内容概述: 见询价文件 三、报价方式: 1.被邀请的供应商请自行登录中国铝业公司电子采购交易系统,在本询价书要求的报价截至时间之前进行在线报价。交易系统网址如下:http://ec.chalieco.com:5835 2.请各供应商严格按照询价书要求报价,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相关采购联系人。 四、采购组织单位: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公告时间:2023年2月16日
|
序号 |
物资描述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税率 |
交货日期 |
报价要求 |
1 |
工程施工 |
件 |
1.0000 |
0.03 |
2023-02-18 |
技术标准:计量方式:付款方式:送货地点:工程部位:收料人姓名:联系方式: |
附件: | 宁永项目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劳务分包询价文件.doc 宁永项目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劳务分包询价文件.doc |
附件: | 附件1:宁永项目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招标工程量清单.xlsx 附件1:宁永项目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招标工程量清单.xlsx |
附件: | 附件2:宁永项目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劳务分包合同.docx 附件2:宁永项目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劳务分包合同.docx |
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沿线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
劳务分包工程
询价文件
招标编号:101206209NYGSXMFB04
招标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日期:2023年2月16日
目录
第一章报价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询价文件及投标函格式
第一章报价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招标人 | 名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地址: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182号 |
2 | 工程名称 | 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沿线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 |
3 | 建设地点 | 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
4 | 询价内容 | 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的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工程全部劳务工作内容及为完成以上工程所产生的所有附属工程,包括所有相关施工、试验资料。 |
5 | 计划工期 | 15日历天,具体时间根据招标人通知 |
6 | 质量要求 | 工程质量符合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
7 | 报价要求 | 计价方式: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报价人根据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数据应填写规范。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含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为完成本工程所投入的全部人工费、材料费(招标人供应材料除外)、小型机械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扬尘治理费)、临水临电、 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夜间施工、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等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物价上涨及政策性调整等风险费、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和保险费、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费用等现场发生的所有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依据云南省相关文件中的规定足额提取。此询价只进行一次报价,即为最终报价。 |
8 | 拦标价 | 378万元,高于拦标价作废标处理。 |
9 | 材料供应 | 招标人供应材料见附件招标人供应材料表。 |
10 | 报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报价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劳务分包资质;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开户许可证及人员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C证)。2、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代理授权证明。 |
1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年2月20日15时 |
12 | 开标时间 | 同投标截止时间 |
13 | 投标文件份数 | 壹份,胶装,需密封。 |
14 | 报价文件的递交 | 1、电子版报价文件请报价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投送到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子采购交易系统(网址:http://ec.chalieco.com:5835)。2、纸质版报价文件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报送或邮寄至六冶洛阳公司(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182号)。3、递交的报价书必须与中铝电商平台(http://ec.chalieco.com:5835)中上传的电子版一致,否则作废标处理。 |
15 | 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1、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支票或保函,中标合同价的3%。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金额: 现金、支票或保函,中标合同价的5%。 |
16 | 中标原则 | 合理低价 |
17 | 发票信息 | 每次付款前,中标方开具收款收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是国家税网可查询到的正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方提供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若因此产生任何问题,责任由中标方承担。发票信息:(增值况税率:3%;单位名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00072679956E;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浅井头;电话: 0379-64952024;账号:4100157011005021430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南昌路支行) |
18 | 联系人 | 联 系 人:杨玉辉/侯学普(项目负责人)电 话:0379-64952041/13653794319 |
招标人供应材料表
序号 | 名 称 | 单位 | 单 价 | 备注 |
1 | 波形板 | |||
2 | 背板 | |||
3 | 圆钢管立柱 | |||
4 | 方钢管立柱 | |||
5 | 上立柱 | |||
6 | 上立柱托板 | |||
7 | 横梁 | |||
8 | 套管 | |||
9 | 防阻块F1型 | |||
10 | 防阻块F2型 | |||
11 | 防阻块BF2型 | |||
12 | 柱帽 | |||
13 | 螺栓、垫片 | |||
14 | AT-1、AT-2端头 | |||
15 | BT-1、BT-2端头 | |||
16 | CT端头 | |||
17 | DT端头 | |||
18 | FT1、FT2端头 | |||
19 | 轮廓标 | |||
20 | 商品混凝土 | |||
21 | 钢筋 | |||
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报价书格式
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沿线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劳务分包工程
报价书
竞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人授权委托书
服从现场管理承诺书
安全底线承诺书
七、近三年来施工过类似建筑工程
八、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九、劳动力计划表
十、施工方案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详细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邮箱 | |||
注册资金 | ||||
单位成立时间 | 有效期 |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公司类型 | ||
营业执照 | 注册地址 | |||
单位资质 | 资质等级 | |||
基本存款 帐户信息 | 开户银行 | |||
基本存款 帐户信息 | 帐户号码 |
(备注: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等复印件)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投标工程名称: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沿线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劳务分包工程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人地址 | |||||
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投标报价 | 合计人民币 | (含税价)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 元。 | |||
投标报价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含税价) 元 | |||
报价范围 |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 | ||||
工程质量 | |||||
工期 | 天(日历天) | ||||
开工日期 | 按招标人通知 | 竣工日期 | 开工后 天 | ||
优惠条件 | |||||
对报价需要说明的问题 |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在本单位的职务)_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评议及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权委托。
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五、服从现场管理承诺书
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我方承诺若我单位中标,我方单位严格服从承包方的管理,各专业作业队进入现场后必须向我方作出书面的服从我单位管理的承诺(各专业队的书面承诺报承包方备案);承诺若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工程款并无条件退场(不合格工程承包方不予支付工程款,同时我方应无条件清除已完成的不合格工程),退场费用我方自行承担。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六、安全底线承诺书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按照贵单位关于承包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相关要求,我单位在承担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沿线钢护栏、声屏障、防眩板劳务分包工程中,严格遵守并执行以下安全底线:
序号 | 类别 | 安全底线要求 |
1 | 资质证照 | 具备符合要求的资质证照、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要齐全且保证在合同期内有效。 |
2 |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 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
3 | 安全管理制度 | 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安全规程、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危险源辨识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分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遵守招标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4 | 安全教育培训 | 按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现场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有人员(含变更人员)均需在招标方备案,更换项目经理需征得招标方同意。 |
5 | 设备设施 | 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 |
6 | 隐患排查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7 | 安全投入 | 保证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
8 | 工伤保险 | 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
9 | 职业健康管理 | 依法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10 | 应急管理 | 建立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定期对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并组织演练。 |
11 | 劳动防护 | 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与承揽项目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
12 | 现场管理 | 严格遵守中国铝业公司企业标准《施工现场安全底线标准(试行)》(QB CHINALCO-HSE-06-2017)。 |
13 | 安全承诺 | 本公司近三年无安全生产事故,无环保事故,无相关行政处罚。 |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七、近三年来施工过类似建筑工程
投标工程名称: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沿线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劳务分包工程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规模 | 工程造价(万元)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工程质量 |
(备注:附合同(含主要条款内容、盖章页即可)或中标通知书的扫描件)
投标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间:
八、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投标工程名称: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沿线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劳务分包工程
名 称 |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质量管理 | ||||
安全管理 | ||||
…… | ||||
投标人声明:一旦我单位中标,将保证按此表配备本项目管理机构。我方承诺上述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
(备注:附以上人员有效证书)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九、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十、施工方案
十一、工程量清单
见附件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 |
合同段: 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沿线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 | 合同段: 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沿线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 | 合同段: 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沿线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 | 合同段: 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沿线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 | 合同段: 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沿线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 | 货币单位: 人民币 元 | 货币单位: 人民币 元 |
子目号 | 子 目 名 称 | 项目特征 | 单位 | 工程量 | 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 | 合价 |
清单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 | 清单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 | 清单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 | 清单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 | 清单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 | 清单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 | 清单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 |
602 | 护栏 | |||||
602-3 | 波形梁钢护栏 | |||||
602-3-1 | 路侧波形梁钢护栏 | |||||
602-3-1-7 | Gr-A-4E | 1、钢管、钢板、轮廓标的制作与安装等。 2、不含主材。 | m | 14170 | ||
602-3-1-13 | Gr-SB-2E | 1、钢管、钢板、轮廓标的制作与安装等。 2、不含主材。 | m | 11906 | ||
602-3-1-17 | Gr-SA-3E | 1、钢管、钢板、轮廓标的制作与安装等。 2、不含主材。 | m | 616 | ||
602-3-2 | 中央分隔带波形梁钢护栏 | |||||
602-3-2-1 | Gr-Am-4E | 1、钢管、钢板、轮廓标的制作与安装等。 2、不含主材。 | m | 2880 | ||
602-3-2-13 | Gr-SBm-2E | 1、钢管、钢板、轮廓标的制作与安装等。 2、不含主材。 | m | 1093 | ||
602-3-3 | 波形梁钢护栏端头 | |||||
602-3-3-2 | 外展圆头式端头 | |||||
602-3-3-2-1 | 上游端头AT1(12m) | 1、基础土方开挖、回填、余方弃置及钢管打入等; 2、C25混凝土基础,尺寸详见图纸(含钢筋); 3、含混凝土运输、泵送、模板等制作及安装; 4、钢板等的制作及安装(含反光膜)。 5、不含主材、钢筋、混凝土。 | 个 | 17 | ||
602-3-3-2-2 | 下游端头AT2(12m) | 1、基础土方开挖、回填、余方弃置及钢管打入等; 2、钢板等的制作及安装。 3、不含主材、钢筋、混凝土。 | 个 | 7 | ||
602-3-3-3 | 中央分隔带分设型护栏端头(CT 28m) | 1、基础土方开挖、回填、余方弃置及钢管打入等; 2、C30混凝土基础,尺寸详见图纸(含钢筋); 3、含混凝土运输、泵送、模板制作及安装等; 4、钢板等的制作及安装(含反光膜)。 5、不含主材、钢筋、混凝土。 | 个 | 5.5 | ||
602-3-3-4 | 三角地带护栏端头(DT 24m) | 1、基础土方开挖、回填、余方弃置及钢管打入等; 2、钢板等的制作及安装(含反光膜)。 3、不含主材、钢筋、混凝土。 | 个 | 7.5 | ||
