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btbbn00226
预算金额36.24万元
招标联系人余工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鲍工0551-66220391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包河交易公司货物和服务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类)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项目名称:合肥市包河区休宁路幼儿园装饰改造项 目、合肥市包河区贾大郢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设计 项目编号:2023BTBBN00226
招 标 人: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 2月
包河交易公司货物和服务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类)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 招标需求..............................................................................................................24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28
第五章 合同模板..............................................................................................................38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47
包河交易公司货物和服务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类)
第一章 磋商公告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受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 委托,现对"合肥市包河区休宁路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合肥市包河区贾大郢幼 儿园装饰改造项目设计"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磋 商。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2023BTBBN00226
2.项目名称:合肥市包河区休宁路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合肥市包河区贾大 郢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设计
3.项目地点:合肥市包河区,招标人指定地点
4.项目单位: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5.项目概况:合肥市包河区休宁路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合肥市包河区贾大 郢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设计,详见磋商文件
6.资金来源:其他
7.项目预算:36.24万元
8.项目类别:服务类
9.标段(包别)划分:共分1个标段
二、投标人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资质要求:具有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1)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2)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项目负责人要求: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须注册在投标人 本单位)。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5.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 符合下列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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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6.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 确定为中标人:
(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 下同)有骗取中标 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 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 日起满一年,或在线修复审核通过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8)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 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3 年 2 月 28 日至开标时间
2、磋商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400 元整,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3、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 子服务系统”)查阅磋商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 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磋商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1 款规定的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支付磋商文件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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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磋商文件费用支付方式:磋商文件费用采用网上支付。
(4) 磋商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00-5:00,节假日休息)拨打服务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0391,0551-66220387。
四、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2023 年 3 月 10 日 9 时 30 分
2.磋商地点: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 期 7 号楼 3 层
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同磋商时间
六、联系方法
(一)项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118 号
联系人:余工
电话: 0551-63357659
(二)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 7 号楼
联系人:鲍工
电话:0551-66220391、66220387
传真:/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ggzy.hefei.gov.cn
七、其他事项说明
1.投标人应合理安排磋商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 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磋商文件 获取,责任自负。
2.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响应文件实施云上开标大厅解密,投标人 无需前往磋商现场。
3.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 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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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证金缴纳账户(详见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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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是本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
一致,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说明与要求
3.1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3.2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3.3招标投标监督管 理部门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3.5是否允许联合体 参加磋商□是否
7.3现场考察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考察
8.1网上询问截止时 间2023 年 3 月 7 日 17:30 前接受网上答疑(逾 期不予受理)。 投标人请注意: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 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 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 标人具有同样约束力。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 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投标人未及 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上述澄清、更正 或更改在网站上发布的同时,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 子交易平台将通过第三方短信群发方式提醒投标 人进行查询。此短信仅系友情提示,并不具有任何 约束性和必要性,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不承担投标人未收到短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 律责任。
9.1标段划分不分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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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磋商保证金
13.3其他不予退还磋 商保证金的情形
14.1磋商有效期120 日历日
15.1响应文件要求加密电子响应文件
15.3磋商现场提交的 其他材料要求
16.1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详见磋商公告
17.3响应文件解密时 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内(以电子交易 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19.1磋商时间详见磋商公告
磋商地点详见磋商公告 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响应文件,无须现场参加 磋商
19.3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4.1确定中标候选人 和中标人磋商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1-3 家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委托磋商小组确定□招标人确定
28.1中标通知书发出 的形式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 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 为送达。 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 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29.1告知磋商结果的投标人自行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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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磋商现场告知
