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天心区数字化平台信息采集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179.6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6/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CS-20230424007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新嘉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3年天心区数字化平台信息采集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30424007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02 —— 2024-06-0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天心区14个街道网格)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6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6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6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6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6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6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6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6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6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6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6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69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7,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湖南新嘉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0007734140801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失报漏报问题指标 每月对于经查实,确属失报漏报的,按条每件次从信息采集经费中扣除500元,若失报漏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按每件次从采集经费中扣除1000元。 5.2.2、信息采集差错率指标 每月信息采集公司必须保证上报信息差错率不超过8%(含)。差错率每增加1%从当月信息采集经费中扣除500元,依此类推。 5.2.3、信息核查、核实及时率指标 每月信息采集公司必须保证信息核查回复率达到100%。信息核查、核实总及时率必须达到90%以上(含)。每少核1条,从当月信息采经费中扣除500元。总及时率每下降1%,从当月信息采集经费中扣除1000元。 5.2.4、人员违纪指标 信息采集人员出现吃、拿、卡、要或有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一经查实,按每件次从采集经费中扣除2000元。情节严重涉及人数超过2名以上人员参与的按件次扣除3000元。信息采集人员出现核实敷衍塞责、恶意采集、选择性采集、不仔细进行排查、故意反馈失实等工作失职 情形的, 一经发现查实,按每件次从采集经费中扣除200元;造成恶劣影响的按件次扣400元。情节严重的,采购方有权利要求成交单位对当事人进行开除处理。 5.2.5、民主测评满意率指标 信息采集公司必须保证每月信息采集工作民主测评满意率不得低于60%(含)。满意率每低于1%,从当月信息采集经费中扣除500元,以此类推。 科技化管理手段 供应商须采用科技化管理手段对信息采集员和信息采集业务进行管理,应提供便捷可实用的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如移动端APP软件)用于查看工作日志、规范采集标准等。 项目总体要求 (1)、采集公司的层级管理以及组织架构科学、合理; (2)、要求采集公司内部管理,尤其是采集员队伍的管理办法设定科学、合理、有效; (3)、建立对信息采集人员信息总收集合格率情况的考核机制; (4)、严禁发生以炮制虚假信息为代表的弄虚作假行为。 (5)、特殊情况下(如暴雨、冰冻、低温)特殊处理具备的应急处理方案。 项目定量和相关要求 (1)定量 服务期间保证上传有效数据(数据主要为管理区域内不符合标准的事件和部件问题以及普查后变化且未登记的部件,包括核查的信息),每月的信息采集量不少于月平均值(注:月平均值=品目信息采集总件数/12月)。 (2)、“城管通”手机的使用说明 ①合同签订后,成交单位须统一提供“城管通”手机,数量30台,提供给采集工作人员使用,该手机须能满足信息采集工作,须与 采购单位系统兼容。 ②成交单位每月应定时缴纳“城管通”手机通讯资费147元/月/台,避免出现信息采集不到位现象的发生。 ③待遇要求 成交单位负责与采集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试用期满采集人员应发平均工资不低于2350元/月,发放3个月的夏季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管理人员应发平均工资不低于4950元/月。对所有聘用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统一购买五险,五险缴纳不低于长沙市人社局最低标准。 其它情况 (1)采购单位应向成交单位提供有关信息采集标准、工作流程以及相关设备使用的说明。 (2)采购单位应无偿提供成交单位管理的信息,成交单位按月提出自查表,采购单位每月出据考核结果。 (3)日常工作中,成交单位应及时对采购单位提出需反馈的意见,在限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4)采购单位概不负责信息采集员有关社保、医疗、薪酬等问题,但成交单位必须为本项目的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五险。 (5)采购单位不负责对成交单位提供“城管通”设备,“城管通”手持终端及附属设备均由成交单位自行解决。采购单位负责向成交单位提供“城管通”应用软件安装程序。 (6)整个项目拟服务的范围包括天心区全部行政区域的管辖区域,要求实现对上述的主城区域全方位数据采集。 5.3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本项目由采购单位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按照简易程序验收。成交方积极配合。