602-3-3-6 | 隧道洞口处护栏端头 | |||||
602-3-3-6-1 | FT1(17m) | 1、基础土方开挖、回填、余方弃置及钢管打入等; 2、C35混凝土基础,尺寸详见图纸(含钢筋); 3、含混凝土运输、泵送、模板制作及安装等; 4、钢板等的制作及安装(含反光膜)。 5、不含主材、钢筋、混凝土。 | 个 | 12 | ||
602-3-3-6-2 | FT2(17m) | 1、基础土方开挖、回填、余方弃置及钢管打入等; 2、钢板等的制作及安装。 3、不含主材、钢筋、混凝土。 | 个 | 12 | ||
602-3-3-7 | 桥梁钢筋混凝土样式护栏与路基波形梁护栏过渡段BT-1(SB级 14.21m) | 1、基础土方开挖、回填、余方弃置及钢管打入等; 2、C25混凝土垫层、C30混凝土基础,尺寸详见图纸(含钢筋); 3、含混凝土运输、泵送、模板制作及安装等; 4、钢板等的制作及安装(含反光膜)。 5、不含主材、钢筋、混凝土。 | m | 1335.4 | ||
602-3-3-8 | 桥梁钢筋混凝土样式护栏与路基波形梁护栏过渡段BT-2(SA级 14.21m) | 1、基础土方开挖、回填、余方弃置及钢管打入等; 2、C25混凝土垫层、C30混凝土基础,尺寸详见图纸(含钢筋); 3、含混凝土运输、泵送、模板制作及安装等; 4、钢板的制作及安装等。 5、不含主材、钢筋、混凝土。 | m | 70 | ||
602-5 | 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 | |||||
602-5-2 | 钢质伸缩式 | |||||
602-5-2-1 | A级活动护栏 | 1、做法详见图纸。 | m | 398 | ||
602-5-2-2 | 收费岛前后隔离栏杆 | 1、做法详见图纸。 | m | 80 | ||
602-5-2-3 | 链式护栏 | 1、做法详见图纸。 | m | 521 | ||
605-8 | 轮廓标 | |||||
605-8-1 | 反射型轮廓标 | |||||
605-8-1-8 | 隧道反光环 | 1、做法详见图纸。 | 个 | 52 | ||
606 | 防眩设施 | |||||
606-1 | 防眩板 | |||||
606-1-2 | 工程塑料防眩板 | |||||
606-1-2-1 | Gs-P-Gw | 1、防眩板的制作及安装、间距1m。 | m | 3089 | ||
606-1-2-2 | Gs-P-Gr | 1、防眩板的制作及安装、间距1m。 | m | 536 | ||
609 | 警示柱 | 1、警示柱采用TPU(热塑性聚氨酯)高分子弹性材质,上贴反光膜; 2、做法详见图纸。 | 个 | 52 | ||
清单 第 600 章合计 | ||||||
清单 第700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 清单 第700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 清单 第700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 清单 第700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 清单 第700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 清单 第700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 清单 第700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
706 | 声屏障 | |||||
706-1 | 声屏障(H=2m) | 1、H型钢立柱、吸声屏体(铝合金面板、背板)、透明屏体(亚克力板+铝合金窗框)的制作及安装等(及其他附属配件)。 | m | 477 | ||
706-2 | 声屏障(H=3m) | 1、基础土方开挖、回填、余方弃置等; 2、C25混凝土基础,尺寸详见图纸(含钢筋、钢管桩、排水管); 3、含混凝土运输、泵送、模板制作及安装等; 4、H型钢立柱、吸声屏体(铝合金面板、背板)、透明屏体(亚克力板+铝合金窗框)的制作及安装等(及其他附属配件)。 | m | 396 | ||
清单 第 700 章合计 | ||||||
造价总合计 | 造价总合计 | 造价总合计 | 造价总合计 |
合同编号:【键入内容】
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
永胜段沿线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
劳务分包人: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签订地点:河南省洛阳市 |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182号
负责人:杨泉胜
劳务分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为“总包合同”),双方就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包工程概况
1.总包工程名称: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
2.总包工程地点: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3.总包工程立项及批准文号:/
二、劳务分包作业范围
劳务分包作业范围: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的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工程全部劳务工作内容及为完成以上工程所产生的所有附属工程,包括所有相关施工、试验资料。
三、劳务分包作业期限
计划开始日期:按承包人通知
计划完工日期:按承包人通知
作业总日历天数为:15日历天。作业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劳务作业质量标准
劳务作业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符合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格
1.签约合同价暂定为:【】元(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
六、劳务分包人资质
资质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型内容的文件应当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八、承诺
1.承包人承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按时足额的向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
3.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作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附则
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2.合同订立地点:【河南省洛阳市】
3.本合同自自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生效。
4.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陆份,劳务分包人执贰份。
承包人:(盖章) | 劳务分包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或者总承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1.1.3劳务分包工作: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劳务作业范围对应的劳务分包工作。
1.1.4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承包人:是指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签订承包合同的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人,以及取得上述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劳务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7劳务分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劳务作业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8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9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作业范围内全部劳务作业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10基准日期:承包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劳务分包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承包人直接选定劳务分包人的,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11完工日期: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12.3款【完工日期的确定】执行。
1.2标准和规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应当与承包合同约定一致。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当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当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4图纸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6.2.2项【劳务作业通知】载明的开始作业日期前7天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1.5联络
1.5.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采用当面送交、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5.2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并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5.3上述通知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
1.5.4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当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5.5因一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不准确、通知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1.5.6按照本条约定地址发出的文件,被送达方未反馈是否收悉且按照第1.5.5款的约定无法判断是否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第5日视为送达之日。
1.6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劳务分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承包人
2.1承包合同的提供
承包人应当提供承包合同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当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承包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但有关承包合同的价格和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2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
2.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包括:
(1)将作业所需的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必需的条件接至劳务作业现场内;
(2)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进入劳务作业现场的交通条件;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完成办理劳务作业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等手续,但涉及劳务分包人需依法自行办理的手续除外;
(5)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的劳务作业人员住宿等其他设施和条件。
2.3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
3.劳务分包人
3.1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图纸、标准和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2)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
(3)履行承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劳务分包人的义务,但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当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
(4)其它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3.2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
劳务分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劳务分包人授权后代表劳务分包人签署相关文件。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劳务分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劳务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分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项目负责人应当常驻劳务作业现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劳务分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接到劳务作业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人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并同时提交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劳务分包人派驻到劳务作业现场的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应当相对稳定。劳务分包人更换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时,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4.劳务作业人员
4.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分包人应当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工程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工资核算支付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的书面记录。除上述书面记录的用人行为外,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他劳务用工行为。
4.2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劳务分包人应当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支付情况书面提交承包人。否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最近一期及以后各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劳务分包人未如期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及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务作业人员投诉或引发纠纷的,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劳务分包人并从尚未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代劳务分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并扣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剩余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向劳务分包人支付。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代付的劳务作业人员名单、代付的金额,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天内确认或提出异议,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承包人代付。
4.3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4.3.1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当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包括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以及劳务费支付计划等,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4.3.2劳务分包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合同劳务作业要求的劳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劳务分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3.3承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承包人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场。
4.3.4承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劳务作业人员,劳务分包人应当撤换。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5.1作业安全
5.1.1承包人应当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劳务作业。对于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的指示,劳务分包人有权拒绝。
5.1.2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作业,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后,劳务分包人应当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3劳务分包人应当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负责其生活区的管理工作。
5.2职业健康
5.2.1劳动保护
劳务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现场安全管理,并根据承包人的指示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务分包人应当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劳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受到伤害的,劳务分包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劳务分包人应当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5.2.2生活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至迟应当于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为劳务分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应当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要求。承包人应当按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宿舍和食堂进行管理。
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5.3环境保护
在合同履行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劳务作业现场环境。对劳务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守承包人关于劳务作业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劳务作业暂停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6.作业期限及进度
6.1劳务作业方案