30.1履约保证金(1)金额: 定额收取:人民币 6000 元 (2)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 担保 保证保险 注:如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 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如采用担保机 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 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3)收取单位: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 中心 (4)缴纳时间: 合同签订前 (5)退还时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 退还。
31.1中标服务费(1)金额: 定额收取:人民币 4349 元 (2)支付方式:转账/电汇 (3)收取单位: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4)缴纳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前
34.3异议函递交方式、接收部门、联系电 话和通讯地址递交方式:任选其一:(1)书面形式(2)通过电 子交易系统递交 接收部门: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66220391、66220387 通讯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 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 7 号楼 5 层 506 室
35其他内容
35.1本地化服务本项目是否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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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化服务的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具有固 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 (2)投标人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注册成立的; (3)承诺中标即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 市)设立服务机构,或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4)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35.2中标候选人公示 内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磋商 小组评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拟任项目负责人(如有):项目负责人姓名;(2)项目负责人业绩(如有):项目名称; (3)投标人业绩(如有):项目名称; (4)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 磋商保证金扫描件(如采用)。
35.3关于联合体参加 磋商的相关约定本项目不采用
35.4社保证明材料(如有)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为下 述形式之一(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扫描件): (1)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 (2)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投标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 与投标人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 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磋商小组确认; (4)参与磋商的院校,社保证明可以用以下任意 一种: ①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教师证(须为本单位人员);②医保证明材料; (5)其他经磋商小组认可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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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代表人参与项目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 材料,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即可。
35.5本项目提供除电 子版磋商文件以 外的其他资料无□图纸□光盘□ 获取方式: 上述资料请投标人在获取磋商文件后,自行登陆电 子交易系统下载本项目附件。
35.6重要提示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 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 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 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 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 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 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 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 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 项目后续工作; 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 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 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 究其违约责任。
35.7解释权(1)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 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 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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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 及响应文件提交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投标人 须知、评审方法和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 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 人负责解释。
35.8特别提醒(1)本项目评审时将查询响应文件的机器识别码,如不同响应文件的机器识别码相同,相关响应文件 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处理。 (2)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 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影响招标投标活 动正常进行的,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免责。 (3)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 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规定,响应文 件应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应在个人签 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 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35.9其他补充说明1、因农民工工资或材料商经济纠纷引起的法律诉 讼,把招标人列为被告,招标人已按合同履约而引 起的所有诉讼费将由中标方承担。 2、项目因违法发包转包被监管部门查处的,招 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慎重组建项目管理班 子,不得随意更换。否则按违约条款进行相应处 理。 3、严格执行业主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本 工程接受业主单位安排的第三方巡查及第三方检 测的配合工作,配合过程发生费用自理,若发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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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接受业主单位的相关处理。 4、本项目招标人为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 理中心,建设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教育体育局。项 目资金由建设单位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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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须知正文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述的服务项目招标。
2.定义
2.1 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招标对象,包括咨询、调研、评估、规划、设计、监理、审计、保险、租赁、印刷、维修、物业管理等。
2.2 时限(年份、月份等)计算:系指从磋商之日向前追溯 X 年/月(“X”为“一”及以后整数)起算。
2.3 业绩:业绩系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或磋商文 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投标人与其关联公司(如母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子 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等)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除非本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否则业绩均为已服务完毕的业绩,业绩时间均 以合同签订之日为追溯节点。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3.1 招标人:是指依法开展招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项目的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招标 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招标 投标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4 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 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本项目的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3.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 能力的本国投标人。
3.4.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人条件的规定。
3.4.3 以招标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3.5 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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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磋商。
3.5.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人条件 的规定。
3.5.3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 符合相关规定。
3.5.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 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提交。
3.5.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5.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 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 响应无效。
3.5.7 对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资格。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投标活动。否则其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资金来源
4.1 本项目的招标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4.2 项目预算金额或分项(或分标段)预算金额见磋商公告。
