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中心医院院内停车场安保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9月26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服务内容概述及要求
鞍山市中心医院院内停车场所有安保工作总人数54人,负责车场秩序及收费。负责鞍山市中心医院铁东院区及立山院区内的车辆秩序维护,消防安全、治安防范,医院范围内的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保卫、视频监控设施和消防监控设施的巡查,院内道路车辆秩序管理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各项临时性任务、会议、迎检、押运等。
(2)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1.保安队长:50周岁以内,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保安从业经验,政法、公安警校毕业、退役军人优选。
2.保安员要求:18周岁以上58周岁以下,没有高度近视、染红头发及有纹身等不良的现像,身体健康。
3.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
4.由公安部颁发的保安员上岗证或人社部颁发的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5.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品行良好,无犯罪前科、社会劣迹和不良嗜好,部队转业、复员或具备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工作责任心强。
6.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观察及应对能力。
(3)服务人员职业规范及稳定性要求
1.着装规范:保安员在执勤时必须按季节要求和规定穿着制式服装,着装时要佩带帽徽、领花、肩章、扎腰带,穿皮鞋或与服装样式相衬的便鞋,不得穿凉鞋和拖鞋,更不得赤脚。不得将制服和便服或冬夏服混穿。供应商选派到服务地点的服务人员要遵守采购人服务行为规范,保持衣着整洁,言谈举止大方,服务文明热情,维护采购人的信誉,不得有任何损害采购人的言行。
2.培训要求:保安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与在岗持续培训。保安员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由供应商负责,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保安员进行在岗培训,采购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使用。
3.劳动关系管理:供应商与保安员建立劳动关系、支付薪酬和缴纳社保,供应商应按国家规定,与保安员签署劳动合同并购买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亡保险或雇主责任险等。供应商必须依法为聘用人员完善相关劳动聘用手续和支付社保等相关劳动聘用费用,所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及劳务聘用纠纷与采购人无关。项目服务期间,供应商选派的服务人员,如不符合资格、素质及服务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人员。服务人员如出现违反采购人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要求的,供应商方应立即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供应商应保证选派到采购人服务的人员相对稳定,每季度人员流动率不得超过5%(流动率=变动人数÷总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