6.1.1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如下内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与成本控制措施等,在劳务作业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修订的,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劳务分包人。
6.1.2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修订劳务作业方案,劳务作业方案应当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计划等。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方案的时间。
6.2开始工作
6.2.1劳务作业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完成如下劳务作业准备工作:
(1)承包人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2)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
6.2.2劳务作业通知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劳务作业所需的许可。承包人应当在计划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劳务作业通知,作业期限自劳务作业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6.3作业期限延误
6.3.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费用增加和(或)作业期限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且承包人应当支付劳务分包人合理的利润:
(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承包人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条件,影响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的;
(3)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指示,致使劳务作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机具等,影响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的;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6)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开始工作的,承包人应当按实际开始工作日期顺延作业期限,确保实际作业期限不低于合同约定的作业总日历天数。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在计划开始工作日期之日开始工作的,劳务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延误期限超过90天的,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3.2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上限。劳务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劳务分包人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的义务。
6.3.3不利作业条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利作业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示,采取措施继续进行劳务作业,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承包人承担。不利作业条件包括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不利作业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在劳务作业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作业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6.4劳务作业暂停
6.4.1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劳务作业暂停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并支付劳务分包人合理的利润。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原则约定劳务分包人窝工、停工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方法。
6.4.2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6.4.3劳务作业暂停后的复工
劳务作业暂停后,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劳务作业暂停的影响。在复工前,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当确定劳务作业暂停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复工条件。当复工条件具备时,承包人应当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
劳务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6.3.1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的约定办理。
6.4.4劳务作业暂停持续56天以上
劳务作业暂停持续56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6.4.2项【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及第15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劳务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6.5工作配合
6.5.1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承包人应当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6.5.2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当按承包人的指示予以配合。
6.6提前完工
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提前完工的,承包人应当向劳务分包人下达提前完工指示,劳务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提前完工建议书,提前完工建议书应当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承包人接受该提前完工建议书的,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当协商采取加快工作进度的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认为提前完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当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压缩合理作业期限。
7.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7.1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7.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7.1.2上述供应计划经承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当按供应计划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运入场地。
7.1.3承包人提供的机具、设备应当在安装调试完毕,确认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在进场时应当由劳务分包人负责验收,如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当在验收时提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均由承包人承担。
7.2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和周转性材料
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供或采购大型机械、主要材料,以及提供或租赁周转性材料。
7.3低值易耗材料
7.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所需的低值易耗材料,应当由承包人提供。
7.3.2劳务分包人自行提供部分低值易耗材料以及小型机具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上述材料的范围给予明确。
7.4劳务分包人的保管义务
劳务分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机具、设备、材料,并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机具、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因劳务分包人保管不善、不合理使用造成机具、设备、材料丢失、损毁的,劳务分包人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作业期限延误等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及周转性材料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7.5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所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率,劳务分包人在上述损耗率的范围内对设备、材料进行合理使用。超出约定损耗率范围之外的设备、材料用量,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8.劳务作业变化
8.1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影响劳务作业的,应当按照本款约定进行调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劳务作业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调整劳务作业范围。
8.2劳务作业变化的通知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并提供调整后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8.3劳务作业变化估价
8.3.1劳务作业变化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劳务作业变化导致价格调整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作业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工艺复杂程度、劳动力市场状况以及原单价的相应组价比例认定;
(3)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作业单价。
本项约定的项目单价是指按照第10条【合同价格形式】确定的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载明的项目单价或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项目单价。
8.3.2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程序
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后7天内,先行向承包人提交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承包人对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劳务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
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应当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8.4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
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作业期限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作业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结合劳务作业特点及技术难度,并参考工程所在地定额标准确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的方法。以及当地劳动力市场供应情况。
8.5临时性用工劳务
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供临时性用工劳务的,承包人应当提前3天向劳务分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指示按时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承包人承担。
劳务分包人应当在临时性用工劳务过程中,每天向承包人提交投入该项劳务工作的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费用汇总,承包人审核、确认后,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临时性用工劳务是指未包括在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范围之内的零星用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临时性用工劳务的工种工日单价。
9.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9.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费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系数进行调整。劳务分包人对人工费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以发布价格为准。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在作业期限延误期间出现市场价格波动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第2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9.2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当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作业期限延误时,作业期限应当予以顺延。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在作业期限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0.合同价格形式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0.1单价合同
(1)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作量清单及其劳务费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费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9.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2)工种工日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不同工种用工天数及各工种单日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种工日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9.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3)综合工日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用工天数以及综合工日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工日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9.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以及每单位建筑面积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9.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5)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单价形式。
10.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9.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11.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
11.1劳务作业的计量
11.1.1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劳务作业工作量计算规则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工作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1.1.2计量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工作量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每月22日前向承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作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付款申请单、已完的工作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工作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工作量报表的审核并书面答复劳务分包人。承包人对工作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检测。劳务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检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作量视为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3)承包人未在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工作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的,劳务分包人报送的工作量报告中工作量视为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此计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11.2预付款
11.2.1预付款的支付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2.2预付款的抵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劳务作业完工验收前,提前解除劳务分包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当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11.3进度款支付
11.3.1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当按月进行。
11.3.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应当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3)根据第8条【劳务作业变化】应当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4)根据第17条【索赔】应当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5)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1.3.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1.1.2项【计量程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承包人提交,并附上有关资料。