5.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6.适用法律
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招 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7.磋商文件构成
7.1 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磋商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招标需求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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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模板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7.2 磋商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7.3 现场考察及相关事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8.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1 投标人如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 询问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形式(电子服务系统)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8.2 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 改。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网站以发布公告的方式澄清或者 修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 作用。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 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8.3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招标代理 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8.4 对于没有提出询问又参与了本项目磋商的投标人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磋 商文件(含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9.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9.1 项目有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可参与其中某一个或多个标段的磋商,中标 标段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9.2 无论磋商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服务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均应符 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9.3 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与磋商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响应文 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9.4 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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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
10.2 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1.证明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1.1 投标人应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 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1.3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磋商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11.4 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磋商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磋商方案。
12.报价
12.1 投标人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磋商全部招标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所有内容均应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磋商报价应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2.2 投标人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分项服务、伴随的货物和工程的价格(如 适用)和总价,未标明的视同包含在磋商报价中。
12.3 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经招标人同意支付的,最后报价均不得高于 磋商文件(公告)列明的项目预算,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2.4 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 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2.5 招标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3.磋商保证金
13.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 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 应无效。
13.2 投标人请注意:
(1)前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代理机构将退还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
(2)招标代理机构磋商保证金缴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分标段项目每 一个标段对应一个账号),项目招标失败后,磋商保证金缴纳账号将会发生变 化,请投标人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磋商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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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前次公告账号。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号的,其响应文件将 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3.3 磋商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应当一致。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 定,分公司或子公司代缴磋商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磋商保证金缴纳人名 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3.4 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 投标人退还磋商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 人退还磋商保证金。
13.6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不 承担相应责任。
1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
(2)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 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中标人不提交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注:如磋商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 开立人申请索赔。
13.8 由于投标人行为导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损失的,相应损失由投标 人承担,从磋商保证金中扣除。磋商保证金扣除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投标 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4.磋商有效期
14.1 磋商有效期为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磋商有效期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在磋商有效期内,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 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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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磋商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 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5.响应文件的制作
15.1 本项目要求提供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1)响应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 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中下载。投标人应当在 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响应文件。
(2)在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处,投标人均 应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联合体参加磋商的,除联合体协议及磋商文件 规定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各自盖章的证明材料外,响应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 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签章或公章。
(3)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响应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 的响应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 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响应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15.2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的,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 责任。(该响应文件是指解密后的响应文件)。
15.3 磋商现场提交的其他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6.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 网上提交加密电子响应文件。
16.2 投标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了网上加密电 子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的,响应无效。
16.3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延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招标人、招标 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 新的截止时间。
17.响应文件的提交、修改与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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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在电子服务系统上传。
