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广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数据库一体机维保服务质疑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0/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西固网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大岭路120号奥园瀚林朗庭1号楼2单元三层302号
邮编:530005
联系人:伍倩妍 联系电话:19162091517
授权代表:伍倩妍 联系电话:19162091517
地址:南宁市大岭路120号奥园瀚林朗庭1号楼2单元三层302号
邮编:530005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广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数据库一体机维保服务
质疑项目的编号:GXZC2024-C3-005584-JZZB
采购人名称:广西财政信息管理中心
质疑事项: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4年10月9日
□采购过程
□采购结果
三、质疑答复内容
质疑供应商通过现场递交的方式送达我公司的质疑函已于2024年10月10日收悉,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受采购人的委托,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17页,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的第二部分评审标准序号2.1“技术方案分(满分30分)”的评分标准对供应商有强烈的倾向性,严重侵害其他拟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质疑答复1:经研究,质疑事项1部分成立,拟对相应部分内容做修改,具体详见后续发布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17页,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的第二部分评审标准序号3.1“信誉分(满分12 分)”中,对供应商具有“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认证”、“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资质认证”、“风险评估服务资质认证”、“应急处理服务资质认证” 、“网络 安全审计服务资质认证” 和“安全集成服务资质认证”的资质要求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答复2:经研究,质疑事项2部分成立,拟对相应部分内容做修改,具体详见后续发布的更正公告。
质疑供应商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特此答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广西金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5日
质疑供应商:广西固网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大岭路120号奥园瀚林朗庭1号楼2单元三层302号
邮编:530005
联系人:伍倩妍 联系电话:19162091517
授权代表:伍倩妍 联系电话:19162091517
地址:南宁市大岭路120号奥园瀚林朗庭1号楼2单元三层302号
邮编:530005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广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数据库一体机维保服务
质疑项目的编号:GXZC2024-C3-005584-JZZB
采购人名称:广西财政信息管理中心
质疑事项: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4年10月9日
□采购过程
□采购结果
三、质疑答复内容
质疑供应商通过现场递交的方式送达我公司的质疑函已于2024年10月10日收悉,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受采购人的委托,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17页,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的第二部分评审标准序号2.1“技术方案分(满分30分)”的评分标准对供应商有强烈的倾向性,严重侵害其他拟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质疑答复1:经研究,质疑事项1部分成立,拟对相应部分内容做修改,具体详见后续发布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17页,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的第二部分评审标准序号3.1“信誉分(满分12 分)”中,对供应商具有“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认证”、“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资质认证”、“风险评估服务资质认证”、“应急处理服务资质认证” 、“网络 安全审计服务资质认证” 和“安全集成服务资质认证”的资质要求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答复2:经研究,质疑事项2部分成立,拟对相应部分内容做修改,具体详见后续发布的更正公告。
质疑供应商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特此答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广西金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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