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泰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防范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鲁财采〔2016〕48号)、《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1〕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
(一)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商品,包括材料、设备、产品等;
(四)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五)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三条  单位政府采购业务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规范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
(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领导机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采购办)于局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二)办公室是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科室,负责拟定采购管理制度,会同财务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完成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泰安市岱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集中采购是指委托泰安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行为。集中采购的品目由区财政部门当年度下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实行集中采购,除选择“网上商城”和“自行采购”形式外,其他品目其应当委托泰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由于岱岳区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区财政部门的文件要求,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除适用“网上商城”采购的情形外,由单位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代理采购。
第七条 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同一预算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单位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代理采购,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也可自行采购。
货物、服务及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依据区财政部门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确定。
第八条 网上商城
网上商城分为网上超市、定点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三种形式。
单个品目单价或累计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单位可通过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或泰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进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纳入网上商城管理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需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填报采购建议书,区财政部门审核采购建议书后,自动推送至泰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集中采购。
(一)网上超市
网上超市采购适用于小额零星通用类货物采购。单位通过网上超市自主选择产品、自行确定供应商,网上超市分为直购和竞价两种交易模式。直购和竞价的品目、额度标准由区财政部门文件确定。
(二)定点采购
定点采购适用于个性化、定制化需求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印刷服务、车辆保险、车辆维修等可实行定点采购。单位可在泰安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网上商城公布的供应商库中选定。
单位单个品目年度通过定点采购的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批量集中采购
批量集中采购适用于需求量大的标准通用类货物采购。单位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等通用资产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发布的国有资产配置有关要求单独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由区财政资产管理中心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一节 招标采购
第九条  招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采购。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
第十条  公开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指是单位用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同一预算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财政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据区财政部门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确定。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采购
(一)邀请招标是指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用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单位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山东省财政厅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或采购人书面推荐的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非招标采购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属于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组建谈判小组,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报价后,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从谈判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
单位组织实施的自行采购由采购办组织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由被委托方依法组建。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包括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采购项目的性质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向合格供应商提供竞争性谈判文件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五)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八条  谈判工作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谈判小组要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谈判结果编写评审报告,送交采购办,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  竞争性磋商采购
第十九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单位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单位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单位采购经办科室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二)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三)邀请供应商
单位采购经办科室或采购代理机构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四)竞争性磋商
磋商小组在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提交单位采购经办科室,采购经办科室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节  询价采购
第二十二条 询价采购是指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直接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邀请其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询价采购方式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四条  询价采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单位组织实施的自行采购由采购办组织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由被委托方依法组建。
(二)制定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接受供应商报价。
(四)询价。询价小组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询价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询价采购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  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及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等原因,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采购小组;
(二)开展谈判;
(三)确定成交事项。
第六节  框架协议采购
第二十九条  框架协议采购主要是指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单位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单位作为购买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由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确定入围供应商,单位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单位作为购买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公共服务)项目,单位需要确定2家以上入围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框架协议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单位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财务科在编制预算时,根据采购办审批通过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其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追加预算,报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按实际需求编制,编报前要充分论证,准确界定政府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范围,防止政府采购预算应编未编和漏项。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具体采购项目、数量、采购方式及采购预算等内容,办公室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需求是指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性能、功能、质量、服务等要求的具体细化,是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范、有序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实际需要,体现厉行节约,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助于政策功能落实。
第三十八条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合规、公正。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概况及预算安排情况;
(二)采用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六)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八)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采购需求公示前,对初步采购需求方案组织相关专家或者供应商进行合理合规性论证,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论证。
(一)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
(二)单位难以自行确定技术指标、规格要求、服务标准等的项目;
(三)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项目;
(四)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项目。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的,可以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也可以自行邀请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人员。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其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
第四十二条 采购需求公示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采购标的具体情况、论证意见、公示时间 、意见反馈方式等内容。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本单位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本单位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单位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四十四条  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根据单位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单位履职所需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
(一)单位购买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供应商。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评审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供应商。
(二)单位按照区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结合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三)单位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购买需求。重大服务项目的购买需求,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可通过公示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四)供应商确定后,单位应按照契约化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签订购买合同,公开相关信息,做好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章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单位对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科室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采购经办科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
第五十条 采购经办科室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并形成《项目验收书》。验收意见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章  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五十二条 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区财政部门举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报者应同时提供佐证材料,并保证提供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
第九章  政府采购档案和安全保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经办科室和采购办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复印和对外转借采购档案。
第五十五条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单位应对下列事项采取保密措施:
(一)供应商资料、采购计划资料、专家资料、采购文件档案、计算机数据等。
(二)严禁在开标前向供应商透露一切未公布的采购信息及评标事宜。
(三)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四)凡与评标活动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在组织谈判活动中,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
(五)项目采购结果在未对外公开前应当保密。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评价与监督小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采购业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于政府采购业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第五十七条  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应当接受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文件、区委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法规文件、区委区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拟定,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施行,解释权、修改权归办公室。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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