17.2 投标人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以 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 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拒收。
17.3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前(以电子交易系统解 密倒计时为准)对本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 员监督下解密所有响应文件。
17.4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但属于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按照磋商文件的 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不在此列。
18.磋商小组
18.1 本项目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磋 商小组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18.2 磋商小组依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 定中标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磋商。
18.3 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 人中,按照评审方法和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19.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19.1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 磋商。
19.2 竞争性磋商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 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19.3 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独立进行评 审。评审程序如下:
19.3.1 初审。磋商小组对投标人必须满足和实质性响应的内容进行评审,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导致响应无效的,磋商小组将以询标的方式 告知有关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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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 磋商。初审合格后,磋商小组将按网上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顺序 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 会。
19.3.3 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在 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9.3.4 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只对通过初审,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 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招标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 行综合评分。
19.4 相关说明
19.4.1 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投标人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网上答疑;19.4.2 磋商小组根据与投标人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 的,经招标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
19.4.3 磋商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 审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 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 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9.4.4 无论何种原因,即使投标人磋商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响应 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或影印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 提供。
19.4.5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 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19.5 投标人授权代表对磋商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并说明理 由。
20.终止竞争性磋商
20.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宣布终止竞争性磋 商,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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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导致本次磋商缺乏竞争的;(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21.1 磋商小组将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 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 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人的澄清、说 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不同 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磋商小组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询 标)作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者加盖公章。
如有询标,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可通过远程登录的方式接受网上询标,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询标。因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 等情形而无法接受磋商小组询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2.最后报价
22.1 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 投标人进行多轮报价。
22.2 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或重大调整的前提下,投标人下轮报价不 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22.3 最后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也是签订合同 的依据。
23.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23.1 磋商小组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按照有效投 标人综合总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中标候选人,同时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进行 信用查询(信用查询要求如下),并将信用查询结果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依 据,如查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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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信用查询要求:
(1)磋商小组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 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信息查询记录在评审报告中予以记录;(2)磋商小组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信息查询记录在评审报告中予 以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 体磋商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投标人 不良信用记录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评审 依据。
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23.2 综合总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 荐中标候选人;综合总得分且最后报价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按照技术指标优 劣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4.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24.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确定中标候 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经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磋商 小组确定为中标人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25.编写评审报告
25.1 评审报告是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 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 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 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26.保密要求
26.1 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6.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 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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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
27.1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磋商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 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ggzy.hefei.gov.cn 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和中标结果公示。
27.2 招标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3 日内,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28.中标通知书
28.1 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的同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 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8.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 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8.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告知磋商结果
29.1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同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形式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29.2 招标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30.履约保证金
30.1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磋商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1.中标服务费
