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WXBH202410007-X01]蠡湖生态活水及蓝藻水华防控工程EPC工程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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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23267.11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10/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3267.11万元
招标公司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冯工0510-82759821
招标代理机构无锡云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金敏0510-85133566
标书截止时间2024/11/05
投标截止时间2024/12/02
公告正文
[WXBH202410007-X01]蠡湖生态活水及蓝藻水华防控工程EPC工程总承包
信息发布时间:2024-10-31 15:45:53
来源: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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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招标公告 | ||||||||||||||||||||||||||||||||||||||||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 ||||||||||||||||||||||||||||||||||||||||
蠡湖生态活水及蓝藻水华防控工程(项目名称)EPC工程总承包 标段招标公告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蠡湖生态活水及蓝藻水华防控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无锡市数据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蠡湖生态活水及蓝藻水华防控工程 锡数投备[2024]11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无锡云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2.1.1建设地点:无锡市滨湖区梅园水厂 | ||||||||||||||||||||||||||||||||||||||||
2.1.2建设规模:新建生态净水设施,建设规模为 20 万 m3/d,包括新建梅梁湖取水口及自流管,新建沉淀气浮池 2 座,新建气浮辅助车间下叠排泥池、平衡池、取水泵房各1 座,新建斜管浓缩池、脱水机房各 1 座。以及相应的水厂总平面布置和变配电系统、自控系统等。 | ||||||||||||||||||||||||||||||||||||||||
2.1.3合同估算价:23267.11 万元 | ||||||||||||||||||||||||||||||||||||||||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375 日历天。 | ||||||||||||||||||||||||||||||||||||||||
设计开工日期:2024年12月20日 08:00,施工开工日期:2025年01月20日 08:00, | ||||||||||||||||||||||||||||||||||||||||
工程竣工日期:2025年12月30日 17:00 | ||||||||||||||||||||||||||||||||||||||||
2.1.5其他: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1)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主体工程设计的单位,同时明确约定各成员方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组成单位最多不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3)联合体各方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4)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5)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缴纳。注:联合体单位在填写投标信息时,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读取,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报名页面会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投标、中标阶段(“中标结果备案(中标通知书)”、“书面报告”、“合同签订”)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如有疑问,可咨询新点软件公司)。 | ||||||||||||||||||||||||||||||||||||||||
2.1.6质量标准:(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均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招标人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报相关部门审批,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3)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100%。(4)出水水质验收标准:在原水藻密度≤1000万个/L,总磷≤0.12mg/L的情况下,出水浊度≤3.0NTU、藻类总数≤100万个/L、总磷≤0.04mg/L。(5)本项目已经通过太湖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景观影响评价审查,相关设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深化设计。 | ||||||||||||||||||||||||||||||||||||||||
2.2招标范围: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移交、备案(含竣工验收备案等)以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图审查图纸报批和综合协调、相关报建配合及各项验收工作、竣工图编制、BIM设计以及所有涉及的二次深化设计等。(2)工程施工:新建生态净水设施,建设规模为 20 万 m3/d,包括新建梅梁湖取水口及自流管,新建沉淀气浮池 2 座,新建气浮辅助车间下叠排泥池、平衡池、取水泵房各1 座,新建斜管浓缩池、脱水机房各 1 座。以及相应的水厂总平面布置和变配电系统、自控系统等。包括不限于①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含降水工程)、主体工程、砌体抹灰工程、防水工程、防雷接地工程等;②工艺管道工程、工艺设备安装工程、电气及自动化仪表工程、通风空调工程、通信工程、安防工程、消防工程等;③辅助用房、室外道路、厂区综合管网、景观绿化、照明亮化工程、围墙及屋面保温、门窗等建筑装饰装修在内的相关配套工程;④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3)本项目建设需要的所有物资和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包括单机调试和系统调试、系统联动调试、联合试运转)等。(4)运营服务范围: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包括调试、培训、技术指导及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整改;(5)通过所有相关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 ||||||||||||||||||||||||||||||||||||||||
资质条件: | ||||||||||||||||||||||||||||||||||||||||
(1) | ||||||||||||||||||||||||||||||||||||||||
(2)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A、B项资质:(A)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B)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015新标准)一级(含)以上](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 ||||||||||||||||||||||||||||||||||||||||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 ||||||||||||||||||||||||||||||||||||||||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 ||||||||||||||||||||||||||||||||||||||||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 ||||||||||||||||||||||||||||||||||||||||
(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 ||||||||||||||||||||||||||||||||||||||||
(B)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015新标准)一级(含)以上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 ||||||||||||||||||||||||||||||||||||||||
2、财务要求:2021 至2023 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 ||||||||||||||||||||||||||||||||||||||||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范围内给水规模不小于20万吨/日的新建给水厂EPC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 | ||||||||||||||||||||||||||||||||||||||||
(B)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范围内给水规模不小于20万吨/日的新建给水厂设计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 | ||||||||||||||||||||||||||||||||||||||||
(C)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范围内给水规模不小于20万吨/日的新建给水厂施工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 | ||||||||||||||||||||||||||||||||||||||||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 ||||||||||||||||||||||||||||||||||||||||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 ||||||||||||||||||||||||||||||||||||||||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 ||||||||||||||||||||||||||||||||||||||||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监理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近三年以来在本企业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范围内给水规模不小于20万吨/日的新建给水厂EPC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 | ||||||||||||||||||||||||||||||||||||||||
(B)设计业绩要求:近三年以来在本企业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范围内给水规模不小于20万吨/日的新建给水厂设计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 | ||||||||||||||||||||||||||||||||||||||||
(C)施工业绩要求:近三年以来在本企业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范围内给水规模不小于20万吨/日的新建给水厂施工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 | ||||||||||||||||||||||||||||||||||||||||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 ||||||||||||||||||||||||||||||||||||||||
7、其他要求:(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同时在本单位注册满3个月且无在建工程;(2)设计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3)施工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同时在本单位注册满3个月且无在建工程。本段“其他要求”因系统字数限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7条其他要求。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接“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D)监理业绩要求:近三年以来在本企业以项目总监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范围内给水规模不小于20万吨/日的新建给水厂监理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 ☑ 自2022年10月3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3年10月3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4年07月3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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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0月31日 16:00 时至2024年11月05日 23:59 时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下载招标文件,工具软件使用费100 元,售后不退。 | ||||||||||||||||||||||||||||||||||||||||
4.2 本项目不办理招标文件的邮寄。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12月02日 9时30 分,地点为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 ,投标文件递交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 ||||||||||||||||||||||||||||||||||||||||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6.评标方法 | ||||||||||||||||||||||||||||||||||||||||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具体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详见招标文件 | ||||||||||||||||||||||||||||||||||||||||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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