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移动光化学观测方舱货物类采购项目
金额
229.8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1/01/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29.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蔡淑芳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乙方:华唐时代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RZ[GK]2020002的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移动光化学观测方舱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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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单位) 单价(元) 金额 产地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环境自动监测系统 Thermo、华唐 1(套) 2298000 2298000 国内 Therm,华唐订制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玖万捌仟元整(¥229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1年3月15日前到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32号;

4.3交付条件: 按合同约定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出厂检验 乙方在产品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应随同货物出具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等。 6.1.2乙方自检 货物在安装地安装调试完毕后,要求乙方对所有货物的性能进行自检,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并向甲方提供自检记录。 6.1.3设备验收 乙方提交验收申请后,甲方将组织相关专家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货物进行验收。若发现未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需立即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相关条款要求,方能通过验收。 6.1.4运维验收 设备通过验收后,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运维及质控规范做好方舱的运维及质控工作。甲方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年度运维工作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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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70 交货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款70%;
2 10 运维及质保满1年,考核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
3 10 运维及质保满2年,考核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
4 10 运维及质保满3年,考核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订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乙方中标后,如果不按规定与甲方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其投标承诺或者其它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已经签订合同的则合同自动解除,且乙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 10.4、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延期交货时,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若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同时,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的违约金,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一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5‰收取,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超过该迟交货物款项合同金额的10%。如果乙方在达到最大延期交货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而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款项。 10.5、乙方交货不合格的,应当负责更换,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否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因更换货物造成逾期供货的,按10.4条执行。 10.6、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7、若发生伤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及本合同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乙方: 华唐时代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金鸡山路32号 住所: 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
单位负责人: 张纯灿 单位负责人: 林仕炜
委托代理人:
林晶
委托代理人:
蔡淑芳
联系方法: 059187328073 联系方法: 059183348878
开户银行: 工行福州市南门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福州五一支行
账号: 1402025109008803951 账号: 37670188000111282

签订地点: 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1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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