31.1 本项目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32.签订合同
32.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合同。
32.2 磋商文件、中标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2.3 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招标活动。中标人拒绝签订招标合同的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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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廉洁自律规定
33.1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与 招标人、投标人恶意串通。
33.2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 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4.异议的提出与接收
34.1 投标人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 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34.2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磋商文件提出异议的,为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异议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4.3 异议投标人应在法定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超出法定异议期 提交的异议将被拒绝。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异议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异议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异议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4.4 招标代理机构异议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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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需求
前注:
1、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 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 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2、中标人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 由中标人承担;如投标人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 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一、招标需求前附表
序号条款名称内容、说明与要求
1付款方式工程施工招标完成、出施工图 10 套后付至设计费 的 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设计费的 70%,余款待审计结算后付清(无息)。 注: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如有关于付款条件的 表述与磋商文件规定负偏离的,响应无效。
2服务地点合肥市包河区,招标人指定地点
3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止。(其中:方案效果图 15 个日历天,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施工图 30 个日历天,施工图审图及消防审图 20 个 日历天。)

二、项目概况
合肥市包河区休宁路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合肥市包河区贾大郢幼儿园装饰 改造项目总投资合计约 12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休宁路幼儿园总建筑面积约 4576.14 平方米,办学规模 15 个班,拟对建筑 室内空间进行装饰,并对水、电、消防等相关内容和室外局部内容等进行改造,总投资 700 万元;
贾大郢幼儿园位于东流路与花山路交口西南角,建筑面积 3200 平方米,办 学规模 9 个班。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筑室内装修、给排水、电气、暖通、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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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室外改造等,总投资 500 万元。
三、服务需求
本项目为设计总承包招标,主要建设内容:对 2 所新建幼儿园建筑进行室 内装饰,并对水、电、消防、暖通等相关内容和室外局部内容等进行改造。
1、设计阶段:包括方案设计、整个项目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 设计施工图审图、消防审图、供电对接供电公司及审图、概算编制、方案论证、物探、勘察、测绘、检测、实验、咨询、洪水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对 接排水办、环境保护措施、交通影响评估、绿色建筑方案设计及标识申报、节 能能耗评估、环境影响评估、防雷审查及评估,工程施工及验收等过程中的技 术服务等工作。
2、工作内容:按照业主要求承担项目任务,自身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经业主 同意,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但应对成果负总责。设计必须满足合 肥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教体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幼儿园的相 关要求,设计深度须满足招标和施工要求。
3、设计人负责施工图审图并取得施工图审图合格证、设计专家评审、消防 图纸报审并取得消防设计备案情况登记表及专家论证等工作,及时完善相关审 批单位的修改要求。
4、因维修改造项目的特殊性,项目点多面广、工期紧、任务重,中标人必 须足额配备各专业设计师,满足建设单位和幼儿园的要求,设计前必须与园方 和教体局充分对接、勘察各项目现场,编制详尽的设计需求书并经园方签章确 认。同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工作;设计代表应及时解决施工中涉 及的设计问题和现场的相关技术问题,提出经济合理的解决方案;设计单位必 须指派设计代表进驻现场,保障过程工程顺利进行;配合做好验收工作及相关 资料的整理;设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采购人单 位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项目 资金暂停拨付。
5、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5%的,扣除设计单 位 10%设计费;施工图设计漏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10%的,扣除设计单位 15%的设计费;因设计原因累计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 10%的,扣除设计单位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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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计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罚。
四、报价要求
1、项目采用固定费率(80%)磋商,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固定为 1.0,附加调整系数固定为 1.0,设计费采用“固定计价费率(80%),暂定合同总价”计价方式。
2、合肥市包河区休宁路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总投资约 700 万元、合肥市包 河区贾大郢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总投资约 500 万元,总投资合计 1200 万元。设 计暂定合同价 36.24 万元,此价格以工程总投资合计金额为计费基数,依据计 价格【2002】10 号文计算得出的基准设计费*80%,计算过程如下:
计费基数:1200 万元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453000.00 元
工程类别:建筑、市政、电信工程
专业调整系数:1.0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0
附加调整系数:1.0
设计基本收费:453,00.00 元
打折计费:按 80%计算,设计费约为 36.24 万元
最终结算设计服务费总价依据 2 个幼儿园项目施工招标清单控制价之和为 计费基数据实计算(若无施工招标清单控制价则以 2 个幼儿园项目施工审计结 算价之和为计费基数),依据计价格〔2002〕10 号文计算得出收费基价,最终 结算设计服务费总价=收费基价×1.0×1.0×1.0×80%,单个幼儿园项目最终结 算设计费=(相应的幼儿园项目施工招标清单控制价÷2 个幼儿园项目施工招标 清单控制价之和)×最终结算设计费总价)。
项目中标人依据上述固定费率、系数及结算方式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
注:工程招标控制价是指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经审批的施工招标清单控制 价。无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以工程审计结算价为计费额。
4、本项目为设计总承包项目,设计费包括审图工作及相关费用,由中标人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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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要求
1.项目负责人 1 名,人员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2.限额设计满足对应资质等级要求的人员配备要求,且各专业设计人员配备 齐全,数量满足各标段设计进展及项目单位需求。项目组人员(除项目负责人 外)应包含建筑、结构、环境艺术、风景园林、给排水、暖通、电气、造价相 关专业人员,各专业不少于 2 人。(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余项目组人员不作为 初审项)。
备注:项目组人员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有调整需经招标人同 意,并给予变更处罚,原则上变更项目负责人处罚 4 万元/次,变更其他技术人 员处罚 2 万元/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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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一、总则
本项目将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要求及本章的规定评审。
二、评审方法
2.1 初审
磋商小组对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初审表如下:
初审表
序号评审指标评审标准格式及材料要求
1营业执照合法有效提供有效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 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 证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应完整的体 现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内容。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响应 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即可。
2税务登记证合法有效
3无不良信用记 录声明函格式、填写要求符合 磋商文件规定并加 盖投标人电子签章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五
4磋商响应函格式、填写要求符合 磋商文件规定并加 盖投标人电子签章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三
5磋商授权书格式、填写要求符合 磋商文件规定并加 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此件,提供身份证明即可。详见第六章响 应文件格式六
6投标人资质符合投标人资格中 的资质要求提供符合投标人资格中要求的资质 证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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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目负责人符合投标人资格中 的项目负责人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扫描件(须注册在投标人本单位)