11.3.4进度款审核与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7天内审核确认并书面答复劳务分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劳务分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在审核确认或视为同意劳务分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之日起7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进度款。劳务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11.4支付账户
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都应当支付至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务分包人的账户。
12.验收与交付
12.1劳务作业质量
12.1.1劳务分包人应当确保所完成劳务作业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有作业规范要求的,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还应当满足承包人的作业规范要求。
12.1.2承包人有权随时对劳务分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并对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当及时完成整改。
12.2参加检验与验收
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材料检验,并及时提出检验意见。
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并承担相应部分的整改责任。
12.3完工日期的确定
12.3.1承包人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负责组织劳务分包工作的完工验收。
12.3.2劳务分包人完成全部劳务作业后,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完工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成果的验收,验收合格或者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工作。
12.3.3总包工程竣工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视为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12.3.4劳务作业经承包人验收合格的,以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未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完工报告后7天内完成验收的,以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报告的日期为完工日期;劳务作业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承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12.4劳务作业整改
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表明劳务作业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当负责无偿整改,作业期限不予延长,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损失。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承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单位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5劳务作业交付
劳务作业经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示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作业交付的具体条件或日期。
13.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13.1完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当自劳务分包作业完工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完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完工结算合同价格;
(2)承包人已支付劳务分包人的款项;
(3)根据合同应当扣减的款项;
(4)承包人应当支付劳务分包人的合同价款。
13.2完工结算审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完工结算申请单之日起28天内审核确认,并向劳务分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承包人对完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劳务分包人应当提交修正后的完工结算申请单。
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并自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13.3完工结算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在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劳务分包人的完工付款。劳务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
14.违约
14.1承包人违约
14.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未按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2)承包人未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已完工作量的;
(3)承包人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条件,影响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的;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机具等,影响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的;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4.1.2承包人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当承担其违约行为给劳务分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并支付劳务分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4.2劳务分包人违约
14.2.1劳务分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劳务分包人违约:
(1)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组织符合工程要求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的;
(2)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的;
(3)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4)劳务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
(5)劳务分包人未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项目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
(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4.2.2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4.3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15.2不可抗力的通知
15.2.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通报受损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应当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损失情况。
15.2.2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5.3.1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作业期限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影响劳务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作业期限延误的,应当顺延作业期限,由此导致劳务分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作业期限延误,承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劳务分包人在停作业期限间按照承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5.3.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保险
16.1承包人应当获得或办理的保险
承包人应当为运至劳务作业现场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或获得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办理保险的时间及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劳务分包人应当办理的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当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劳务作业现场内自有人员、自有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分包人办理保险的时间及劳务分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6.3保险事故的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7.索赔
17.1配合索赔
17.1.1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承包合同的约定。
17.1.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且承包人认为可以根据承包合同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的,则承包人应当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劳务分包人应当予以配合。
17.2劳务分包人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的,应当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劳务分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劳务分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的权利;
(2)劳务分包人应当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作业期限,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并应当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4)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当于35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5)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5天内未予答复或未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17.3承包人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的,应当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得到赔付金额的权利;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赔付的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劳务分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并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4)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5)劳务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17.4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按照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18.合同解除
18.1合同解除的情形
18.1.1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8.1.2出现下列情形的,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的;
(2)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无法整改的;
(3)劳务分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作业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工作的质量、安全、作业期限,且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的;
(4)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暂停持续超过56天不复工的,或虽未超过56天但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劳务分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务作业人员支付报酬,导致引发1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的;
(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8.1.3出现下列情形的,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超过56天的;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暂停持续超过56天不复工的,或虽未超过56天但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8.1.4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8.2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8.2.1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及时与劳务分包人办理合同结算支付手续。
18.2.2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当妥善做好已完工作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承包人要求撤出劳务作业现场。承包人应当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8.2.3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违约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8.2.4合同解除退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前7天向劳务分包人发出撤场通知,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撤离劳务作业人员并办理好相关手续。若劳务分包人逾期撤离劳务作业人员,则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9.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或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4“发包方(业主)”是指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1.5“承包人”是指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1.6“劳务分包人”是指,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合同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合同当事人对于解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劳务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工程付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1.4图纸
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天;
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1套;
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内的图纸。
1.5联络
1.5.2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址:【工程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侯学普】
承包人指定的电话:【13653794319】
承包人指定的邮箱:【/】
承包人指定的传真:【/】
劳务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址:【】
劳务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劳务分包人指定的电话:【】
劳务分包人指定的邮箱:【】
劳务分包人指定的传真:【】
1.6保密
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关于保密事项的约定:分包人要对图纸等技术资料保密,分包人未经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签字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工程竣工后,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承包人。如分包人将图纸等技术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分包人将承担一切由此给承包人和发包方(业主)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承包人
2.2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关于承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期限要求:/。
2.2.2关于承包人应当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包括:/。
2.3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侯学普;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项目的总包管理工作,对分包工程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对分包人执行本合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
2.4直接来自发包方(业主)、监理工程师关于本工程的书面指令,须经过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项目常务副经理书面签字认可后才能生效。其他牵扯到法律效力的工程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项目常务副经理签字,同时加盖承包人公章后,方可生效。
2.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分包人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2.6如需更换承包人本工程项目经理,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7按合同约定及承包人管理制度及时支付分包人工程款项。
2.8组织发包方(业主)、监理和分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9对分包人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购置的施工材料进行确认,承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免除分包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3.劳务分包人