在验收中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采购单位不签发验收单,并将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成交方在接到采购单位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4、验收不合格的,由成交人免费无条件修正达到要求、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本项目由采购单位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按照简易程序验收。成交方积极配合。在验收中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采购单位不签发验收单,并将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成交方在接到采购单位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验收不合格的,由成交人免费无条件修正达到要求、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应加强对乙方的监管,制定相关业务规范和管理措施加强对乙方的日常监管督查和专项监管督查。 6.1.2.甲方应加强对乙方的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严格落实考核的奖惩兑现。 6.1.3甲方应加强对乙方的业务指导。制定信息采集标准和规范信息采集行为,指导和帮助乙方搞好业务培训工作。 6.1.4.甲方应为信息采集工作进行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因正常采集遇到的纠纷,并提供相关法律支持。 6.1.5.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做好信息采集员的年度讲评工作。 6.1.6.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及时在协议约定时间拨付上月信息采集经费给乙方。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应负责招聘和管理信息采集员和信息采集监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承担相关责任并依法为招聘的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6.2.2.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组建信息采集员和信息采集监督队伍,并提供优质的信息采集服务。 6.2.2.1乙方应在信息采集员人数、人员基本信息等方面建立全面的人员档案制度,并将人员档案提供给甲方进行备案。凡是涉及人员录用与退出,乙方必须及时告知甲方,更新相关人员档案信息; 6.2.2.2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进行信息采集员的招聘工作,招聘做到程序规范,符合信息采集工作的相关要求,确保录用人员的素质。 6.2.2.3根据网格化管理要求,乙方应确保每个采集网格都有人负责采集信息。 6.2.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采集标准,采集时段及相关要求,进行客观、准确、真实的信息采集。 乙方信息上报工作要求信息采集员巡查路线全面合理,避免出现死角;乙方信息核查核实工作要求信息采集员在规定时间内赶到事发地点,如实以发生的问题核实、核查;乙方根据甲方相关要求,安排人员进行应急巡查采集。 6.2.4、乙方应定期组织信息采集员的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息采集员队伍。 乙方对新招聘的采集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此外,每年业务素质培训不得少于三次,综合素质集中培训不得少于一次。乙方应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培训内容需涵盖:各项规章制度培训、在岗基本职业素质的培训、业务知识培训、思想纪律教育培训等。 6.2.5、乙方应加强信息采集员内部管理 6.2.5.1 乙方应建立科学严格的信息采集员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针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日常考勤、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与其工作待遇挂钩; 6.2.5.2 乙方应根据制定的相关制度规范,落实信息采集员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换人事管理、工作考勤管理、工作内容及工作质量的管理等; 6.2.5.3 乙方应制定严格的作风纪律规定,加强对信息采集员作风纪律的管理,杜绝出现吃、拿、卡、弄虚作假等问题; 6.2.5.4 乙方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信息采集员在线点名和轨迹查询。确保乙方人员在岗履职。 6.2.6、乙方应接受甲方对信息采集服务质量考核。 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日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合同,乙方除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外,一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6.2.6.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服务报告的(乙方应在每月10号前向甲方提交服务报告); 6.2.6.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6.2.6.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甲方终止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服务的额外费用并在未确定新的信息采集服务单位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如乙方将本项目进行任何方式的分包或者转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本项目尚未支付所有服务费,乙方除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外,一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6月2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服务期限及地点 (1)服务要求:成交单位应在签订正式合同20个工作日内安排信息采集员上岗巡查;信息采集服务期限为1年。 (2)服务期限:本次采购服务期限1年,如成交人案卷上报有效率月平均低于90%,采购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1.2、结算方法 (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按月考核,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考核月份次月15日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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