8本地化服务能 力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35.1 要求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十一、本 地化服务能力一览表
9磋商报价符合磋商文件投标 人须知正文第 12、22 条要求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一、二
10商务响应情况符合磋商文件招标 需求中付款方式、服 务期限、服务地点的 要求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七
11未出现异常情 形不同投标人未出现 使用相同的机器识 别码进行投标的情 形
12其他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或 磋商文件列明的其 他要求

初审指标通过标准:投标人必须通过初审表中的全部评审指标。
2.2 综合评分
2.2.1 磋商小组按照下表对进入综合评分的所有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 评分。
2.2.2 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 100 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 为 100%。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类别评分内容评分标准分值范围
技术资信分体系认证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0-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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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分)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 颁发的: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2 分;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2 分;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得 2 分。 注:(1)本项满分 6 分。 (2)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 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 台官网信息查询截图。
投标人业绩1、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 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 区)具备房屋建筑类或装修装饰类 设计业绩,每个业绩得 3 分,本项 满分 9 分。 注:(1)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设计 合同的扫描件。 (2)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与该业绩 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 验收报告或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 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 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 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项目业主 证明或合同甲方证明)]。 (3)如以上证明材料未体现出合 同签订时间、项目内容等关键评审0-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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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的,须另附业主单位(合同甲 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4)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 绩为同一业绩的,可重复计分。
投标人人员配 备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3 分。本项满 分 3 分。 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以上人员的 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以上人员 缴纳的自 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连 续三个月)社保证明材料的扫描 件。(格式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5.3 社保证明材料)0-3 分
项目负责人业 绩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 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项 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备房屋建筑 类或装修装饰类设计业绩(须在此 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 责人),每个业绩得 3 分,本项满 分 6 分。 注:(1)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设计 合同的扫描件。 (2)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与该业绩 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 验收报告或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 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 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 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项目业主 证明或合同甲方证明)]。0-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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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以上证明材料未体现出合 同签订时间、项目内容、项目负责 人姓名等关键评审要素的,须另附 业主单位(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 材料。 (4)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 绩为同一业绩的,可重复计分。
现状分析及重 难点分析磋商小组针对投标人设计方案中 的现状分析及重难点分析进行评 审: (1)对项目周边环境与建筑现状 的踏勘和分析详细,对项目的理解 和认知深刻。设计重点、难点有针 对性,分析合理,解决方案科学有 效,得 7<F≤10 分; (2)对项目周边环境与建筑现状 的踏勘和分析较为详细,对项目的 理解和认知有一定的深度。设计重 点、难点有一定的针对性,分析较 为合理,解决方案有效,得 3<F≤7 分; (3)对项目周边环境与建筑现状 的踏勘和分析不详细,对项目的理 解和认知不深刻。设计重点、难点 没有针对性,分析不合理,解决方 案没有针对性,得 0<F≤3 分;(4)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F 为投标人本项得分。0-10 分
整体设计理念磋商小组针对投标人设计方案中0-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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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创意的整体设计理念与创意进行评审:(1)能够准确把握设计需求, 对 殊教育学校设计内容理解透彻,全 面生动展现设计理念创意,得 7<F≤10 分; (2)能够基本把握设计需求, 对 殊教育学校设计内容有一定的理 解,能够展现设计理念创意,得 3<F≤7 分; (3)不能把握设计需求, 对殊教 育学校设计内容理解不透彻,不能 够展现设计理念创意,得 0<F≤3 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F 为投标人本项得分。
布局、功能与 流线设计磋商小组针对投标人设计方案中 的布局、功能与流线设计进行评 审: (1)平面布置功能合理,流线清 晰,完全满足幼儿园的基本需求,得 8<F≤12 分。 (2)平面布置功能较为合理,流 线较为清晰,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 幼儿园的基本需求,得 4<F≤8 分。 (3)平面布置功能不合理,流线 不清晰,不能满足幼儿园的基本需 求,得 0<F≤4 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0-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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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F 为投标人本项得分。
效果表现磋商小组针对投标人设计方案中 的效果表现进行评审: (1)关键功能空间效果表现生动,设计有现代感,集中彰显想象力 ,从空间设计到功能设计等皆具有 创新性和前瞻性。 形式表现既整 体又不失板块的独立性, 得 8<F≤12 分; (2)关键功能空间效果表现较好,设计有一定现代感,能够彰显 想 象力 ,从空间设计到功能设计等 皆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前瞻性。 形 式表现整体与板块的独立性可以 展现, 得 4<F≤8 分; (3)关键功能空间效果表现一般,设计没有现代感,不能彰显 想象 力,从空间设计到功能设计等没有 创新性和前瞻性。 形式表现整体 与板块的独立性不能展现, 得 0<F≤4 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F 为投标人本项得分。0-12 分
空间细节分析 及处理磋商小组针对投标人设计方案中 的空间细节分析及处理进行评审:(1)各空间细节分析及处理以人 为本,具有人性化设计,得 7<F≤10 分; (2)各空间细节分析及处理以人0-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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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具有一定人性化设计,得 3<F≤7 分; (3)各空间细节分析及处理生硬,没有人性化设计,得 0<F≤3 分;(4)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F 为投标人本项得分。
设计说明磋商小组针对投标人设计方案中 的设计说明进行评审: (1)各专业(建筑、装饰、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环保、节能等专业)深度完全满足国家规 范要求,得 7<F≤10 分; (2)各专业(建筑、装饰、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环保、节能等专业)基本满足国家规范要 求,得 3<F≤7 分; (3)各专业(建筑、装饰、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环保、节能等专业)深度不能满足国家规 范要求,得 0<F≤3 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F 为投标人本项得分。0-10 分
投资估算磋商小组针对投标人设计方案中 的投资估算进行评审: (1)投资估算合理且完整,得 4<F≤6 分; (2)投资估算基本合理且完整,得 2<F≤4 分; (3)投资估算不合理且不完整,0-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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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0<F≤2 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F 为投标人本项得分。
服务承诺磋商小组针对投标人设计方案中 的服务承诺进行评审: (1)为本项目设计的监控管理措 施、设计质量保障措施,就技术支 持、确保设计时限、施工时配合、控制设计失误及其他有利于采购 人的服务等做出承诺且内容详尽 的,得 4<F≤6 分; (2)为本项目设计的监控管理措 施、设计质量保障措施,就技术支 持、确保设计时限、施工时配合、控制设计失误及其他有利于采购 人的服务等做出承诺且内容较为 详尽的,得 2<F≤4 分; (3)为本项目设计的监控管理措 施、设计质量保障措施,就技术支 持、确保设计时限、施工时配合、控制设计失误及其他有利于采购 人的服务等做出承诺且内容不详 尽的,得 0<F≤2 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F 为投标人本项得分。0-6 分

2.2.3 分值汇总