3.1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4)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①分包人必须配备承包人认可的与本合同工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作业人员,并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人管理人员职能分配及联系方式。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提交复印件报承包人备案。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管理人员一致。(详见附表三: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②分包人必须保证承包人保存备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如有内容、时间变更,必须及时提供给承包人。
③分包人保证具有符合发包方(业主)要求的、承包其工作范围内工作的相应资质条件,并对其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④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及其他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需要的有关资料。
⑤分包人按合同规定及被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安排来组织施工,确保工期,确保质量,确保安全。
⑥分包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技术标准、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设备制造厂商的安装说明书等有关标准进行施工,接受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委派及合同规定的现场施工指导、设备安装调试专家指导。
⑦分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现行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指导、监督下建立完善管理体系,承担对本合同工程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控制职责。
⑧在承包人领导下分包人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生伤亡事故后严格按照《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报告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分包人不得漏报、谎报、拖报、瞒报事故。由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及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⑨分包人采购材料、雇佣施工人员、租赁施工设备等可能形成债务和责任的业务不得以承包人的名义进行,承包人不承担分包人在本工程施工中形成的任何债务及责任。
⑩分包人应加强管理,有关混凝土、大型机械、渣土管理、车辆和人员进出厂、防风防汛防震、文明施工、现场测量及标准化工地等工作均须按发包方(业主)及承包人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⑪负责从发包方(业主)及承包人现场材料、设备仓库所领用的发包方(业主)及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出库的装运和施工区域运抵地的卸车工作。
⑫分包人须接受当地质量监督机关、质量监理、发包方(业主)及承包人的监督、检查,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
⑬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分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当地有关要求和工程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⑭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业主)之前,分包人负责己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和丢失,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和处理;工期不予顺延。
⑮现场大临等设施搭建由承包人统一规划布置。分包人必须服从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对总平面管理和现场平面管理的要求,必须按承包人批准的搭建方案实施,分包人承担费用。分包人应配合在其承建施工现场以承包人的名义设立“七牌一图”,现场文明施工等宣传牌、标语、形象宣传必须按照承包人的统一规定进行设置,配合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⑯工程竣工后,分包人须按发包方(业主)及承包人要求及时、无偿地将所建临时建筑、自有物资全部拆除并撤离现场,做到工完场地清。分包人如逾期不迁,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有权强制清场,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⑰分包人遵守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在现场颁布的一切施工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承包人在现场的统一调度。
⑱分包人须将承包人指定的电源、水源(建筑红线边缘)引至施工场地及生活区并承担费用(含材料费)。
⑲分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转包。
⑳完成主合同中规定的确属分包人工作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3.2劳务分包人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劳务分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下:负责本工程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施工管理、结算管理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对分包工程承担全面管理责任。
劳务分包人未提交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提供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的违约责任:罚款1万元,并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的时间要求及违约责任:
分包人无正当理由并未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管理团队主要人员,否则,每发生1人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每月出勤不少于25天,离开工地时应向承包人负责人请假,出勤不满25天的,分包人向承包人按每人每日5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3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人提交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见通知条款3.3。
4.劳务作业人员
4.2承包人对按照本合同付给分包人的劳务报酬的使用有监督权。分包人必须确保所雇佣人员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必要时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包人所雇佣人员的工资直接支付,款项从分包人劳务报酬中扣除。
4.3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4.3.4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每次罚款5000元。
5.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安全工作总目标:
重伤、死亡、群伤事故为0;
杜绝机械、设备、交通及火灾事故;
轻伤事故率2‰以内;
无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
新入场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根据相关规定配备足额专(兼)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要求持证上岗;
创/安全文明工地;
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回收率100%;
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覆盖率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体检率百分百;
其他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
5.4分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负责在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中分包人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承包人不承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分包人人员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5.5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发包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随时接受发包方(业主)、承包人、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编制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措施及施工组织设计,完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时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则承包人因此损失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从其工程款中扣除。
5.6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规及管理方有关安全文件规定,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费用投入,承包人按照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提取不少于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分包人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安全费用,承包人有权监督分包人安全费用的使用。该部分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分包人提供的安全生产投入相关票据及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限额予以拨付,否则不予拨付安全费用,分包人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5.7分包人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要妥善看管,以防丢失,如有丢失,分包人应自费进行购置。
5.8现场安全防护必须严格按照承包人规定的要求执行。
5.9未尽事宜执行《安全环保协议》(附件)。
6.作业期限及进度
6.1劳务作业方案
6.1.1分包人提供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开工前7天。在任何时候如果承包人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展与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编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同时提供为保证工程按期完成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采取的措施,并服从承包人总体进度安排。
6.1.2分包人按承包人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承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6.1.3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分包人在项目施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及时会同发包方(业主)、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分包人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6.1.4分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业主)、承包人、设计单位等同意后实施。
6.1.5发包方(业主)、承包人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做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分包人才予以实施。
6.2开始工作
6.2.1劳务作业准备
关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劳务作业准备工作:见通用条款6.2.1。
关于劳务分包人应当完成的劳务作业准备工作:见通用条款6.2.1。
6.3作业期限延误
6.3.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开始工作的,劳务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延误期限超过90天的,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期推迟,经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方(业主)原因影响工程的关键工序而导致进度计划拖期的,经发包方(业主)认可后,相应工期予以顺延。
6.3.2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竣工违约金1万元/天。分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分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由于分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或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自行承担加快进度可能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金额的5%。
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实际施工进度已明显不能满足业主方进度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调整劳务分包人的合同作业范围,劳务分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由此导致承包人成本增加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有权向劳务分包人进行索赔。
6.3.3不利作业条件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同意以下情形为不利作业条件:/;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同意以下情形为不利物质条件:/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同意以下情形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6.4劳务作业暂停
6.4.1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承包人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7.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7.1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7.1.1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的期限:/。
7.3低值易耗材料
7.3.1关于劳务作业所需的低值易耗材料的提供人的约定:/。
7.3.2关于劳务分包人自行提供劳务作业所需低值易耗材料或小型机具的范围:/。
7.3.3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的品种和等级。
7.3.4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承包人提交国家权威部门所确认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7.4劳务分包人的保管义务
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及周转性材料由分包人负责保管。
7.4.1承包人提供的机具、设备、周转料具由分包人在承包人的设备及周转料具指定存放地点办理交接及领用手续,并签订《设备机具安全使用管理协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领用、归还、维护维修保养、安全使用等)。设备及周转料具使用完毕后由分包人负责交回至承包人仓库。装卸车及运输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7.5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率:按计价定额规定损耗率。
7.6、分包人供应材料:除发包方(业主)及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外所有施工用材料。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采购材料的费用,由分包人凭委托单及采购发票(采购单位填写承包人名称)向承包人报销。
7.6.1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的品种和等级。
7.6.2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承包人提交国家权威部门所确认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7.7材料核销管理:劳务报酬中间及最终结算的同时进行承包人(含发包方)供应材料的核销,超出规定领用的材料按采购价格的130%抵扣分包人劳务报酬。
7.8其他:
7.8.1分包人根据工程图纸编制承包人供应材料使用计划领用材料,因分包人材料计划编制有误造成的材料超购损失或少购影响工程进度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7.8.2分包人应加强现场保卫工作,防止材料被偷盗、浪费、挪作它用等现象的发生,即进入现场的发包方(业主)或承包人供应材料只能在本工程使用,未经承包人同意不能拉离工地,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承包人将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7.8.3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方每月对材料的稽核工作。
7.8.4分包人办理材料设备领用手续的代表必须是书面确认和授权的两名领料人(其中至少有一名专业岗位人员),明确为: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分包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向受委托管理方提交授权文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信息,在此合同执行期间,若该被授权人发生变更,需向受委托管理方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8.劳务作业变化
8.1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
关于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的约定:/。
8.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业主同意,承包人可按约定向分包人作出变更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承包人的变更指示,分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8.3劳务作业变化估价
8.3.1劳务作业变化估价原则
关于劳务作业变化估价原则的约定:合同单价签订后,不论结构难易程度如何变化,含量如何调整,单价原则上均不予调整。
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8.4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