(1)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 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再取各位评委评分之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得到该投标人 的技术资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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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投标人的技术资信分即为该投标人的综合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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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模板
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项目名称:合肥市包河区休宁路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合肥市包河区
贾大郢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设计
项目编号:某编号
甲方(招标人):
乙方(中标人):
签订地: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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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合肥包河公共 资源交易有限公司组织的竞争性磋商方式招标活动,经磋商小组评定,(中标人 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中标人,现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 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 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 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中标通知书;
1.1.3 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服务
1.2.1 服务名称:;1.2.2 服务内容:;1.2.3 服务质量:。
1.3 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 元)。
分项价格:
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
1
2
3
……
总价

1.4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 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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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发票开具方式:。
1.5 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 服务期限:;1.5.2 服务地点:;。1.5.3 服务方式:
1.6 违约责任
1.6.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 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 供服务价格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 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 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 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 同;
1.6.3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 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 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 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 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 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 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 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 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 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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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 如果出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 暂停招标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异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 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 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7.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 裁规则裁决;
1.7.2 向 人民法院起诉。
1.8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
甲 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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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合同”系指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招标 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
2.1.3“服务”系指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向招标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 外的其他招标对象,包括招标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招标代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 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 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 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 准。
2.3 知识产权
2.3.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 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 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 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 款。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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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 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 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 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 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 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 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 质量保证
2.7.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 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 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 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 合同变更
2.9.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 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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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 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 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 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投标人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 不可抗力
2.11.1 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 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 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 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 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 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 合同中止、终止
2.14.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 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 检验和验收
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 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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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 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 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 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 用条款。
2.16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6.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6.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7 履约保证金
2.17.1 磋商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 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 10%的履约保证金;
2.17.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 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2.17.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 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 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18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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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 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条款号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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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合肥市包河区休宁路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合肥市包河区贾