关于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作业期限调整时,确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的方法为:设计变更发生并不意味相应延长工期,工期的延长须经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书面同意。
8.5临时性用工劳务
临时性用工劳务的工种工日单价:/。
9.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9.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第2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
10.合同价格形式
10.1单价合同
(1)工程量清单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具体见工程量清单。
暂估劳务报酬不含税共计元,增值税元,价税合计元。(大写:)。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2)工种工日单价合同
暂估劳务报酬不含税共计/元,增值税/元,价税合计/元。(大写:/)。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不同工种提供劳务时间的确定:由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工种及人数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确认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分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双方各自书面委托的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有效。
(3)综合工日单价合同
暂估劳务报酬不含税共计/元,增值税/元,价税合计/元。(大写:/)。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不同工种提供劳务时间的确定:由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工种及人数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确认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分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双方各自书面委托的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有效。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合同
暂估劳务报酬不含税共计/元,增值税/元,价税合计/元。(大写:/)。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完成工程量的确认:由分包人按每月经业主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对分包人未经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确认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分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双方各自书面委托的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有效。
(5)其他单价形式:【/】。
10.2总价合同
固定劳务报酬不含税共计/元,增值税/元,价税合计/。(大写:/)。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10.3本劳务报酬为分包人工程施工期内完成的所有施工和维护而发生的费用总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成本、管理费、社会保险费、利润、税金、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合同规定的保险、所有的责任、义务、风险和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分包人应该缴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
(2)不超过合同总价/%(含/%)部分或图纸工程量/%(含/%)部分的设计变更。
(3)除合同规定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设备、材料、图纸的暂时脱供)。
(4)分包人采购材料的政策性调价及市场调价等费用及为了施工方便或需要而必须的临时性材料和消耗性材料费用等。
(5)特殊工程措施费(包括人员进出场费等)、一般措施费、联动试车费(包括保驾费)等其他项目费用。
(6)发包方(业主)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从发包方(业主)或承包人现场供应库房至工程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装运、卸车、转运、保险、保管费,现场情况可能导致的以上设备、材料的二次倒运发生的费用。
(7)施工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费、保险费、环境保护措施费用,以及在施工中由于保证工期要求需增加的各种费用。
(8)合同价款中包含的其他风险包干费用。
(9)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10)不可遇见的施工措施费、赶工费、材料价差等发生的费用。
(11)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而采取的包括责任区域清扫、余物垃圾清理消纳费等所有发包方(业主)及承包人要求安全措施发生的费用。
(12)发包方(业主)或承包人提供设备及材料的一般性缺陷处理费用。
(13)其它与本工程有关但上述未提及的分包人需要发生的费用。
10.4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承包人和分包人通过共同努力,发包方(业主)允许调整的工程价款调整才能对分包人调整。
10.5分包人应保证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工程检测合格及最终验收通过。同时该工程发生与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工程有关的以下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费用)时由分包人承担:(1)现场工地相关试验室费用;(2)计量支付系统的软件费;(3)项目相关造价咨询服务费用;(4)项目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5)资料软件费用等。
11.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
11.1劳务作业的计量
11.1.1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劳务作业工作量计算规则:以实际验收合格的工作量为准。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见通用条款11.1.1。
11.1.2计量程序
关于劳务作业工作量计量的约定:见通用条款11.1.2。
(1)劳务分包人报送工作量报告的期限:见通用条款11.1.2。
11.2预付款
11.2.1预付款的支付
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数额或比例:无。
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期限:/。
关于支付预付款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11.2.2预付款的抵扣
关于预付款抵扣的约定:/。
11.3进度款支付
11.3.1付款周期
进度款支付:
(1)按照当月已完成的工程量,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
(2)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0%。
(3)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分包人提交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审定且双方无异议后支付至工程款的97%。
(4)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2年,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5)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或建行建信融通等。
(6)安全文明施工费依据云南省相关文件中的规定提取,安全文明费付款时,分包人必须提交安全投入计划,支付申请、物品清单和票据,否则,不予支付。
2、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或建行建信融通等。
11.3.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见通用条款11.3.2。
11.3.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关于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约定:见通过条款11.3.3。
11.3.4进度款审核与支付
(1)承包人审核确认并书面答复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书面答复劳务分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劳务分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分包人在向承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向承包人提交由全部作业人员签字并发放的上月份作业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及银行付款凭证和承诺(样表见附表一),若分包人未能提交,则承包人将不予受理该次工程分包款申请并扣除下月工程进度款用于支付作业人员工资,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分包人承担。
(2)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合同进度款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审核确认或视为同意劳务分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进度款。
(3)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银行承兑、建信融通等。
(4)支付工程款前,分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单位名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72679956E;地址: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电话:0379-64952024;账号:41001570110050214309;开户行:河南省洛阳市建设银行南昌路支行)。
(5)发票开具金额依据主合同相关条款确定。分包人需按合同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合规的发票,若因发票引起的任何问题,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6)在发包方(业主)资金不到位且发包方(业主)要求不停工的情况下,双方都有满足发包方(业主)要求的义务,如需要延长工期和索赔,应一致向发包方(业主)请求。如果发包方(业主)付款滞后或达不到合同规定比例,则对分包人的劳务报酬支付可相应顺延或按比例降低,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延工期。因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分包人支付延期,不视为总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及延期付款利息。
12.验收与交付
12.1.3劳务分包人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承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2.1.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2.2重新检验:无论发包方(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必须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合格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应由分包人承担。如发现问题,一切责任应由分包人承担。
12.4劳务作业整改
劳务分包人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为: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建安费的10%违约金,该违约金并不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进行完善的责任,直到符合约定质量标准。
12.5劳务作业交付
关于劳务作业交付条件与日期的约定:见通用条款12.5。
12.6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6.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4个月。
12.6.2缺陷责任
12.6.2.1分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2.6.2.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承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分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2.6.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分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修复的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
12.6.2.4分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承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合理利润由分包人承担。
12.6.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
12.6.4保修责任:保修期及保修规定按主合同内本分包工程内容有关条款执行。
13.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13.1完工结算申请
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见通用条款;
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结算资料;
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份数:2份;
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当包括的内容:见通用条款。
13.2完工结算审核
承包人项目部收到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初审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结算资料需承包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后方可生效。
13.3完工结算支付
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生效后,分包人提供全额劳务发票及收款收据,承包人30日历天内向分包人支付除3%质保金外的劳务报酬尾款。质保金在主合同内本分包工程内容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历天内退还。
14.违约
14.1承包人违约
14.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5)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4.1.2承包人违约责任
关于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约定:/。
14.2劳务分包人违约
14.2.1劳务分包人违约的情形
(6)劳务分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非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14.2.2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
关于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约定:/。
14.2.2.1分包人必须确保合同工期的要求,并确保进度计划主要节点的实现,如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则由分包人采取措施抢回,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经采取措施仍未达到合同工期要求时,逾期竣工违约金1万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金额的5%。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当实际建设进度未能达到进度计划主要节点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通知,3天后承包人认为工期仍未控制并导致总工期无法保证,承包人有权解除与分包人的合同,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14.2.2.2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有权要求返工直至达到要求,发生的返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返工造成的拖延工期不予顺延。因施工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时,承包人可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对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4.2.2.3如发生转包或再分包,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负责。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6.保险
16.1承包人应当获得或办理的保险
16.2劳务分包人应当办理的保险
关于劳务分包人应当办理的保险的约定:1.分包人应当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劳务作业现场内自有人员、施工用设备、车辆购买国家有关规定应购买的保险(相关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2.分包人须按国家、地方及业主方相关规定为其进场施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
关于劳务分包人办理保险的时间及劳务分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保险时间为开工日期到竣工日期。如果分包人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分包人的保险义务或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人、承包人、发包方(业主)或其他承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分包人赔偿此损失。
16.4、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
16.4.1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汇票、银行或保险公司见索即付保函。
合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汇票、银行或保险公司见索即付保函。
16.4.2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
16.4.2.1本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即元)。
16.4.2.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即元)(执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分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三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至承包人指定账户。
16.4.3、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完成产值占分包合同价款的50%时,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50%(不计息),施工全部完成且验收通过,退还剩余部分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待本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无息返还。