大郢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设计




投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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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价表格式
1-1 报价表
项目名称:合肥市包河区休宁路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合肥市包河区贾大郢 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设计
项目编号:2023BTBBN00226
投标人名称
磋商范围全部
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费率大写:百分之八十
备注说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本表内容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包括了服务及其配套的设计、采购、制造、检测、试验、运输、保险、仓储、税费以及现场落地、安装及安装耗损、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保 障等所有费用。
2.特殊事项在备注中注明。
3.投标人应根据其响应文件中报价表的内容填写唱标信息,唱标信息不作 为评审的依据。唱标信息与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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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后承诺报价表
(合肥市包河区休宁路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合肥市包河区贾大郢幼儿园装 饰改造项目设计第 次报价书)
项目名称:合肥市包河区休宁路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合肥市包河区贾大郢 幼儿园装饰改造项目设计
项目编号:2023BTBBN00226
投标人名称
磋商范围全部
最后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费率大写:百分之八十
备注说明(此处可补充磋商小组根据与投标人磋商情况变动的磋 商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 合同草案条款。)
磋商小组签字

投标人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注:本页《报价表》由投标人在接到报价通知后依据磋商情况填写,并在规定时 间内上传。考虑磋商报价的方便,投标人在填写最后承诺报价后,(第一次报价-最后承诺报价)除以第一次报价后得出的优惠率视同为需求表中全部分项设备、工程量或服务的优惠浮动值(特定分项优惠除外),而不考虑措施项目清单和规 费税金清单的金额改变。此优惠率调整原则适用于合同内价格的计算及项目增 减、变更时价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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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响应函
致: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的竞争性磋商公告,我方兹宣布同意如下:
1.如我公司中标,我公司承诺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中标服 务费。按本次磋商文件规定及最后报价承诺供货及安装。
2.我方根据本次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于买 方要求的日期内完成服务,并通过买方验收。
3.我方承诺报价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4.我方已详细审核本次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附件、参考资料、磋商文件 修改书或图纸(如有),我方正式认可并遵守本次磋商文件,并对磋商文件各项 条款、规定及要求均无异议。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5.我方同意从投标人须知规定的磋商日期起遵循本磋商文件,并在投标人须 知规定的磋商有效期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6.我方承诺如磋商保证金未按磋商文件规定递交,我方磋商无效,由此产生 的一切后果由我方承担;如果在磋商后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磋商,我方的磋 商保证金贵方可不予退还。
7.我方同意按贵方要求在磋商规定时间内向贵方提供与其磋商有关的任何 证据或补充资料,否则,我方的响应文件可被贵方拒绝。
8.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
9.我方同意磋商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服务期限。
10.我方对响应文件中所提供资料、文件、证书及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 责。
11.若因我方联系不上或未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的(不限于 二轮报价)的,视同我方上一轮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
12.我方同意磋商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
13.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磋商之前,我方将按照响应文件中填报人员及磋 商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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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我方承诺除非磋商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 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14.与本磋商有关的通讯地址: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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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1.本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 下同)有骗取中标或 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 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 年,或在线修复审核通过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8)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 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2.本单位郑重声明,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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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投标人名称)授权(投标人授权代表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全权代表我方处理磋商过程的一切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磋商、签约等。投标人授权代表在招 标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 并对此承担责任。投标人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授权代表联系方式:(请填写手机号码)
特此声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投标人授权代表,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授权书,仅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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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商务响应表
序号商务条款磋商文件要求投标人承诺偏离 说明
1付款方式工程施工招标完成、出 施工图 10 套后付至设 计费的 50%,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后付至设计 费的 70%,余款待审计 结算后付清(无息)。注:投标人提交的响应 文件中如有关于付款 条件的表述与磋商文 件规定负偏离的,响应 无效。
2服务地点合肥市包河区,招标人 指定地点
3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止。(其中:方案效果图 15 个日历天,初步设 计及设计概算、施工图 30 个日历天,施工图 审图及消防审图 20 个 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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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员配备
(投标人可自行制作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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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设计方案
(投标人可自行制作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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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磋商业绩承诺函
我单位同意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示以下业绩并承诺: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业 绩均真实有效,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 后果。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序号项目名称服务范围备注
1
2
3
4
5
……

备注:
1.表中所列业绩应为投标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业绩;
2.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以上业绩情况,如磋商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有约 定的,将按约定随中标候选人公示同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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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地化服务能力一览表
投标人全称:
本地化服务 能力形式□(1)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2)投标人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注册成立的; □(3)承诺中标即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设立服务机构,或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4)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有关证明文件:

注:对于本地化服务要求第(1)种情形的,应当提供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
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第(2)种情形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第(3)种
情形的,应当提供承诺函;第(4)种情形的,提供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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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符合磋商邀请(磋商公告)、招标需求及评审方法和标准规定的相关证 明文件。
特别提示:
投标人在响应文件制作时可在此栏内上传磋商文件要求上传的证明资料,如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员证书、资质证书、荣誉奖项等,应将上述证明材料 制作成扫描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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