16.4.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本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及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完毕后无息返还。
17.索赔
17.4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关于索赔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约定:/
17.5分包人所完成的一切工程量,如果发包方(业主)不认可支付,承包人也有权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承包人进行索赔。分包人不能因业方的原因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17.6施工过程中分包人不得因自身原因擅自停工(包括农忙季节),否则,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索赔(在工程款中每日扣除元);连续停工超过10天,分包人承诺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工程款并无条件退场(不合格工程承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同时分包人应无条件清除已完成的不合格工程),退场费用分包人自行承担。。
18.合同解除
18.1合同解除的情形
18.1.1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8.1.2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8.1.3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8.2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8.2.4合同解除退场
承包人发出撤场通知的期限要求:见通用条款。
劳务分包人逾期撤离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天1万的违约金。
19.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补充条款
20.1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提出修改本合同,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必要的补充或修改,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20.2如承包人要求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提前,分包人应采取措施积极组织实施,目标实现后,发包方(业主)对本合同工程的工期奖励金额按分包人承担主合同的工程量比例的/%奖励分包人。
20.3因分包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无论分包人是否同意,承包人此权利不受影响。
20.4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发包方(业主)、承包人工程管理相关办法和规定。
20.5作业人员工资支付
20.5.1合同生效后,分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完成所属农民工实名制工作,并向承包人提交全部作业人员名册和身份证明,并实名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20.5.2分包人须有效管理与分包人相关的人员(包含管理人员、劳务人员、物资供应商、机具租赁方等),不对承包人发生围堵、恶意上访、聚众闹事等影响承包人事件。
20.5.3如出现此类事件,分包人应积极处理,不得推诿躲避。在承包人联系分包人处理,而分包人不到位的情况下,承包人可直接按相关人员的诉讼标的从分包人的分包款中扣除,直接支付,并计入最终结算。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之签字盖章页)
承包人(盖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劳务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表一
作业人员工资支付完毕承诺书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云南宁永项目部(指挥部):
我公司在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沿线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工程施工中,已按照贵公司要求将贵公司支付的工程分包款万元优先支付本工程年月份全部作业人员工资,共支付万元且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此次工资支付后,我公司不拖欠任何在本工程施工的作业人员工资。
任何以我公司和本工程名义向贵公司诉求工资的,均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本工程年月份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明细表附后。
特此承诺。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
日期:
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明细表 | |||||||||
分包单位:(盖章) | |||||||||
工程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 月份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施工部位 | 班组长 | 应发工资 | 实发工资 | 签字并按手印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2 | |||||||||
23 | |||||||||
合计 |
附表二
承包人供应材料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损耗 | 备注 |
一 | 发包方(业主) | ||||
/ | |||||
二 | 承包人 | ||||
波形板 | |||||
背板 | |||||
圆钢管立柱 | |||||
方钢管立柱 | |||||
上立柱 | |||||
上立柱托板 | |||||
横梁 | |||||
套管 | |||||
防阻块F1型 | |||||
防阻块F2型 | |||||
防阻块BF2型 | |||||
柱帽 | |||||
螺栓、垫片 | |||||
AT-1、AT-2端头 | |||||
BT-1、BT-2端头 | |||||
CT端头 | |||||
DT端头 | |||||
FT1、FT2端头 | |||||
商品混凝土 | |||||
钢筋 | |||||
附表三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授权委托)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上岗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注:1、附除施工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的职称证(如有)、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等证件、证书必须为彩色扫描件、复印件;
2、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C类证书;
3、以上人员要求为一个标段管理人员最低配置,投标时人员不得少于以上要求。
4、如投标人中二个标以上,每标段除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其他人员不允许重复。
附件A: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序号 | 品种 | 规格型号 | 质量 | 数量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附件B:安全环保协议
协议编号:【键入内容】
甲方(承包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乙方(分包人):【键入内容】
为切实贯彻安全发展、绿色发展的理念,加强安全环保管理,明确双方的安全环保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性质
本协议为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沿线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劳务分包工程(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属协议,主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本协议随之终止或解除。
二、甲方安全环保管理权利和义务
2.1对乙方的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督促乙方限期整改安全环保隐患,乙方逾期未整改时,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作业进行整顿。
2.2组织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入场培训,并按相关规定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2.3为乙方提供必须的作业文件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现行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负责进行安全交底和监督乙方落实。
2.4督促乙方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作业前风险辨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2.5监督乙方向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6对乙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现场作业“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三超”(超强度、超定员、超能力)行为进行立即制止、责令整改或进行处罚;督促乙方及时如实上报“三违”和“三超”行为。
2.7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时,甲方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当急预案、参与抢险,为乙方抢险及抢险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乙方及时如实上报险兆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并参加后续工作的事故调查。
2.8发包方是项目安全环保投入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和改进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保障,并按主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以保障乙方正常的安全环保投入,监督乙方按规定执行。
三、乙方安全环保管理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不断完善和改进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甲方明确其金额或者比例为:当期投入金额的【键入内容】。
3.2对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的生产经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3.3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等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甲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接受甲方在安全环保工作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3.4当承包资质、证照发生变化时,须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3.5定期对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进行安全环保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报告甲方。
3.6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及时如实报告违章以及险兆、可记录伤害、轻伤及其以上事故、事件,如有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应当及时按规定报告。
3.7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时间应当达到合同要求。
3.8应当对本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提供培训、考试书面痕迹材料,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3.9乙方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相关资格证书齐全有限,否则严禁入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齐全、有效,否则严禁从事特种作业。
3.10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施工机械和设备与主合同约定一致,主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变化的,如有变化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11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3.12属于国家强制检定和检验的设备、工器具应当定期检验并取得相应有效证书。
3.13按规定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应当急预案,并报甲方备案,做好与甲方应当急预案体系的衔接。
3.14每月向甲方报告安全环保情况;当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出现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或因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甲方生产安全和环境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环保措施,并通知甲方。
3.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在及时通知甲方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合同解除
4.1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其在甲方承包工程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立即终止合同,乙方承担其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1)资质证照不全、过期、无效,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资质或业务能力要求的。
(2)资质挂靠或出借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
(3)乙方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施工机械和设备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等《合同》约定的人员、设备、方案的。
(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5)所有“三岗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做到100%持证上岗的。
(6)乙方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没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等级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的;国家强制检定或检验的设备、工器具未取得相应证书的。
(7)施工作业未严格落实“五个必须”的(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论证和审批;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在开工前未按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9)列入甲方“黑名单”(不合格承包商清单)的。
(10)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发生安全生产工亡事故、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11)乙方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非法分包或转包的。
(12)项目经理(负责人)到项目现场工作日时间低于80%的。
(13)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安全条款,或对甲方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行为拒不整改的。
(14)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甲方安全生产制度,不服从甲方对其监督和管理,且拒不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
(15)乙方对所承包的业务有分包的,乙方必须与分包人签订本合同第3.1至第3.16款内容。分包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甲方终止其在甲方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立即终止合同。
五、违约责任
5.1乙方出现以下情况,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未确定的区间数的,最终的违约金数额大小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情况确定)
(1)发生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至10万元。
(2)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至5万元。
(3)乙方未履行本协议3.6款,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瞒报、谎报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4)乙方未履行本协议3.7款,乙方应当按每人每天5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当违约金累计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时,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及本协议。
(5)乙方未按规定使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至5万元/万元/次。
六、其它约定事项
6.1对违反甲方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含“十条禁令”的表现形式)和其他有关规定(不限于甲方安全生产“十条禁令”)的乙方人员,由乙方对违章人员立即清退出场,该人员三年内不得再从事甲方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作业。甲方有权进行监督,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乙方对所承包的业务有分包的,必须与分包人签订本条款内容。
对于拒不执行本条款约定的承包方,列入甲方“黑名单”(不合格承包商清单)。
“十条禁令”为: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上岗作业;2.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3.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吸烟;4.严禁未办理工作票进行电气作业;5.严禁未经审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6.严禁不佩戴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7.严禁未按规定停机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8.严禁违章穿越或进入正在运转的设备设施;9.严禁堆垛超高;10.严禁酒后进入生产区域或施工现场。
6.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以附件的形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交送乙方,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即表示乙方已收悉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该管理制度、规定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键入数字】号《安全环保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C:廉政合同
1.甲乙双方应当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规定,严格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履行。
2.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约定外,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3.双方保证决不为获得交易机会或为达到交易目的而向对方的任何人员、关联方及其特定关系人进行任何贿赂以及提供、给付各种不正当利益或达成不正当利益的分成以及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
4.双方保证决不向对方的任何人员、关联方及其特定关系人索要或接受任何贿赂和各种不正当利益或达成不正当利益的分成,或者要求对方的任何人员、关联方及其特定关系人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
5.双方必须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6.一方发现对方人员在合同执行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时,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向对方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7.甲乙双方有权对合同执行中保持廉洁的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双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
8.双方的监督举报渠道如下:
甲方(承包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举报电话:0379-64952070
举报电子信箱:lylygsjwgzb@163.com
乙方(劳务分包人):【键入内容】
举报电话:【键入内容】
举报电子信箱:【键入内容】
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双方有权向对方监督渠道或外部监督渠道进行投诉或举报,甲乙双方应当按规定处理并向对方反馈处理情况
10.双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举报、投诉,监督、查处经济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如发现有违反约定的行为,将严格追究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一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廉洁、诚信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方有权从另一方保证金或其他合同款项中扣除。
12.一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廉洁、诚信承诺,给另一方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或精神伤害的,可采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责任。
附件D: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2020年5月7日总经理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精神,建立规范有序的合格分包人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维护分包人、劳务派遣方农民工队伍的稳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范围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农民工。本办法农民工是指为本公司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两级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工作,承担监督责任;公司所属项目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公司所属分包人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直接落实责任。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主责部门,负责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政策制定,总体监督、程序审核及工作协调等。
第五条公司市场开发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保障部门,负责在与建设单位依法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应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不超过1个月。
第六条公司工程管理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监督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动态管理公司的合格分包商,负责对公司在建工程项目使用的分包人的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七条公司风控与成本管理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监督部门,负责对与分包人依法订立分包合同时约定的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结算办法与拨付周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内容进行审核监督。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监督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为公司所属工程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代发农民工工资,并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予以妥善保存备查,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存储管理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九条公司监察审计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公司所属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违法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监督部门,负责对有关合同的合规性予以审核,负责对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诉讼案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负责对本单位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级项目部具体负责管理所使用的分包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
主要工作为在与分包人依法订立分包合同时,应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结算办法与拨付周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内容;在分包工程款结算中,分列农民工工资金额,农民工工资金额不得大于分包工程款结算金额;分包工程款支付时的渠道和方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项目部应根据项目规模、分包人农民工人员数量合理配置劳资专管员,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劳资专管员负责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人必须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公司在建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分包人,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责任主体。分包人对所招用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服从和配合公司项目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管理。
第三章管理办法及程序
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后,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时,分包人应有专人负责对所招用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分包人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附件1)。分包人应在10日内将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实名登记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确认)等有关资料交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审核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作业。
第十五条进场施工现场的分包人农民工实行动态管理。分包人所招用的农民工如有变动时,要及时据实报送项目部劳资专管员。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及所使用的分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均应建立农民工使用管理台账(附件2),二者应一致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其中,项目部在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应将管理台账及时移交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3年。
第十七条公司所有工程项目部,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人员作业专用通道,并安装电子信息化考勤系统,由项目部和分包人劳资专管员共同负责电子信息化考勤。考勤表应按月生成,妥善保存,且做为分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次月上旬,分包人应根据考勤表按月考核所使用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上月工资支付明细表(附件3),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由分包人负责人签名确认,统一报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审核。
第十九条分包人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做为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并至少保存3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分包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应当按季度对分包人工资支付台账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审核时,如果发现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没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在项目部指定区域张贴公示三日,并留下举报电话。农民工如对工资数额有异议,可与分包人负责人沟通协商解决。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经理和项目劳资专管员分别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上签字确认,汇总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同时报公司财务部门予以统一支付。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施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公司在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人费用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凡没有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人,其他费用暂不支付,待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剩余费用方可按规定支付给分包人。如果应支付分包人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则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制度。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与分包人共管专用账户,所有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全部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公司财务部门向分包人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农民工不能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的,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支付分包人工程结算费用时,实行会签制。凡无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的,各级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分包人结算费用。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审批二级单位职工工资时,同时审批各单位项目部的农民工工资,凡不按时报送农民工工资的,将不再批复职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退场农民工管理
(一)对于已退场农民工(无论是中途退场还是所分包工程结束后退场),不得再进入施工现场也不得在分包人生活区内留宿。
(二)分包人应一次性结清中途退场农民工工资,并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明细表报送项目部劳资专管员。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事件的,按本办法相应条款规定对上访人员所属分包人予以处理。
第四章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分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分包合同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到公司指定账户。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当地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预存金额按以下标准: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
(二)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三)工程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至2亿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四)工程合同价款在2亿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5%预存。
第二十七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本办法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分包人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责令分包人限期补缴。对逾期不予补缴的,从当月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除,转入指定账户。
第二十九条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部公示30日后,没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一个月之内退还。
第五章奖罚
第三十条分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公司评选优秀分包人的重要内容,如有违法违规事件发生,不得评为优秀分包人。凡是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造成集体上访、围堵公司形成恶劣影响的,将对分包单位和分包负责人列入公司不合格分包人名录,该分包人和分包负责人不得再参与公司所承接任何工程的分包招投标活动;同时,每发生一起集体上访围堵事件,从分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罚10000元。扣款单由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开具,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即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分包人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被有关政府部门罚款的,罚款由分包人全部承担;且不得在合格分包人名录中晋级。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有关规定被有关政府部门罚款的,罚款由有关责任人承担单位罚款的20%,个人罚款的100%。
凡造成公司资质或投标受到影响的,不作为、乱作为形成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影响恶劣的,管理不到位造成法律诉讼案件的,由公司监察审计部、法律事务部负责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要在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履职尽责,项目部应将其负责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本人绩效考核中,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影响的,视情况扣发绩效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相关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六冶生字〔2018〕3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E: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分包人:(全称)
为保证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沿线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工程(项目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沿线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工程(项目名称)第合同段(标段)。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移交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土建主体工程为设计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饰装修工程保修为2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3、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
4、供热与供冷体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其他约定:钢护栏、防眩设施、声屏障工程质保期自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等),分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分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分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分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分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承包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分包人:(盖单位章)
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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